无标题文档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向我约稿
[首页] [关于本站] [新闻中心] [2024年郑光路《成都旧事》《四川旧事》《巴蜀武术天下奇》隆重出版!] [郑光路文革研究[图为海马图书公司出版的郑光路80余万字研究文革史专著《文革文斗》《文革武斗》的封面]] [郑光路文史及批评类作品[左图为郑光路(右)与《水浒传》饰演李逵的赵小锐摄于电影剧组]] [郑光路武术研究及武侠小说类作品[郑光路曾被武术专业刊物选为封面人物]] [郑光路文革旧事、诗词书信、游记类作品[左图为郑光路脚踢兰天习武照]] [我的相册] [留言板]


2024年郑光路《成都旧事》《四川旧事》《巴蜀武术天下奇》隆重出版!
郑光路文革研究[图为海马图书公司出版的郑光路80余万字研究文革史专著《文革文斗》《文革武斗》的封面]
郑光路文史及批评类作品[左图为郑光路(右)与《水浒传》饰演李逵的赵小锐摄于电影剧组]
郑光路武术研究及武侠小说类作品[郑光路曾被武术专业刊物选为封面人物]
郑光路文革旧事、诗词书信、游记类作品[左图为郑光路脚踢兰天习武照]
拍案惊奇!郑光路精彩特稿[图片:著名小提琴演奏家盛中国(中)及夫人濑田裕子与郑光路合影]
文史长廊精品[左图:郑光路(左1)应邀拍电影时]
文革类老照片.美术作品链接[左图:郑光路当医生时和原珠海市市长梁广大(左)合影]
文化大革命时期文化现象研究专栏[图:郑光路(左1)与常演“皇帝”的张铁林先生(左3)]
郑光路巴蜀文化及历史类作品[篮球巨人穆铁柱和郑光路]
近50年当代史研究史料[左图:原国务院侨务办公厅负责人庄炎林(左)与郑光路合影]
[文革专栏]本网特色,翻页内容甚多![本栏图片:郑光路1966年在天安门]
评说成都、四川[图为著名学者魏明伦先生(右)与郑光路]
四川特色作家文章[左图为四川省文联主席李致先生(右)和郑光路]
历史往事揭秘专栏[左图为郑光路收藏的文革宣传画]
“社会评论”精品转载[左图为郑光路(左)与成都市佛教协会副会长刘学文]
中国近现代文学掠影[左图为张邦元(右)绝技童子功“隔山望月”与郑光路同摄]
中国知名文革史研究者精品专栏(!本网热烈推荐:链接严肃学术网站渤海大学网),极其丰富多彩!
中国历代文学研究专栏[老武术家王树田(中)郑光路(左1)刘绥滨(左2)市武协副秘书长王学贤(左3)]
!连载郑光路最新长篇力作《打工妹怪遇》欢迎阅读和书商、出版机构及影视改编合作!
网友交流专栏[郑光路作品讨论会上民革市文史委员会主任王大炜(右)作家白郎(中)和李克林教授(左)]
《川人大抗战》选载[成都媒体为《川人大抗战》举办座谈会后李克林、流沙河、王大炜、卢泽明等先生同摄]
巴蜀文化和掌故[海外作家与成都卢泽民、章夫、冉云飞、郑光路(1排左1)、白郎、蒋蓝等]
今年郑光路有影响的新作[左图上排右起:郑光路、郑蕴侠、副导演商欣。下排为导演刘子农及张国立、王姬等]
当今文学界之怪现状[文革结束郑光路(1排右1)考入大学与同学去安仁镇接受“阶级教育”]
转载网络精品[1987年郑光路(右1)与华西医大副院长张光儒博士(右2)在珠海工作时游澳门]
老成都掌故[左图为郑光路(右1)在青城山上清宫与道士练剑]
武侠文化[左图:右1郑光路,右2习云太教授(中国武术一级教授),右3刘绥滨,右4铸剑专家龙志成]
滑稽妙文选[人生如戏,图为郑光路(右1)1985年应邀参加影视剧拍摄时照片]
中国文学、史学与世界[图为法国学者大卫(左)和郑光路
巴蜀文化中的杰出人物[本栏图片说明:中国著名电影艺术家谢芳(中)、张目(右1)和郑光路合影]
四川及巴山蜀水人文[左图为郑光路(1排中)1985年与几个弟子同摄]
当今社会奇稀罕事、伤心事、可怕事[左图:郑光路舞禅仗习武照]
文史文学精品转载[图为1990年郑光路(后排右2白衣者)与众武术人士在少林寺参加武术拍摄]
郑光路欣赏的古典、文学、史学作品推荐[1986年郑光路(上排左3)参加武术表演赛后和四川武林好友摄]
阅之有益的史学方面学术文章[图为郑光路(中)当医师时在医院为病人作手术]
郑光路著《中国当代热点问题透视—中国气功武术探秘》选录
郑光路文革研究专著介绍[图为两本专著封面]
四川近、现、当代史研究史料参考[郑光路1987年在四川省人民医院工作时照片]
文化与教育[图为郑光路练铁指功练武照]
体育武林前辈【左图:1984年时郑光路与李孟常师傅(右)。右图:郑光路与黄林派钟方汉师傅(右)】
郑光路巴蜀文化研究专著[郑光路与成都体育学院新闻系主任、博士生导师郝勤教授]
隆重推荐作家原创精品[《武当》杂志主编刘洪耀(右)与郑光路]
过来人回忆文革历史[图为文革时期郑光路当受苦知青时,点击图很瘦]
官方报刊资料(主要为文革时期)选登[本栏图为文革中的恐怖刑场]
知青问题研究[郑光路1970年当知青时艰难环境下仍自强练功“朝天蹬”]
名家杂谈精粹[郑光路(左1)与四川武术名家黄明生(左2)、李兴白(左3)1985年在电影剧组]
抗战文史[英勇殉国的饶国华中将之女饶毓秀(左1)第36集团军总司令李家钰之子李克林(左2)与郑光路]
四川著名学者、作家岱峻专栏[作品充满空灵雅趣和智慧沉思。图为岱峻夫妻恬静生活]
四川著名特色学者、作家陈稻心专栏[图为陈稻心先生(左)与郑光路]
中国著名作家雁翼专栏[左图为中国著名老作家雁翼(左)与郑光路合影]
学术界百家争鸣[左图:四川曲艺界大师邹忠新(左)与郑光路在一次文艺会上]
武侠小说评弹[1986年郑光路(右1)与老武术家王树田(右2)肖应鹏(右3)在一次会上]
四川著名武术家(排名不分先后!)[郑光路(左1)与著名武术家王佑辅(左2)邹德发(左3)合影]
宗教文化与人生、文学[图为郑光路(左)与四川一高僧]
佛道、医学、养生文化[图为郑光路(左)与武友在山中古佛寺练武养生]
纪实历史、文学长篇[香港《明报》1987年刊登郑光路当医师搞科研时照片]
中国传统文化名篇[1987年郑光路(右1)与老武术家王树田(右2)、全国地趟拳冠军陈刚(右3)]
门外诗歌谈[图为文革时期郑光路(下排右1)和红卫兵战友]
放眼世界专栏[红卫兵文革闯将]
免费网上书屋、实用网站[more翻页还多!]图为毛泽东与张玉凤
中国各地优秀作家陆续推出专栏
重要精华文章专栏![左图:中国民生真实的另一面“黑窑矿工”]
2024年郑光路出版之新书及新闻


·写作范围:文史、文革史、抗战史研究,以及社会纪实文学作品(中国社会热点问题类纪实)
·姓名:中国独特题材文学网
·笔名:站长:郑光路
·电话:--
·手机:423648068@qq.com
·OICQ:--
·电子邮件:423648068@qq.com
·通讯地址:中国.四川省.
·邮政编码:--
--管理中心

  本站浏览总人数:
今日浏览总人数:
昨日浏览总人数:
本月浏览总人数:
上月浏览总人数:

先监督“文化公众人物”——贺余秋雨一审败诉 .

作者: -上传日期:2003/9/22

 转载槟榔文学院
    先监督“文化公众人物”——贺余秋雨一审败诉  



2003年9月5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以“(2003)东民初字第1807号判决书”判决:“原告余秋雨与被告萧夏林名誉权纠纷一案”,余秋雨败诉——“原告关于被告侵犯其名誉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这一判决让许多人欢呼:中国公众人物的监督法则正在加速与国际惯例接轨,中国公众可以先监督“文化公众人物”,最终监督包括“公共官员”的全体“公众人物”。 
有专家指出,所谓“公众人物”,就是指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力或社会知名度的人物。在西方,公众人物最初专指“公共官员”,随着社会价值取向的多元化和现代经济、社会、文化产业的发展,一些社会非政治领域的行业的著名人物也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人物,以文化明星、商业明星成为“文化公众人物”、“商业公众人物”,其言行能对社会产生不同于一般民众的影响力和感召力。因此社会要求这些公众人物的言行不但要合法,而且要符合社会道德规范,要成为道德的楷模和榜样;因为有道德的“公众人物”才能执掌和行使好国家公权,发挥有利于社会健康发展的社会影响。所以,在西方现代国家,各种“公众人物”的个人隐私都是受限制的,必须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公众人物不道德的私生活,即使其不愿意公开,媒体也可以公开予以披露而不构成隐私侵权——法律认为公众人物隐私权要受到一定的限制,这是他们要作为社会精英和公众人物所应付出的代价,符合公正原则和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客观需求。 
由于“中国特色”的国情制约,中国一直没有建立“公众人物”监督法,虽然国家鼓励百姓举报各级“公共官员”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但是首部中国民法典草案的第一百五十七条——“为社会公共利益进行新闻宣传和舆论监督为目的,公开披露公众人物的隐私,不构成新闻侵权”——却在2002年12月23日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时被删除,从而导致“公众人物”这一概念在中国民法典草案中消失了。这说明,对中国“公共官员”立法全面监督,像自由披露克林顿绯闻一样披露中国公共官员的丑闻,在中国还有待时机;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中国民法典永远不会写入“公众人物”监督法,既然首部中国民法典草案有过“公众人物”监督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说明这个目标已列入探索计划,我们完全可以从非敏感地带进行实验而积累经验——先从“文化公众人物”监督起。 

当今中国社会已进入“眼球经济”时代,谁能吸引公众眼球,谁就将名利双收。而“文化公众人物”,不管是主观努力成为的公众人物,还是客观时势造成的公众人物,都吸引了公众的眼球,从而对自己增添了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一句话,“文化公众人物”是一种通过形形色色方法吸引公众注意力而获取种种利益的公众人物。 
既然“文化公众人物”的利益来自公众,那么公众对自己有意无意中投资(以注意力投资和文化经济行为投资)的公众人物应理有股东似的监督权:这个公众人物获取我们尊重、注意的行为是否真实、正义?如果其中有诈,我们就有必要通过媒体进行质疑、监督,降低他们的社会声誉,减少他们利用公众注意力获利的可能。这种质疑,由于质疑者相对“文化公众人物”为弱势,可能一时无法自己完成全面调查,只能举出可疑现象,举例尚无确证的传闻,以供有关部门进行立案彻查,这种只提供有一定依据的疑点的舆论监督合法合理。比如萧夏林撰文批评余秋雨“作深圳文化顾问,为深圳扬名,深圳奉送他一套豪华别墅,文化在这里已是具体的名利。”就是大体合乎公众监督“文化公众人物”逻辑的,因为其质疑已有几个确定事实:其一,余秋雨确被聘为深圳文化顾问,这有深圳传媒公开报道为证;其二,余秋雨确实对深圳进行了不实事求是的吹捧扬名,说“深圳是中国文化的桥头堡”,“深圳可以建立独特的深圳学派”,“深圳有能力对20世纪中国文化成果进行结算”,这都是阿谀吹捧的马屁之说。在这种事实基础之上,萧夏林采信文化界的传言“深圳奉送了他(余秋雨)一套豪华别墅”,就是合情合理的公众监督:尔既是 “深圳文化顾问”,必有利益回报;以余秋雨撰写《文化苦旅》的智慧,作出如此低智商的反常的违心吹捧(余秋雨曾私下承认对深圳文化建设的评价并不高),能不让人怀疑有商业利益交换?这一监督无论是对余秋雨,还是对全体“文化公众人物”,都具有积极的教育与警示作用。 
更重要的是,只要我们将对“文化公众人物”的监督深入下去,往往会去皮见骨地监督到“公共官员”或“商业公众人物”——在中国,没有“公共官员”或“商业公众人物”作后台的“文化公众人物”,实在是极少,所以,对中国“文化公众人物”的监督其实也就是对中国“公共官员”等“公众人物”的监督。 
自然,要健康地开展对“文化公众人物”的监督,首先要准确界定什么样的人物算是“文化公众人物”。影视、体育明星是“文化公众人物”是无疑的,其他人则可以采用评价商标无形资产的方法——以其在媒体中出现的频率为量化标准:假若十万次以上即可为公众人物,那么一个有著作发行10万册或在媒体出现10万次名字的人即须接受公众监督,其隐私权将比普通人小许多。(“公共官员”则不受此标准影响,只要是“公共官员”,就在被公众监督之列。) 
依此推论,余秋雨属“文化公众人物”是毫无疑问的。奇怪的是,萧夏林对其进行的合乎现代法治通则的正当公众监督,不仅没有使余秋雨反省收敛,反而让余秋雨张狂不已,居然要通过法庭惩治监督者,在一审败诉后还要继续上告,真是执迷不悟。 
余秋雨有这种昏然的“恶人先告状”并不奇怪,奇怪的是他这种病态举动能付诸实施,有人帮腔开道,这充分说明了加速建设 “文化公众人物” 公众监督机制已到了火烧眉毛的迫切关头。试想,假若我们的有关部门,像对待举报贪官的信息一样,在看到萧夏林的公众监督文章后,将余秋雨是否接受深圳豪华别墅一事立案侦察,很可能余秋雨的病态就不会继续恶化了。 
从这个意义上,北京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余秋雨败诉,萧夏林胜诉,实在是开启了用法律支持公众监督“文化公众人物”的先河,即便余秋雨动用非常手段在二审中翻案,历史也将最终证明,萧夏林监督余秋雨是公正的,“原告余秋雨与被告萧夏林名誉权纠纷一案,余秋雨败诉”这一判决,将成为继2002 年12月18日,上海静安区法院对原中国足球队队员范志毅状告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侵犯名誉权(因上海《东方体育日报》登载他涉嫌赌球的报道)一案,判范志毅败诉后,中国司法史上又一个支持公众监督“文化公众人物”的里程碑。 
有些人想把正当的公众监督诬为“自由骂”,这只能说明一些余秋雨似的“文化公众人物”何等害怕公众监督。须知,成为公众人物虽是一个收益很高的投资活动,但“高处不胜寒”,“声名所累不胜烦”,自古高利润必有高风险,高收益投资背后必有严格的公众监督。余秋雨之类应该明白:成为“文化公众人物”既是一件值得投资的“双效”高回报投资,但世上没有免费午餐,一定要付出“吾日三省”,如履薄冰的高成本。否则,只会身败名裂,名财两空。 
一切权利都须监督。这种监督将使“文化公众人物”的不道德隐私不该受民法保护。当“文化公众人物”在“中国特色”的社会中享有了一些特殊权利时,公众自然要对之行使如同监督贪官污吏一样的监督权。 
我们深信,从监督余秋雨开始,中国“文化公众人物”的公众监督,将一步步走向深入。 

电话:0755-27746908 电子信箱:zaojl@163.net 
字数: 3138 2003年 9月 16 日 
                  
来自[220.90.177.**]

 
 
 
                浏览次数:1354-- 发表评论,已评论0次




----上篇文章9月《志苑》《文明大观》《大江周刊》及《金陵晚报》《成都晚报》等多刊报刊发本网几篇新文章
----下篇文章【聚焦拆迁】“没有一个拆迁户的官司赢过!” 中国经济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