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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郑光路出版之新书及新闻


·写作范围:文史、文革史、抗战史研究,以及社会纪实文学作品(中国社会热点问题类纪实)
·姓名:中国独特题材文学网
·笔名:站长:郑光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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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撷趣:鸡鸣狗盗与严酷刑罚 漫谈古代盗贼史

作者: -上传日期:2006/10/7

中华网文 史 


历史撷趣:鸡鸣狗盗与严酷刑罚 漫谈古代盗贼史
  
 
  
  天下古贼--中国历史上"贼"之片断

  冯小刚的电影《天下无贼》里,黎叔说他最看不起打劫的,“一点技术含量都没有”。为何?因为黎叔是“偷儿”,而“偷”里面可是大有文章的。不管黎叔有没有读过书,读了多少书,这话实在都很有学问。“贼”这种职业何时登上历史舞台,可谓去古已久,缈不可考。但历史一旦记载,就有大手笔。  

  《史记》中记载了鸡鸣狗盗的故事。战国时齐国的孟尝君门下有一能人,骗过军队驻守的“海关”成功“偷渡”了孟尝君。

  鸡鸣狗盗

  《史记·孟尝君列传》记录了这么一件事:战国时代齐国的孟尝君,是四大公子之一,养食客三千多人,其中颇多能人异士,为他排忧解难。当时秦昭王一向很仰慕孟尝君的才能,就派人请他到秦国作客。

  初次见面孟尝君就给秦王送上一件名贵的纯白狐裘,作为见面礼。秦王对于孟尝君的才华也非常敬佩,因此就想拜他为相。但这引起了秦国大臣的嫉妒,于是有许多大臣就向秦王进谗言,最后孟尝君终于被软禁起来了,秦王甚至打算杀掉孟尝君。孟尝君遭到软禁后,就派人去求秦王的宠妾燕妃帮忙。但是燕妃却说:“如果孟尝君送我一件和皇上一样的白狐裘,我就替他想办法。”孟尝君听了燕妃的话,不禁暗暗叫苦:“白狐裘就这么一件,现在要到哪里再去找一件白狐裘呢?”就在这时候,有一位食客自告奋勇地对孟尝君说:“我有办法,明天以前我一定可以弄回一件白狐裘来。”

  这天晚上,这位食客偷偷进入王宫,学着狗叫把卫士引开,顺利地偷回当初献给秦王的那件白狐裘。孟尝君利用白狐裘收买了燕妃,燕妃果然替孟尝君说了不少好话,过了没多久,秦王就释放了孟尝君。孟尝君害怕秦王反悔,因此一被释放就马上乔装扮,趁着月黑风高的夜晚,来到了边界——函谷关。只要通过了这道关口,秦王就难以奈何他了。可适值深夜,城门紧闭。孟尝君一行人焦虑万分,城门必须等到鸡鸣才会开放,但是秦王也该派兵追来了。就在这时候,忽然有位食客拉开嗓子,学着鸡鸣“喔—喔喔”,一时之间,全城的鸡都跟着一起鸣叫。守城门的将兵一听到这么多公鸡在叫,以为天亮了,于是就按照规定把城门打开。孟尝君一行人就这样平安通过了函谷门,离开秦国,回到了齐国去。

  这就是鸡鸣狗盗的故事。想想就觉得神奇,能够骗过卫士到王宫盗宝,骗过军队驻守的“海关”而成功偷渡孟尝君这么大的人物,这样的“贼”,那才真的是有勇有谋,才是“真”“贼”。“技术含量”自不待言。

  “盗”字,《说文解字》曰:“私利物也。”王筠《句读》:“私有所利于他人之物也。”可见,盗的本义是暗中窃取他人财物,表示一种偷窃行为。后盗由表示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引申为指称实施这种行为的人,即今之所谓的小偷之类。

  为“贼”“正名”

  鸡鸣狗盗之辈自然是“贼”,但细心的人也会看到我这里说“贼”加了引号。因为我们今天说的“贼”,往往指的就是半夜弄只鸡偷个鸭的,宰了下酒或者卖了换酒之人;抑或是大街上、公交车内趁人不防手插入人家兜里拿钱的主儿;可能也有艺高胆大之人,做一做梁上君子。不管这些人最终“涉案金额”有多大,但人家终究是没动刀子,没逼没抢,不像那些半夜里横在半路上要钱,甚至闯入他人住宅,不给钱就要命的人。

  说白了,前者是小偷,后者是强盗。而偷在古代叫做“偷”、“窃”或者“盗”,不动武,不伤人;而强盗的行为则是“劫”、“略”、“抢”、“强”,不仅动武伤人,甚至还要命,小者三五成伙打家劫舍,大者呼啸山林攻城略地。所以,一般而言,后者才是古人口里的“贼”。总之吧,古今盗贼称谓差别极大,我们有必要为黎叔他们这些人“正名”,他们是“ 盗”是“偷儿”,但不是“贼。”记得甄岳刚先生做过这方面的工作,撰文对古之盗贼两者进行了区分。

  一般而言,古之“盗”多为窃盗之人;古之“贼”,皆谓强盗。中国古代,用“贼”来称呼强盗是经常的和大量的; “盗”则不同,虽然有时它能够同时指称小偷与强盗两种人,但主要是指后者。古之“盗贼”只是偶尔才会指称盗与贼两种人;今之盗贼则往往既指称小偷,也指称盗贼。古今区别,非常之大。

  举个例子,大家都知道梁山好汉“鼓上蚤”时迁,其实,不管他再高的武艺,在到梁山落草为寇之前,只能算作个“ 偷儿”;上了梁山打家劫舍,那才真正成为“贼”呢。当然,“盗”也可以向“贼”转化,这有两个层次,一方面就如前述的时迁;另一方面,则是在盗窃过程中,如果被物主发现,因而对之使用了威胁或者暴力行为,那么,行为的性质就由“盗窃” 转化为“抢劫”了。即使是在今天,后者处刑也要远远重于前者。

  在文献里,这类证据也很多。“盗”字,《说文解字》曰:“私利物也。”王筠《句读》:“私有所利于他人之物也。”可见,盗的本义是暗中窃取他人财物,表示一种偷窃行为。《荀子·修身》:“伤良曰谗,害良曰贼,是谓是非谓非曰直,窃货曰盗,匿行曰诈,易言曰诞,趣舍无定,谓之无常。”《左传·僖公二十四年》:“窃人之财犹谓之盗,况贪天之功为己力乎?”后盗由表示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引申为指称实施这种行为的人,即今之所谓的小偷之类。   


  《新唐书》卷一百六十二《独孤及传》:“自此以往,东洎海,而南至番禺,西尽巴蜀,无鼠窃之盗,而兵不为解。 ”再看“贼”字,《说文解字》:“贼,败也。”“败”,徐锴《系传》:“败犹害也。”《左传》周公作誓曰:“毁则为贼,掩贼为藏。窃贿为盗,盗器为奸。主藏之名,赖奸之用,为大凶德,有常无赦。在九刑不忘。”可见,贼的本义是一种破坏行为。《后汉书·李固传》:“时太山盗贼屯聚历年,郡兵常千人,追讨不能制。固到,悉罢遣归农,但选留任战者百余人,以恩信招诱之。未满岁,贼皆弭散。”《唐律疏议》卷十九《贼盗》讲到“诸窃盗”时,疏云:“窃盗人财,谓潜形隐面而取。”而强盗者,该卷“诸强盗”注云:“谓以威若力取其财,先强后盗,先盗后强等。”疏云:“议曰,强盗取人财,注云‘ 谓以威若力’,假有以威胁人,不加凶力,或有直用凶力,不作威胁,而劫掠取财者。”

  总之,“古以盗小而贼大,今俗称强取曰盗,私偷曰贼,意适相反。”不过,本文还是在今天的语境里使用“贼”之一义的,我们就把它当作偷儿吧。

  历代王朝,对贼也都从不手软。从中国封建法制发展史来看,严惩盗贼罪是中国封建法律的一贯传统。

  古代惩贼多重刑

  然而,即使把“贼”当作偷儿,这也终究不是什么本分的职业。

  历代王朝,对贼也都从不手软。远的不可考,但《尚书·费誓》(费念bi,古代地名,今山东境内,誓是誓师诰戒之词,费誓指得是鲁国国君率军征讨淮夷、徐戎的誓师词。)就有载:“无敢寇攘:逾垣墙,窃马牛,诱臣妾,汝则有常刑。 ”虽说这是警告军队的,但也说明西周时法律已经严惩盗窃之贼的规定。如《晋书》卷三十《刑法志》:“(李)悝撰次诸国法,著《法经》。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行于盗贼。”它表明《法经》的首要任务就是打击“盗贼”。这以后,《秦律》和《汉律》也都把《盗》、《贼》列为前两篇,而且对盗贼的处刑更为严厉。

  从秦简的片断规定中可以看出,窃盗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既包括私有土地,也包括牛、马、猪、羊、金钱、珠玉、衣服和王室玉器等。秦律严格维护法定的地界,不允许擅自移动,否则即以盗论。《盐铁论》说“秦之法,盗马者死,盗牛者加 ”。为了保护私有权,秦律对于轻微的盗窃罪,也处以刑罚。如“或盗采人桑叶,赃不盈一钱,何论?赀徭三旬”。对于群盗处罚更为严厉,如“五人盗,赃一钱以上,斩左趾,又黥以为城旦”。

  汉兴,高祖初入关,约法三章曰:“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其后四夷未附,兵革未息,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相国萧何攈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汉承秦制。汉律规定“盗马者死,盗牛者加,所以重本而绝轻疾之资也”。对盗牛马者施加死刑,这虽然是为了包含当时最重要的生产资料,恢复社会元气,但由此也可以看出汉律对盗窃罪处刑之重。据《汉书·肖望之传》载,由于镇压西羌反叛,西北八郡民陷于困顿,京兆尹张敞上书建议,有罪者“得以差入谷此八郡赎罪”,但“盗受财杀人及犯法不得赦者”不在此列。不过由于肖望之等人反对,最终并未实行。而对于无故侵入他人室宅庐舍、车船,其中或有盗窃嫌疑的,法律规定立即格杀而无罪。

  后世各个朝代之法律虽各有更张,多沿袭汉法,对于盗窃,都加以重罚。其中以北宋为尤。上文我们已经谈过,“盗 ”与“贼”是两种性质不同而又相互关联的犯罪行为。所谓“盗”, 《晋书·刑法志》云:“取非其物谓之盗”。由于“取非其物”的方式不同,又把“盗”分为“强盗”与“窃盗”两种。凡以威力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谓“强盗”;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谓“窃盗”。所谓“贼”,则指“杀人不忌”及“逆乱者”。可见古代的“贼”罪也分为一般杀人贼和“逆乱”贼两类。所谓的“逆乱”贼,主要指以武装形式进行反抗斗争的人民群众及统治阶级内部叛逆行为。那时候的人们已经把“盗”与“贼”看作是一种渐进的关系,经济反抗往往会转化为政治斗争,在“盗”与“贼”之间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如果说“盗”罪是“贼”罪的最初形态,“贼”罪则是“盗”罪的发展结果。因此自北齐之后,历代统治者都把“ 盗”与“贼”视为一体,在立法中合为一篇。北宋初,宋太祖为缓和阶级矛盾,稳定政权,标榜“仁政”,曾多次更定“窃盗律”和“强盗法”,以减轻“盗罪”的处罚。又定“折杖法”,以杖作为流、徒、杖、笞的代用刑。并立“刺配法”,以贷杂犯死罪。此举皆有轻刑之意。而对强劫贼罪,特别是谋反、谋叛、谋大逆等直接威胁、损害皇权和国家根本利益的重大犯罪的处罚,则通过《宋刑统》中的附令敕进一步加重了。但随着盗贼的增多,宋太宗在调兵遣将进行军事镇压的诏书中说:“其贼党等,或敢恣凶顽,或辄行抗拒,即尽加杀戮,不得存留。”开始举起屠刀。于是,宋仁宗首创“窝藏重法”;宋英宗别立“ 盗贼”重法:宋神宗颁发《盗贼重法》,到了宋哲宗时“重法”更加严酷,但效果十分之差。由此,到了宋徽宗时期,开始征剿并用,矛盾才稍有扭转。不过,平心而论,宋朝打击的对象主要还是劫掠,而非窃盗。而且,还曾经减轻饥民盗窃之罪,“ 故饥民可悯而不可疾,可济而不可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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