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关注】党籍与行政待遇不应成为腐败分子的“护身符” .【民主法治】公安部“30条”是便民还是纠偏
【特别关注】党籍与行政待遇不应成为腐败分子的“护身符” 转载自报导中国网 中纪委处分程维高的消息公布后,网上议论纷纷,其中我对“忘了自己”网友《对程维高们既要“用”党纪,也要用“国法”》的帖子深为赞成。可是,我感觉“忘了自己”网友的命题有不够严密之处:领导干部也是公民。既然“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那么领导干部违法,除了应该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外,无疑应该受到法律的追究。从这个意义上看,“忘了自己”的命题是成立的。可是,如果程维高只触犯了党纪、政纪,而没有触犯法律,难道也要动用“国法”吗?这就是我感觉“不够严密”之处。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我提出了这样的命题:党籍与行政待遇不应成为腐败分子的“护身符”。算是对“忘了自己”网友命题的一种补充。
这样的命题针对的是这样一种现象:在我们实际工作中的确存在着以党纪、政纪代替法律惩处的倾向。按照通常的做法,一个党员、一个领导干部触犯了刑律,首先是由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比较典型的是“双开”,也就是开除党籍和公职,再往下就是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当然,如果这个干部被抓获现行,那么查处的首先是司法机关,然后是纪检监察机关。
但是,我们的国家毕竟是一个法治逐步健全的国家,公民的法治意识相应地需要一个逐步加强的过程。正是由于这两个“逐步”,“以情代法”、“以党纪、政纪处分代法律处分”的出现就不是偶然的了。人们判断处罚力度的标准不是法律规定,不是看客观上造成的恶果,而是看被处罚者失去了多少。同样是同一种罪错,如果是一个平头百姓,那么等待他的可能是判刑,那么他失去的是自由;如果是个党员、公务人员,那么他失去的是公职和党籍,而自由可能就保住了;而如果他还是个官员,具有一定行政职务,那么,他可能保住的不仅是自由,还可能是他的公职……,好象是官越大,替代的砝码越重,“护身符”就更加有效。
这次对程维高的处理,按照新华社通稿的说法是:“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撤销其正省级职级待遇”。“撤消其正省级职级待遇”意味着什么呢?从生活待遇上意味着失去了随从终身的专车与秘书;从政治待遇上意味着失去了阅读党内文件和一定级别行政文件的资格。那么经济待遇上呢?是不是削职为民,只拿一般公务员的工资?我看未必。反正对他本人来说,可能失去了很多,但是,比起一般干部、一般群众,他的生活未必不滋润。
专车没有了,反正有非法所得,说不定有私家车恭候着呢!文件看不到了,反正文件又不能生钱,看它何益?党籍没有了,反正早就“心在曹营心在汉”,早不信那一套了,没有更好!咄咄,这样子处理有何意义?如果在苏联发生悲剧的背景下,还不又是一个富翁、一个政治家、一条好汉?
当然,法律最忌讳假设。假设没有任何法律意义。好,那么让我们看看程维高都做了些什么?
新华社通稿是这样列举程维高的“严重错误”的:“程维高在担任河北省主要领导期间,插手行政事务,为他人和其子程慕阳谋利,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放任配偶子女利用其职务影响,进行违纪甚至违法犯罪活动;利用职权,对如实举报其问题的郭光允同志进行打击报复;与其配偶收受他人翡翠摆件等一批贵重物品;前后两任秘书吴庆五、李真违法犯罪分别被依法判处死缓和一审判处死刑,程维高对他们利用其职务影响进行犯罪活动,负有重要责任。”
好了,我们来具体分析一下这五条“严重错误”:
“插手行政事务,为他人和其子程慕阳谋利,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插手”、“谋利”、“巨大经济损失”,这不算贪污,是不是渎职?
“放任配偶子女利用其职务影响,进行违纪甚至违法犯罪活动;”“放任”、“违纪甚至违法”时自己知不知情?如果知情,算不算“参与”?
“利用职权,对如实举报其问题的郭光允同志进行打击报复;”“打击报复”很难早刑法中找到罪名,但是打击报复的后果呢?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算不算侵犯公民权利呢?
“与其配偶收受他人翡翠摆件等一批贵重物品;”“收受”“贵重物品”具体价值没有说,但既然“贵重”了,肯定超过5000元了,算不算受贿呢?
最后一条“前后两任秘书吴庆五、李真违法犯罪分别被依法判处死缓和一审判处死刑,程维高对他们利用其职务影响进行犯罪活动,负有重要责任”。这是光天化日之下的事情,按照党纪规定属于没有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属于用人失察,最终“拔出箩卜带出泥”。但我们还要问,程维高与秘书之间难道真没有“投桃报李”的经济往来吗?
这样分析下来,一目了然:程维高既触犯了党纪、政纪,还触犯了刑法,应该交付司法机关处理!
遗憾的是新华社的消息没有这样说。我们注意到,报道在这方面的措辞是十分谨慎和有所保留的。报道始终限于“违纪”、“严重错误”的提法。当然我们还注意到消息的最后一段:“中央纪委常委会强调,必须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严肃党的纪律。不管是什么人,不论职务高低,只要违反了党的纪律,都必将受到党纪的严肃追究。”很明显,报道的主体是中纪委,既然是中纪委,那么它所管辖的只能是党纪,而撤消行政待遇严格地说应该是属于监察部,反正中纪委没有说“必将受到党纪国法的追究与惩处”,这也是对的,因为执行法律是司法机关的职责。如果这种理解正确,那么这种表述,恰恰是国家法治建设进步的象征。我宁愿这一点推测的基础上相信程维高会受到法律的惩处,而不是相反。我们期待着。
●牛倌(强国论坛 2003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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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法治】公安部“30条”是便民还是纠偏 新生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选择,上大学可以不迁户口,车牌号可以选两次,100个城市仅凭户口簿、身份证就可领护照……日前公安部一口气出台了30条便民措施以下简称“30条”,条条都与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不少更是人们近年来反映较多的问题。
“30条”涉及的对象非常广泛,上至70岁的老人,下至刚出生的婴儿,城市居民、农民、残疾人、军人、个体户、外国留学生的切身利益都有涉及。其中,户籍管理方面占了7条,交通管理方面占了17条,出入境管理有5条,消防管理有1条。其间有行政许可范围的放宽,有办事程序的简化,有工作效率的提高,有人文色彩的添加,有些措施的改革力度还相当大。
“30”条出台后社会反应强烈,无不称道是为百姓利益着想。但细察之,却生出一个疑惑来。既然这些措施便民,那以前的不便又是什么造成的。
拿补办驾照来说,按新办法现在两天就能办到,而过去要30天;进口车和新公告的国产车等待办理车辆牌证的时间,原来要1个月现在只要48小时。办事效率提高力度之大真是让人们欢欣鼓舞。
然而,现实中类似需要而且可以提高效率的行政工作却仍然存在大量效率低下的问题。比如说办身份证,按规定程序要几个月时间,但如果交了加急费就能在几天办下来。在不少地方,企业办营业执照,要是自己办,跑断了腿也短期难以办下来,可是如果愿意花点钱交给工商部门下属的服务中心来办,很快就能办成。这给人更多的感觉不是工作效率难以提高而是不愿意提高,有些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与其收费多少是成正比的。不是快不了,而是不给你快,要想快,拿钱来。
再说30条中关于新生儿落户的问题,其实早有不少城市已经实行了随父随母均可,但在一些大都市就是实行不了,没有什么原因反正是能卡一天算一天,要不是这次新规定出台,不知还要拖多久。
这让人想起前些日子令不少在京打工的外地人心动的“北京绿卡”,姑且不论户籍制度本身的存在是否合理,如果单从该政策的内容看,确实也可以说成是便民。然而,政策虽好,门槛虽低,但却有个模糊不清的“总量控制”,给人的感觉似乎是要放宽了,但卡住的还是大多数。这颇有点像“钓鱼工程”。
如今,从中央到地方,各种各样的便民措施层出不穷。诚然,其中不少是政府主动提高工作效率,增强服务意识之举。但也不能否认,还有许多是过去该快的不快,该放的卡住,该有的忽略了。基于此出台的举措,其实更是一种纠偏或说是纠错,如果都冠以“便民”的帽子,就有些文过饰非了。
便民应该是政府的本职。如果政策在制定之初就是以便民为出发点,而不是以部门利益为上,以管制为目的,那么事后许多所谓便民措施也就没有必要再出台了。
●张帆(中国经济时报 2003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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