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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汉源事件的谜底》.来源:南方都市报
解读汉源事件的谜底 新华网广东频道 ( 2005-06-05 10:03:14) 来源:南方都市报 编辑:翟秀艳
最近出版的《瞭望》新闻周刊以《“权力资本化”的畸变轨迹》为题,报道了四川省纪委妥善查处的去年10月四川省汉源县移民群体事件,为我们揭开了汉源事件的谜底。
汉源事件是官民之间长期积累的利益冲突的表现。《瞭望》的报道说,汉源事件是以原县委书记汤福锦、不法商人彭氏兄弟为主体的官商利益集团“长期操控县城经济的命脉,毒化党政风气,引发社会动荡”。长期积累的官民隔阂、疏离,造成了极端的缺乏互信,民心不稳,小事酿大事,大事则难免闹大乱子。。
与陕西咸阳市去年10月25日发生的天王兴业集团数千工人走上陇海线堵塞铁路的群体事件相比较,诚如研究工农维权问题的专家于建嵘在演讲中所说的,工人维权一般是比较理性的,他们会利用原有的组织资源。该企业数千工人在厂内抗议国企改制不公达40天,应该说还是懂法律有节制的,在“无法达成目标的情况下,曾经想过请律师去打官司,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与厂方的矛盾”,此路走不通,便“决定以走上陇海线的方式‘惊动’更高层领导,管自己的事”(据《凤凰周刊》2004年第31期)。这是一种典型的“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及诉诸“青天”的思维模式。但谁有权嘲笑当事人思想意识的落伍呢?生活经验高于一切理论教条。关键在于改变人们的生活体验,让人们能建立一种新的依法寻求公正的预期模式。
咸阳事件只是国企改制中的一个冲突案例,解决起来相对容易。而汉源事件远不是那么简单。当地利益受损的民众依合法途径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但在官商勾结,“‘官商利益共同体’(已)取代党在基层的执政地位”的情境中,汤福锦等一帮贪官污吏不倒,移民的诉求只能是与虎谋皮。《瞭望》报道引当地老百姓的话说:“汉源不是新社会,也不是旧社会,而是黑社会。”在一个公权高度异化的地方,“‘执政为民’变为‘执政为钱’”,人民群众如何找当地官员寻求公道?
痛定思痛,四川省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李崇禧代表四川省委、省政府表示:“权力必须彻底退出非法利益格局”。是的,问题解决的前提,社会动荡隐患消除的前提就是:一、承认在一些地方已形成“非法利益格局”;二、公共权力必须退出利益博弈;三、退出非彻底不可。否则,不下决心消除权力寻租制度的根源,不坚决斩断权钱交易的非法利益链,反腐就是表面文章,社会安定就是幻想。
上述大规模群体事件的成功化解,有一个共同的经验,就是抛弃上纲上线的专政思维,正视改革开改以来累积的社会矛盾,以及利益分化乃至对立的社会现实。在事件中,更高层的领导将它定性为“突发性群体事件,属于人民内部矛盾”,这种实事求是的定性为冲突的解决铺平了道路。不可否认,群众在情绪失控的无政府状态中,可能干出一些非理性的事,也必会有一些反社会极端分子要趁机兴风作浪搞打砸抢;在汉源事件中,如报道所说,有一些领导干部也想利用群众的诉求和对立情绪达到个人目的。情形越是复杂,主事人头脑越要冷静。惟有如此,才能化险为夷,减少社会冲突的损失,并暴露出那些激起民变的恶势力,使“坏事变好事”。
有人评论这类群体性事件说:政府不能选择群众,而只能选择更符合群众根本利益的执政方式。这是警世明言,愿一切掌权柄者谨记。(鄢烈山)
"最低保障线"是教育公平的最低要求
教育部日前公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提出了四项措施:制定各地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的“最低保障线”;加强县级政府对区域内教师资源的统筹;逐步建立规范化的义务教育教学质量监测评估体系和教学指导体系;保障弱势群体学生接受义务教育。
这份文件以及相关政策措施的关键词是“均衡发展”。尽管“均衡”二字十分中性,但是我们仍然应当肯定,这是政府主管部门在“教育公平”这个议题上,对社会公众的强烈呼声给予了积极回应。
在这当中,制定办学条件的“最低保障线”,是特别值得关注和讨论的积极措施,也是实现义务教育公平的最低要求。按照《意见》的规定,凡是低于标准的学校都要尽快达到要求,逐步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保证辖区内薄弱学校逐年减少。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免试就近入学,不得举办或变相举办重点学校。要采取有效措施遏制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之风。
应当肯定,这里所传达的政策信息,从教育公平的角度来看是积极的。义务教育长期存在着不公平问题,经费不足并不是最重要原因,更重要原因是“政绩型”教育发展模式,以及因此导致的教育资金分配不平衡。就是说,在有限的经费条件下,在有限的任期约束下,有关部门主要是从如何显示政绩的角度来看待义务教育的。从这样的考虑出发,先办成几所“中心”学校、“重点”学校、“示范”学校、“窗口”学校,就成为行政逻辑下的最佳选择。这样的选择被冠之以“集中有限资源办大事”之类的说辞,更加冠冕堂皇。当然,这样的冠冕堂皇是以许多学校、教师和学生被“边缘化”作为代价的。
“最低保障线”的积极意义在于从“政绩型”的发展模式转换为“权利型”的发展模式——在原来的政策下,让一部分学生先得到超常的教育,被看做是政府的政绩;而在现在的规定下,如果有任何一部分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不能得到保障,就是政府的失职。
但是要使这样的积极意义从“应当如此”变为“事实上如此”,还需要有很多贯彻落实的努力。我以为这里还有两个环节需要重视。
一个是贯彻实施“最低保障线”的工作要强调公开、透明和民主。教育部的《意见》中提出了,要建立一个预警监督机制,对学校间的差距进行监测分析,遏止“两极分化”现象,这是正确的工作方向。为了使这方面的工作不流于形式,不受政绩考核的干扰,还应该强调,“最低保障线”标准的制定要有一个公众讨论的环节,制定出来的标准、本地有多少达不到标准的学校、达到标准的进程等等信息,要向社会全面公开。教育部门和政府其他部门要以有效的方式保证每一个家长都可以方便地了解这些信息。在完全公开的条件下,才有可能形成有效的公众监督。
另外一个环节是在所谓“择校”问题上,政府要坚持公共领域与市场领域的区分。使用公共财政的义务教育是公共领域,在这个领域中,公平地对待所有人的受教育权利是基本的原则。“择校”冲动的产生不是家长的不理性,而是政府在公共领域中行为不公而产生的后果。应当强调所有的学校在办学条件方面基本公平,只要做到了这一条,寻求更好教育条件的那些需求,应当在市场领域中去实现。
在这里,所谓“名校办民校”的做法应当坚决制止。用公共财政堆积出来的“名校优势”,即便有历史原因,终究也不是公平得来的。如果再任由这样的优势转化为一部分人的“小众利益”,那就是鼓励了双重的不公平。现在的情况是,公办的学校在收取择校费方面,有越来越严格的约束。但是以“办民校”的名义收费,则是一种“曲径通幽”的方式。这种故意混淆“公营”与“私营”界线的做法,如果不能制止,依然是教育不公的一种表现。(郭巍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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