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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作范围:文史、文革史、抗战史研究,以及社会纪实文学作品(中国社会热点问题类纪实)
·姓名:中国独特题材文学网
·笔名:站长:郑光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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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法治】中共第一部自我监督条例即将出台.【三农评论】评“农民北京街头叫卖儿子” ..

作者: -上传日期:2003/12/5
【民主法治】中共第一部自我监督条例即将出台
 
  ●本报驻京记者孙亚菲(南方周末 20031204) 

  这是中国共产党建党82年、执政54年来,第一个全面、系统的自我约束与发展的条例


  条例最引人注目的一点,是透露出了这样一个信号:党内监督要从中央和最高层开始。这大大突破了人们对于中共权力结构的传统观念


  条例专门篇幅讨论了党内监督与外部监督的关系,舆论监督尤其是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在条例中得以强化

  

  入冬。北京。


  在古都某个不惹人注目的宾馆里,一个重要的会议正在紧张的筹备之中,众所瞩目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下简称《党内监督条例》)将在这个会上讨论并作出正式决定。


  这是中国共产党建党82周年、执政54年来,第一个全面、系统的自我约束与发展的条例。它很自然地引起全党乃至整个社会的高度关注。尤其是在转型期共产党寻求新的发展道路之际,人们更是寄望:新条例可以成为推进执政党清除腐败、完善自身、与时俱进的有力武器。


  条例的制定显得很低调。但11月7日新华社报道了党内监督条例的起草工作进展顺利的消息后,即引起广泛关注。事实上,从今年初的寒峭之中开始启动至今,《党内监督条例》已经进行了数次修改与意见征询。


  

  突破:权力监督从中央做起


  有关人士透露,条例最引人注目的一点,是透露出了这样一个信号:党内监督要从中央开始。这大大突破了人们对于中共权力结构的传统观念。


  实际上,早在今年2月,胡锦涛总书记就当着全体中纪委委员的面明确说:“这里,我郑重地向同志们表个态,在党风廉政方面自己一定以身作则,诚恳地希望大家对我进行监督。中央政治局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讨论这个问题时,大家都表示要从自身做起,接受全党和全国人民的监督。”


  胡锦涛的讲话透露出极强的政治信号:作为最高权力层的政治局及政治局常委会也在考虑纳入监督范围。


  接下来的事实表明,最高层的这种决心不仅仅停留在语言上。


  起草完毕的《党内监督条例》中有类似这样的表述:中央政治局要向全委会报告工作;监督的重点在于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


  “它的意义无疑非常重大。”从事党建研究多年、参与过条例意见征集和修改的中央党校教授陈登才说,根据党章规定,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其工作报告要接受党代会的审查。但对于由中央委员会选举产生的政治局及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党章并没有相应的规定。条例中明确提出“报告工作”制度,意味着党的最高领导层也要接受监督。


  实际上,这一规定已经在十六届三中全会上进行过实际“演练”,胡锦涛受中央政治局委托向中央全会报告工作。人民网对此发文指出:这体现了“由谁产生、向谁负责”的民主原则,使授权与被授权、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更加明确。还有舆论评价说,这是中央对充分发扬党内民主的最新努力。


  近年来,李嘉廷、刘方仁、丛福奎、程维高等省部级干部相继“落马”,“谁来监督一把手”的命题被广泛提出,高级领导干部的监督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最高层主动接受监督显然有一种自上而下的垂范作用。从现实层面上看,权力层越高,监督的技术操作就越费思量。胡锦涛在中纪委全会上说:“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如何建立一套既使基层官员、也使高级干部甚至是最高层领导都能受到有效监督的机制?这一点,《党内监督条例》破了题。


  

  “内外兼修”


  党内监督根本来说是对权力的监督,这是诸多《党内监督条例》起草者们的共识。


  那么,对权力的监督表现在两个环节上,一是决策,二是执行。


  在以往,重大决策上的“一言堂”、“一把手”说了算,历来为众人诟病。条例试图对这个“痼疾”作出一些规定。


  中央党校叶笃初教授说,以后在重大决策方面规定了严密的程序,比如有大额度的投资开发建设项目,不能个人决定;有些不仅是常委讨论,还要交由全委会定夺。


  而在执行方面,则是要解决权力过于集中导致的诸多问题。政治家们从理论上寻找到一条有效道路:实行党内分权。


  

  如何分?


  即把执行权和监督权分立,在党内自成体系,各司其职。


  然而现实的党内权力架构是,实施监督权的纪委,在地方是受同级党委领导的,难以做到“自己对自己的监督”。


  那么,能不能把监督系统独立出来,由中央垂直领导,从而更好地发挥监督职能呢?


  “起草条例的前提条件,是不能跟党章有抵触。”条例起草者之一、中央党校党建教研室专家任铁英说,各级纪委的归属权问题,直接涉及党内领导体制,不可能由一个监督条例来体现。而充分体现基层党内权力分解的党代会常任制,尽管学术界要求将之写入条例的呼声很高,但同属于与党章“抵触”,任铁英表示,条例不会涉及这方面内容,需要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但据了解,巡视制度在条例中将被固定下来。今年3月开始,由中纪委、中组部组成的巡视工作组,对贵州、湖南、吉林、江苏、甘肃五省开展巡视。


  这种自上而下的监督有一定收效,党内监督问题研究专家李永忠表示,巡视工作制度化、经常化,加强了对地方权力、尤其是地方高级官员的监督,一定程度上震慑了腐败分子。


  除报告工作制度、决策征求意见制度、巡视制度外,条例还吸收了多年来各地党内监督的经验,譬如重大事件的情况通报制度;述职述廉的制度;领导推荐负责制等。


  述职述廉,指领导干部在以往述职的基础上,还加上要向群众报告自己的廉政情况,接受群众监督;而领导推荐责任制,则是从《干部选拔任免条例》“嫁接”而来,即推荐某人任领导职务,若查出被推荐者在推荐前的一些问题,推荐人要承担失察的连带责任。


  “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制度:通报情况制度,就是党内发生的重大事情,必须向党代表通报,不通报就要受到处理。”叶笃初教授说,重大情况通报制度解决了普通党员的知情权问题,而在以前,很多情况无法抵达基层,“如果连情况都不知道,谈何民主?”


  《党内监督条例》还给普通党员和群众提供了更多民主参与的渠道。在未来,我们将在条例上看到类似的“白纸黑字”:党员群众不仅可以就有关问题信访,还可以要求信访机关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党员群众有权申诉、控诉、检举、揭发,有关部门和人员不能破坏压制、打击报复,否则将受党纪国法的处理。


  这一切,都贯穿了十六大报告提出的一个重要准则: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


  数十个条款,一万余字,这一部条例,涉及到的不仅是6800多万党员,还有全国人民对于一个执政党的要求和希望。


  所以,《党内监督条例》中用专门篇幅讨论了党内监督与外部监督的关系:外部监督利于党的自我完善。


  除传统的民主党派监督被正式写入条例外,舆论监督尤其是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在条例中得以强化。


  它的表述显得意味深长:尊重舆论是施行监督的一个重要形式,从事实出发的新闻舆论监督应该得到保护。


  

  十三年磨一剑


  一部影响全党民主政治生活的重要法规,它的诞生自非一朝一夕之功。如果追寻历史,可以回溯至23年前。


  1980年2月29日,一个值得纪念的日子。历经“文化大革命”十年浩劫的中国共产党,无论从内部结构还是思想认识上,均百废待兴。这一天,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准则》鲜明地表述道:坚持集体领导,反对个人专断;发扬党内民主,接受党和群众的监督。


  这种自我监督的要求和思想,在十年后开始朝向切实可行的法规努力。1990年3月,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上,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制定一部《党内监督条例》,以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群关系,树立执政党良好形象。


  然而,这之后,条例并没有马上出来。


  长期关注党内监督问题的中央党校教授叶笃初解释,这是一个客观的历史过程:“因为任何法规的出台都需要积累经验,需要深化认识,需要在党内形成普遍的共识和要求,有历史条件限制,甚至还要付出代价。”


  从邓小平南巡讲话,到党的十五大全面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再到十六大进一步推进市场经济建设,国家在经济领域里的迅猛发展,为政治体制改革奠下基础。


  而全社会的共识,也在不断进步的民主政治生活里形成。日益凸现的一些领导干部腐败问题,一定程度上扮演了催生条例的角色。


  “不仅群众意愿强烈,党中央高层也认识到,腐败问题是我党面临的影响全局的重大问题。”中央纪委一位官员表示,“制定《党内监督条例》,是希望通过治本的方式,关口前移,从源头上治理腐败。”


  而十六大的一个着重点,“党内民主”是会上最浓墨重彩强调的词汇之一。会后,沉寂多年的《党内监督条例》重新启动。


  一切顺理成章,水到渠成。


  

  不仅仅是反腐


  《党内监督条例》从重新启动伊始就受到高度关注,社会各界反馈的信息表明,人们对它的期望值甚高。


  “主要是基于对腐败现象的怨气。”由于条例制定之初,反腐是重要动因之一,因而不少人直接将之称为“反腐败条例”。


  “这样的认识太狭隘、太片面了。”叶笃初教授说,制定这个条例的初衷,不仅仅是为了多抓几个腐败分子,更是为了推进党内民主,希望建立一个有效完备的自循环系统,在这个系统中发扬民主,促进肌体健康。


  “监督也是为了体现民主。”陈登才教授表示,条例重在治本,因为系统理顺了,民主发展了,普通党员的意见能得到尊重了,权力得到保障了,腐败行为自然就会得到遏制。“制定条例不是为了反腐而反腐,而是要从机理上理顺。一个良性的肌体,就不会有腐败发生。”


  当然,这部条例更多是现有经验的集合,一些规定还是原则性的,因此一些专家认为,下一步应推出配套的改革和可操作的举措,以充分发挥条例的作用。


  面对这些意见,李永忠认为,不要期待一部条例解决所有的问题,许多东西尚待日后实践中进一步检验、补充和完善。条例的历史意义、现实意义奠定了它的里程碑作用,它的诞生本身就具有很强的突破意义和昭示作用。


  “就像小孩要经历很多过程才能长大,不能因为它蹒跚,走得不够坚实,我们就否定这个生命的价值。只要他能站起来往前走,哪怕很小的一步,你也要鼓励他。”一位专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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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法治】中国百年宪政之路
 
  ●本版策划/郑琳 杨亮庆 采写/本报记者 程刚 王尧 王亦君 林洁 包丽敏 实习生 刘娟(中国青年报 20031204) 

  今天是第三个“12·4”全国法制宣传日。之所以将法制宣传日定在这一天,是因为现行《宪法》于1982年12月4日通过。 


  其实,中国的历史上并不缺少宪法,从晚清政府匆匆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到袁世凯强奸民意自办发行的《天坛宪草》,再到沦为独裁者遮羞布的《中华民国宪法》,都曾经风光无限。但是,它们从来没有给中国带来过真正意义上的宪政。 


  一代代仁人志士,为了实现宪政的目标,求索、奔走、呐喊、乃至牺牲。为了纪念他们,也为了对正在进行中的社会主义宪政建设给予有益的借鉴,我们在今天回顾先人走过的宪政之路,并将继续前行。 


  ——编者 

  

  第一篇 君主立宪的泥潭 


  1901年梁启超提出君主立宪 


  鸦片战争轰开了中国国门,让国人看清了当时中国积贫积弱的现状,从此,中国的仁人志士们相继走上了追求富国强民振兴中华的道路,实行宪政被他们当作实现民主理想的重要途径。 


  宪政思想最早的鼓吹者是以康有为为代表的资产阶级维新派。在“戊戌变法”中,康有为把制定宪法视为变法的总纲领,在他上呈给光绪帝的《日本变政考》中称,“变政全在定典章宪法,日本如此而成效大著,中国今欲大改法度,可采而用之”。 


  “百日维新”在慈禧太后的反扑下如昙花般凋谢。但事隔两年,即1901年,轰轰烈烈的义和团运动兴起了,八国联军也攻进了北京,清政府再也不能照旧统治下去了。为了自救,慈禧太后以皇帝的名义下昭改弦更张,实行“新政”,在原有的体制上修修补补。但当时国内思想界深知“新政”无裨于国强民富,迫切要求在政治上来一番根本的改革,于是,君主立宪作为一种政治与革命思潮在中国兴起。 


  当时大力鼓吹君主立宪思想的首推梁启超,1901年6月梁启超发表的《立宪法议》一文说,现在世界上有君主专制、君主立宪、民主立宪三种政体,而“君主立宪者,政体之最良者也”。 


  1904年日本与沙俄为争夺朝鲜特别是我国东北地区发生冲突,一场战争在立宪小国日本和专制大国沙俄之间进行。而国内的立宪派与守旧派也展开了争论,对他们而言,谁胜谁负直接关系到立宪与专制谁优谁劣的问题。日本胜出使人们相信立宪可以救亡图存,成为刺激立宪运动走向高涨最主要的原因。 


  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皇帝专权,人民无权 


  在立宪派的策动下,1905年清朝政府派出戴鸿慈、端方、载泽、尚其亨和李盛铎等五大臣出洋考察政治,最后得出结论:中国贫弱的根本原因在专制,若想富强,只有“采用立宪政体”。1906年,清政府发布上谕仿行立宪,国家由此进入预备立宪时期,即由封建专制政治向资产阶级民主政治过渡的新时期。 


  清政府决定师法日本,与明治维新一样从改革官制入手,并将原先成立的考察政治馆改组为宪政编查馆,作为预备立宪的专门预筹机构。1908年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只有“君上大权”一章,共14条,后附臣民权利义务9条。“君上大权”中规定,“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中国政法大学张晋藩教授认为,这部《大纲》的主要特点就是“皇帝专权,人民无权”。 


  从1907年10月起,朝廷要求各省设立谘议局,选举议员组成资政院。资政院与立宪国家的议院是不同的,它不是正式的国会,只是一个临时性过渡性的立法机构,并且其立法权也不完全。谘议局成立后,通过选举,资产阶级上层被选入,他们利用这个讲台宣传立宪主张,并从1910年开始在全国掀起了国会请愿热潮,先后请愿4次,长达一年时间,要求速速召开国会,以监督弹劾政府,制定宪法。 


  迫于辛亥革命,清王朝匆匆令资政院迅速起草宪法,企图度过危机,拟定了《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该条文中大大削减君权,而归权于国会。尽管比起《宪法大纲》来更为进步,但为时已晚,无力挽狂澜,资政院在四面楚歌中消失,清政府最终被推翻。 


  张晋藩:清末立宪运动的破产是必然的 


  日本和中国都曾处于封建专制时期,同样饱受外国列强的欺侮,为什么日本就能成功地进行君主立宪,而中国就失败了呢? 


  中国法制史学术带头人、中国政法大学张晋藩教授认为,日本历来是法文化进步思潮的输入国,容易接受外来的先进的法律文化;而中国从唐朝开始就是法文化的输出国,统治阶级思想保守,向来提倡“夷夏之防”,只能是以中国去改变外来民族,而不能容忍外来民族影响中国,文化排他性特别强。这种思想根源直接导致了清末立宪运动的破产。 


  张教授认为,另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因为当时处于20世纪初期,时代的主流是民主共和,而不是君主立宪。清政府所谓的“新政”体现的仍然是满洲贵族维护专制统治的意志。 


  张教授指出,清末的君主立宪运动存在着很大的局限性,它实质上是给封建君主专制制度披上“宪法”的外衣,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君主的绝对权力。但客观地说,这次立宪运动相对以前来说是一种进步。尽管《钦定宪法大纲》规定了皇帝拥有很大的权力,但是同时也把臣民的权利义务以成文法的形式规定下来,是中国近代宪政运动史上的第一个宪法性质的文件,是一个进步的开端。 


  张教授说,清朝是封建专制的国家,被迫进行的宪政运动本来就不是它的本意,期望它来保障立宪运动成功进行就是一句自欺欺人的话了。“所以,清末立宪运动的破产是必然的。” 


  

  第二篇 军阀政治的骗局 


  孙中山提出“军政、训政、宪政”分三步走 


  近代中国面临着无尽的内忧外患,甲午战争所引发的民族危机促使思想界产生了理论危机。以孙中山为代表的革命派在1905年同盟会的《军政府宣言》中首次提出了“宪政三阶段理论”。随着中华革命党的建立,这一理论进一步发展为:军政、训政、宪政三个步骤。军政时期要以武力扫除障碍、并辅以民主宣传;训政时期施行“政治启蒙”,督率国民建立地方自治;宪政时期则以三民主义建设中国。“孙中山就是要通过这三个步骤,逐渐达至其理论的最高境界———天下大同。”孙中山研究所所长林家有教授分析,宪政化的主要标志是宪法权威高于任何政治权力。 


  孙中山也一直在坚持着自己的理想,以“五权制衡”、“三民主义”治理国家:1912年3月11日,颁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通过立法程序,确立共和国的政治制度和政权形式,试图以民主程序限制专权保障民国;1913年初召开国民大会,选举多数党派组织责任内阁,以县级为单位,自选代表组成地方政府实现自治。为了将政治思想向大众传播,他专门撰写了《民权初步》一书。 


  然而,“没有一个蒸蒸日上的国家,没有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任何上层建筑的变革更新,都只能是纸上谈兵的奢望。”林家有说,“在当时内外交困、社会极度动荡的历史环境下,孙中山空怀满腹济世经纶难以实践。他承受着来自各方面的压力,不可避免地作出了相当程度的让步,甚至妥协。”从求援日本,到接受苏维埃“以党治国”,从“训政”理论的提出到与袁世凯签订让步协议,中国的宪政之路又重新陷入了无边的黑暗中。 


  北京临时政府和它的“宪政骗局” 


  “北京临时政府的成立过程始终贯穿着袁世凯北洋军阀集团与南方革命党人的激烈争夺,它表面上依据《临时约法》行事,实际上一直是独裁统治。”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员曾业英教授这样认为。 


  早在袁世凯就任临时大总统以前,参议院的合法地位就受到了以湖北省临时议会为首的各省议会、谘议局的严重挑战。1912年4月5日南京临时参议院北迁,经过各省所谓的“民选”,议员构成有了很大改变,旧立宪派势力有了显著增长。尽管如此,作为辛亥革命的直接产物,维护民主共和、反对封建专制仍是参议院最基本的特征。袁世凯试图完全控制北京临时政府的企图,最终由于受到内阁和参议院两方面的牵制而难以实现。 


  1913年4月举行第一届国会竞选,国民党在众议院和参议院中占绝大多数。国民党从限制袁世凯专制独裁的一贯立场出发,决定制定一部基本体现政党政治精神的宪法草案——“天坛宪草”。但袁世凯是个绝对独裁主义者,他不能容忍在他的头上存在一部民主宪法来束缚他的手脚。1914年1月10日,袁世凯下令停止国会议员职务,每人发旅费400元,饬令回籍,民国第一届国会被迫取消。 


  曾教授说:“从孙中山被迫让位给袁世凯,到民国初年的政党政治宣告失败,这期间的宪政都是骗局。中国表面上推翻了清朝封建统治,但实权却掌握在临时大总统袁世凯手里,宪政的失败也就是必然的了。” 


  南京国民政府和它的《六法全书》 


  在南京国民政府22年的统治中,绝大多数时期实行所谓“训政”。迫于种种压力,国民政府管理国家的手段开始从“人治”转向“法治”。从1928年到1936年,政府集中进行频繁的立法,最终建立起“六法”体系,形成了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的基干。 


  所谓《六法全书》简称《六法》,狭义是特指宪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广义是指上述六大法典及其他附属法规,亦即整个法律体系的通称。南京国民政府的《六法全书》特指1927年4月18日建立的国民党一党专政时期制定的六法及其他法律的整个法律制度。就其内容而言,除搬用资产阶级的一些法律原则外,也继承了清末和北洋政府具有封建性的法律传统。 


  《六法全书》摈弃了历史上诸法合一的法制,采取了西方诸法分立的原则,仿造西方大陆法系的模式,是继受法与固有法的混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法学教授潘汉典指出,国民党政府的《六法全书》是封建主义法律、资本主义法律和法西斯法律的混合体,是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政治经济的产物。其进步之处在于,它延续了自清末以来的法律改革,进一步把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某些法律制度引进我国,并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予以发展,从而把近代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法律制度的建设推向最为完备的阶段。但中国仍未真正实现宪政的根本原因在于《六法全书》的阶级立场,它代表的始终是地主买办官僚资产阶级的利益。 


  

  第三篇 人民宪政的曙光 


  许崇德:我亲历了1954年制宪 


  “1954年9月20日下午5点55分,我作为宪法起草委员会办公室资料组的工作人员,亲眼目睹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诞生。”2003年12月1日,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许崇德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毛泽东和代表们一起坐在代表席,周恩来总理主持的投票会。当时,有投票箱,也有监票人,并不像后来人们想的那样只是举手投票。当宣布完对宪法的表决结果:投票数1197张,同意票1197张,大家情不自禁地站了起来,高呼万岁。我也激动得流下了眼泪。” 


  这位研究宪法50多年的学者说:“一个国家,制宪只有一次。以后的都是修宪。所以,制定宪法是一国的大事。”毛泽东意识到制定宪法的重要性,他亲自主持制宪工作,带头起草宪法的条文,还列了一个宪法参考书单让中央委员读。制定宪法之前,从高级干部扩展到全民,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当时全民讨论进行了近3个月,参加讨论的人有1亿5千多万,而当时全国人口只有5亿人,最后由宪法起草委员会整理的意见共138万条。 


  许崇德说:“我能理解那个时代老百姓参与宪法讨论的热情。在前清、北洋军阀时期,还有蒋介石时代,统治者自娱自乐的立宪把戏,中国老百姓看多了。1954年,百姓以当家作主的主人翁责任感,来参与制定一部真正人民自己的宪法,怎么能不激动?” 


  一部好宪法只执行了三年 


  据彭真回忆,1954年宪法施行的头3年,中央决定重大问题时,毛主席、周总理常问:是不是符合宪法?但从1957年下半年反右派斗争起,“人治”的思想抬头,许多中央领导不重视宪法和法律,有时甚至置宪法和法律于不顾。 


  原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刘政认为,1954年宪法施行3年后之所以被废弃,从宪法、宪政的角度分析,至少有三个原因: 


  ———说明我们对宪法重要性的认识存在许多不足,没有认识到宪法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础,是人民权利保障和人民民主政权的合法权源,治理国家决不能离开一部社会主义的宪法。 


  ———宪法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它也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并且党自身必须在宪法的范围内活动。这是宪法实施的关键。但当时一些领导人缺乏这样的观念,在实际生活中,党和党的组织往往处于宪法之上,不按照宪法的规定办事,结果只能使宪法虚置。 


  ———1954年宪法本身对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和监督宪法实施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缺乏有效的规定。虽然规定了由全国人大来监督宪法的实施,但由于没有专门的机构和程序,致使这种规定形同虚设。面对当时不断出现的违宪行为,全国人大竟没有表达任何不同的意见,更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到后来,全国人大连其自身的存在也无法维持下去了,更谈不上宪法监督。 


  刘政为此著文大声呼吁:“1954年宪法的命运,给我们留下了许多启示和教训,值得引以为鉴。” 


  法制不健全的年代,《宪法》甚至保护不了国家主席的权利。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韩大元对记者说:1967年年8月5日,刘少奇在中南海被红卫兵批斗,这位国家主席从抽屉拿出1954年宪法说,我是根据宪法选举产生的,如果你们要罢免我,要按照宪法的程序。我们可以从两个角度来解读:一部宪法,连国家主席的权利保障不了,还怎么谈得上保护公民的权利?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当宪法不能保护一个普通公民权利的时候,它也可能最终保护不了一个共和国主席的尊严。 


  1975年宪法:修宪史上的一次大倒退 


  1975年1月17日,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对1954年宪法进行了大修改,史称1975年宪法。作为“文革”的产物,1975年宪法以“四个存在”、“阶级斗争必须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的基本路线以及“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学说”为理论指导。国家性质被引上弯路,经济制度被极度扭曲,民主制度惨遭压制,国家机构陷入混乱,甚至将许多极左的政治术语写进了宪法。在许崇德看来,1975年宪法“背离了1954年宪法的基本立法原则,是修宪史上的一次大倒退。” 


  1978年3月5日,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对1975年《宪法》重新进行修改,史称1978年《宪法》。许崇德指出,尽管当时文革已经结束,但由于华国锋坚持“两个凡是”,1978年宪法仍然承袭了1975年宪法的基本思想,肯定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伟大成绩,仍是一部有明显缺陷的宪法。 


  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1982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提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通过了《关于建国以来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这才为1982年宪法的制定提供了可以遵循的正确路线。 


  依法治国写入宪法 


  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 


  此次通过的第12到第17总共6条宪法修正案,凝聚了治国安邦的思想智慧和制度成果。其主要内容有:其一,将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写入宪法;其二,将依法治国写入宪法;其三,完善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其四,完善农村基本经济制度;其五,提高非公有制经济的法律地位;其六,在维护社会秩序的条文中,用“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的法律用语替代“反革命活动”这一政治术语,以便与已经修改的刑法相对应。 


  六条修正案中,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对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的重新界定,是此次宪法修正备受瞩目的焦点。 


  从“人治”到“法制”再到“法治” 


  20多年前,“文化大革命”中的中国人大多还沉浸在对权力的盲目服从中,不知法治为何物。自新中国成立的1949年到1978年的30年里,仅制订了134件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年均不到4.5件。而且,这其中到1998年年底仍有效的仅剩16件。从1958年“要人治,不要法治”到“文革”期间“砸烂公、检、法”,主张法治的声音被迫销声匿迹。 


  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一举出台7部法律,重新启动了共和国的立法事业。据统计,自1979年至1998年12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闭幕止,除了新宪法外,历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20年里共审议通过了347件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年均17.35件。至1998年底,国务院已出台800多件行政法规,各地颁布了6000多件地方性法规。 


  有专家认为,这两组数据实际意味着,正是最近20年的立法贡献,构建起了一个市场经济法律的基本框架,并为共和国法律制度大厦的最后竣工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1996年3月,经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批准,依法治国、建设法制国家作为一个目标被写入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 


  1997年,党的十五大以文件报告的形式,重申了依法治国的立场,并将“法制国家”改写成“法治国家”。 


  1998年3月,政府工作报告中再次阐明了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 


  从“法制”到“法治”虽仅一字之差,但不仅是法学理论上的突破,更是治国思想的飞跃。法制,关注的仅仅是法律制度的建设,而法治,则不仅要建设法律制度,更要依照法律制度治理国家、管理社会。其中所蕴含的民主性、制约权力性,与现代宪政的价值观念不谋而合。连续两届全国人大常委、著名法学家王家福认为,这标志着中国将摒弃人治的观念,努力排除个人因素对国家治理的随意干扰,并可有效地防止重蹈文革悲剧。有宪法学家因此发出感慨:“三次修宪,诚为三次思想解放。” 


  宪法司法化第一案 


  山东枣庄姑娘荠玉苓,事先根本没有想到,她“为受教育权而斗争”的努力,竟然最终会引发媒体、司法界以及学术界为之欢呼雀跃的“宪法司法化第一案”。 


  荠玉苓和陈晓琪原为中学同学。1990年,荠玉苓被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录取,但其录取通知书却被陈晓琪领走。陈以荠的名义到学校报到就读。1999年,荠玉苓以陈晓琪及有关学校和单位侵害其姓名权和受教育权为由,一纸诉状将陈晓琪推上法庭,要求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为此,2001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该批复以宪法为依据,认定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荠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批复》立即在社会公众中引起强烈反响。一些学者指出,我国宪法规定了18项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时至今日只有其中9项制定了具体的法律加以保障,另9项则长期停留在“纸面”上,缺少成为实践中的权利的必要渠道。这种状况显然不利于对公民宪法权利的保护,也不利于维护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最高权威和尊严。 


  许崇德说,寥寥数语《批复》最大的贡献在于,首次在司法解释中提出了司法机关应当保护公民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对唤醒人们几近沉睡的宪法观念和宪法权利意识起到了巨大作用。 


  孙志刚案引发违宪审查大讨论 


  今年3月17日,走在广州大街上的27岁的孙志刚突然被收容了,随后在广州市收容站被打死。“孙志刚事件”披露后,迅速引起了社会空前关注。 


  5月16日,许志永、俞江、滕彪3位青年法学博士以公民名义“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对国务院制定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有关条款进行违宪审查。 


  7天后,北京大学教授贺卫方等5位学者也以公民的名义再次联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特请全国人大依照宪法组成“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对孙志刚遇害一案的经过、当前和未来的调查处理情况以及收容遣送制度的实施状况,进行独立、公正和权威的调查。 


  6月18日国务院宣布废止1982年5月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6月2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第381号令,公布施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2003年:第四次修宪拉开序幕 


  今年10月11日至14日召开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并决定提交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全会指出,修改宪法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立足我国国情,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严格依法办事,做到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有利于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有利于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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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法治】一次有争议的市民“宣传宪法”行动(图) 
 
  ●本报驻沪记者谢春雷(南方周末 20031204)





刘进成穿着这样的白大褂“宣传宪法” 盛学友 摄

  

  身穿白大褂宣传宪法的杭州退休教师刘进成,尚在考虑是否放弃上诉,直接去拘留所呆上10天。

  2003年3月7日,他与另外十余名普通市民在杭州市上城区政府门口“宣传宪法”。但第二天,他被警方以扰乱上城区政府的正常工作秩序为由,处治安拘留10天。


  刘进成不服。在经历行政复议等一系列程序后,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他状告上城区公安分局的官司。他要求警方撤销处罚,并向他书面道歉。11月26日下午,该行政官司首次开庭,刘进成即当庭被判败诉。


  

  穿白大褂“宣传宪法”


  穿白大褂“宣传宪法”是刘进成想出的主意。去年下半年,他在上城区的住所面临拆迁。刘进成说,在一年多的时间里,他到各级政府部门上访了近百次,在指责拆迁不公的同时申诉拆迁条例违反宪法有关保护公民房屋、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等条款,但上访均没有得到有效回应。


  “我不想再用老套而无效的方式了,所以想到了穿白大褂、把宪法内容写在上面的宣传方式。虽然形式特殊,但旗帜鲜明,新颖生动,白底黑字引人注目,而且法律又没有禁止,是合法的理性的普法形式。”他说。


  3月7日那天本来是上城区被拆迁户金磊到法庭调解的时间,刘进成是她的公民代理。金磊等人打算,7日上午先去区法院旁边的区政府门口,身穿宣传宪法的白大褂,进行一次宣传宪法、维护宪法的宣传活动,目的是希望以此增加人大代表和区政府官员及过往群众对宪法的重视。然后再一起到法庭调解处,向法官表示以宪法条文维护合法权益的要求。


  不过,他们也曾想用更激烈的方式———游行来宣传宪法。但在公安机关审批时未获批准。


  “刘进成提出他也要参加我们的宣传宪法行动,我们表示欢迎。”金磊说。于是各人分头准备,并在白大褂上写满了宣传宪法的字样。


  一切只等3月7日到来。


  

  白大褂果然“不同凡响”


  3月7日,杭州市上城区人大、政协“两会”召开。


  上午8时30分左右,区政府门口出现了十几个男女老少。“他们的样子不像是开会的人大代表,估计是上访的。”保安立即警惕起来。


  保安随即协助值勤的警察上前拦阻,这批人转而走到马路对面的区政府综合楼门口和后市街上。


  没过几分钟,这批看上去像上访的人做出了让警察和保安更头痛的惊人举动———每人穿了一件白大褂,上面写满了字。


  警察立即上前,把白大褂拦在了后市街,不让他们通往区府大门。


  这批人就是刘进成等人。在前一天晚上,金磊的法庭调解被临时取消,于是他们碰头后就想做一件事———在区政府门口宣传宪法,提醒参加人大会议的人大代表,其首要职责是维护宪法的实施,同时向过往人群宣传宪法。


  刘进成的白大褂上前后都有字:“维护宪法人人有责!”“公民住宅不受侵犯!”“住房所有权不许剥夺!”


  也有人写:“强逼签约强制拆迁,严重违宪!”不过,各人所写大同小异。


  信访干事上前劝说他们,“不能穿这种衣服上访”,有事请进综合楼内的信访局。后来一位区政府领导也这样劝说。


  但“白大褂”们回答:“我们不是上访,我们是在宣传宪法。”


  上城区的这些拆迁户,因觉得补偿不公经常上访,信访干事比较熟悉。


  “刘进成叫得最凶。我劝他不要用这种方式,他不理睬。”上城区信访局干事殷平凡说,“这时,区委政法委书记带着几个民警过来,明确告诉他:‘你们这样做是游行、集会、示威,必须得到公安机关的批准’,刘进成回答:‘我们是来维护宪法,宣传宪法的’,他不理睬警告。”


  白大褂一出现立即产生了惊人的效应。马上就有60多名群众围观,这也出乎了他们的意料。为不影响交通,他们站到了离马路更远的综合楼台阶上。


  一名列席区人大会议的杭州市人大代表此时正要进综合楼开会,马上停下来协助警察劝说,不想这位市人大代表“遭到了旁观群众的辱骂”。


  20分钟后,“白大褂”们终于被数倍于己的公安弄进了综合楼内的信访局。


  

  白大褂惹祸了


  “进了信访局,这批人仍不肯坐下来谈,他们这样做明显是给政府施加压力,来满足他们的无理要求。”区信访局干事殷平凡后来对警方说。


  区政府始终认定白大褂们的性质是“集会、示威”,以此为手段达到上访的目的,而刘进成等人始终坚持他们是和平、非暴力地宣传宪法。


  当事各方谁也没有注意到认识上分歧的存在,以及这种分歧决定了事件的发展


  。金磊等人陈述:在信访室坐了一会儿,走进一人,经信访局长介绍是上城区的一位副区长,他要大家把白大褂脱去再谈,大家要他说个道理,我们穿白大褂违法吗?他讲不出,就自己走了。我们继续呆在信访局,不脱衣服不准我们走。


  “最后还是我们主动退让,全部自动脱下白大褂,离开现场,结束了这次宣传宪法活动。时间大约是上午十点半。”刘进成说。


  随后他们手拎白大褂走出区府综合楼,安然地走进一家小吃店吃面。中午12时左右,又安然地散去。


  与此同时,一辆警车往刘进成回家的方向开去。金磊他们赶忙打电话给刘进成:“后面警车追来了,你有没有出事?”


  “我在原省人民大会堂不到一点被公安抓到了。”刘进成说。


  当时,金磊等人尚不知道刘进成被抓的真正原因,但刘本人已隐约感觉到了。


  “应该是我骑车回家时又穿上了白大褂的缘故。”他说,“我这样做是想坚定其他人和平宣传宪法的信心,这样宣传是完全合法的,有什么好怕的?我知道当时有人跟踪我,金磊他们也打电话让我脱掉白大褂,我没脱,也不想脱。”


  下午2时,众人在确认刘进成被抓后,又回到上城区政府门口穿上了白大褂。不料,综合楼里立即冲出大批警察,有人指挥“3个人抬一个”、“4个人抬一个”。在金磊他们重新穿上白大褂不到1分钟,就被警察又抬到了信访室。


  他们要为刘进成被抓讨个说法,但信访干事对他们耐心地做起了劝说工作,双方“交谈”到下午4时30分。急于寻找刘进成的宪法宣传者主动脱去白大褂走出综合楼。


  刘进成那时正在接受长达4个多小时的公安审讯。


  区府保安、信访干事向公安描述了当时的场面:“白大褂”们的行为使区政府门口非常混乱,引起众多群众围观,造成交通堵塞,使与会的人大代表无法顺利进入会场,影响了区政府的正常办公,给群众生活带来不便,“后果是比较严重的”。


  这些“后果”在第二天被写进了公安对刘进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果”被认定是刘进成身穿白大褂、到区政府门口大喊大叫、不服从现场民警指挥“造成”的。


  3月8日,他收到了上城区公安分局对他治安拘留10天的处罚决定书,在送达给他的《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上,他仍固执地签上:本人宣传宪法,完全合法!


  这回他相信白大褂终于给自己带来了祸害。在此前的几个月里,他多次身穿白大褂宣传宪法。在替一位拆迁户做公民代理时,刘进成甚至在法庭上也穿起了写满宣传宪法标语的白大褂,其后又穿着白大褂骑车回家。


  3月7日的行动后,他开始反思,穿白大褂可能太刺眼,如果改成绿色半长休闲服、亮色红字宣传宪法,可能更合适一些。宪法会给人民带来幸福,可以用绿叶红花作象征嘛!


  他尽量用自己所学的法律知识去设计行动方案,以使行动成功又不致违法。因此3月7日的行动中,他们避嫌似的在上城区政府对面的后市街才穿上了白大褂,且一直站在惠民路人行道的内侧,没有上马路妨碍交通,更没有走到马路对面的区政府去干扰人大开会和区政府办公,后来围观的人多了,他们站到了离惠民路更远的综合楼门前的台阶上。


  

  政府、市民如何良性互动


  11月26日下午,刘进成诉上城区公安分局的行政官司第一次开庭。开庭前,刘进成再三跟代理律师吴报建讲,一定要强调自己的行为是宣传宪法,没有破坏公共秩序的意图。


  但在法庭上,刘进成又激动起来,他要求法官宣誓遵守宪法,不遵守宪法的法官,请回避。


  法官愕然,但未回避。


  法官当庭维持了警方的行政处罚决定,宣判刘进成败诉。


  此前的11月21日,作为公民代理人的他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庭上又大谈维护宪法,致庭审不能继续。杭州中院行政庭负责人很生气,说刘进成的行为是藐视法庭,破坏了法庭秩序,完全够得上司法拘留。


  浙江大学法学院宪法学教授林来梵认为,从该案可以看出,此事比较典型地反映了中国目前广大公民的宪法意识、宪法权利意识不断提高的趋势,而政府可能对此还没有跟进,所以要求他们脱下白大褂才肯与之对话,这里面充满了不对称。


  “群众自发宣传宪法是可以的,但哪有这样宣传的,时间、地点、方式不对。”上城区委政法委书记余勇对本报记者说。采访中,也有学者认同这种观点。他认为,要使自己的维权活动达到预期目的,要以客观条件为转移。


  林来梵认为,刘进成等人的行为在宪法学上称为意见的表达,是法律意义上的言论自由问题,该案折射的主题是公民权利诉求与法律制度回应两者之间的关系问题;在本案中,诉求与回应之间没有达成良好的互动关系,即公民和政府、警察之间良好的互相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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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民生】让人心酸的“买断工龄”
 
  ●李景辉(人民网 20031204) 

  跌落尘埃的“金饭碗”

  一位在基层县支行的朋友打来电话说,他刚刚办理了“买断”了工龄手续,拿到了八万块钱,现在正式成了一个无业游民。言谈中,朋友流露出了淡淡的悲哀:自己的最高学历只是一个函授大专,年龄也三十好几了,再想觅一份体面的工作恐怕是很难了,现在生意也极不好做,老婆的单位也不景气,孩子升学还要缴学费,8万块钱用不了多久就会坐吃山空,现在非常害怕将来万一生灾害病该怎么办。我说,既然这样,你为什么要“买断”呀?朋友叹了一口气道,不买断就要竞争上岗,支行营业网点还要大范围裁减,而且规定员工年龄超过35岁后就不允许再临柜了,将来等待自己的也就只有下岗一条路可走,到那时就只有靠行里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或社会救济生活,再想按现在的“价格”买断工龄也不可能了。


  朋友的经历让我感慨世界变化之快,就在两三年前,能进银行系统当差,还是人人羡慕的好工作,要托关系走后门才能行,没想到命运真的会作弄人。到底是谁动了他们的“奶酪”?这话题扯开来谈恐怕就长了,只是这“金饭碗”突然间就变成了“泥饭碗”却是不争的事实,这正应了人们常说的那句话: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


  

  国有银行自毁长城?


  有比喻说,国有银行是准行政机构,实际上已形成了四级管理、一级经营的官僚体系:总行、省分行、地市二级分行、县支行都是管理部门,真正在市场一线打拼的就是最基层的营业所、分理处的员工,而现在的机构改革,往往就是要拿这部分人开刀。难怪在国有银行基层行的员工中普遍存在这样的观点,改革就是管理行整治基层行、当“官”的整治当“兵”的。朋友打电话说:由于一线人员裁减太多,一些网点已经拉不开拴了,有的分理处仅剩下2-3人,每天要连续工作10个小时以上,而且天天如此,没有任何节假日。


  国有银行管理机构的臃肿是十分惊人的。仅以豫南一家国有银行中等规模的县支行为例:仅支行机关就设有办公室、信贷科、保卫科、审计科、监察室、会计科、计划科、人事科、基建办、党办、工会等五花八门的管理部门,人员有30多人,人工工资、办公费、车辆运营费、工杂费、水电费、差旅费、招待费等行政开支巨大,每年要数百万元,这和股份制银行一个支行从行长到柜员全部人马仅十余人的队伍形成了鲜明的对比;由于历史上实行过安排配偶及子女入行的政策,该行内部一家数口甚至十余口人同在支行工作的现象极为普遍,这些人的文化程度大多只有初中水平,并且难以管理。国有银行省分行、地市二级分行的官僚队伍更加庞大,庞大的管理队伍并未产生高效益,机构臃肿的结果是相互推诿扯皮、效率底下、人浮于事。不仅如此,有许多人还在削尖脑袋往机关里钻,奢望过上光拿钱不干活的舒坦日子。


  当前,国有银行的机构改革不是以各级管理机关作为切入点,反而首先拿基层经营单位及一线员工开刀,有人形容国有银行是在自毁长城,这虽然有些危言耸听,但是不能不引起国有银行的警醒。


  

  优秀人才悄然流失


  在某行省分行工作的一位朋友说,许多正值青壮年、有能力、有学历的同事正美滋滋地怀揣着买断工龄的巨款,跳槽到了股份制银行,有的去了中信、有的去了浦发银行。许多人走后,还留下一屁股不良贷款无法清收,这部分贷款肯定会随着贷款责任人的远走高飞而变成死帐。


  根据管理学理论,企业裁员,首先淘汰的应该是最差的10%,但国有银行的裁员却形成了一道奇特的景观:老弱病残可以提前退休,甚至还可以比在职时拿更多的工资;靠走后门安排进银行、素质较差的员工没有一个愿意走;对买断工龄积极性较高的倒是那些较为优秀的员工,许多人甚至做工作要求买断走人。


  据统计,1998年~2002年,四大行人员净减少25万人。有人认为,这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优秀人才的走失,倘果真如此,这就不能不说是国有银行的悲哀了。


  

  裁员成本从何而出?


  如果从“精简人员,利于管理”的角度来理解国有银行的裁员改革,那么,流失一部分优秀人才也许是人才流动的必然现象,但是,银行哪来那么多的钱来“买断”职工工龄?改革的成本到底从何而出?这倒是值得我们深思的一个大问题。


  四大国有银行目前的不良资产大约为25%,这是官方公布的权威数据。有分析说,国内银行的存贷款利差只有大约不到2个百分点,也就是说,银行的利润率只有大约2%,若银行的损失类贷款达到2%,银行一年的经营成果就要化为乌有,若贷款不良率达到15%,那么银行的一切开销都要靠储户来垫支了,虽然我们有庞大的国家财政作为后盾,虽然国有银行都有宏伟的上市计划,虽然这部分亏空最终完全可能由国家财政或股民来买单,但目前的情况是,储户已经把这部分钱垫上了。


  那么,国有银行员工“买断工龄”,又要靠谁来拿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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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评论】评“农民北京街头叫卖儿子” 
 
  ●西乌拉帕(三农评论网)




  2003年11月25日16:49 中国新闻网报道:十一月,一对带着孩子的外地农民夫妇,在北京街头一家快餐厅前向过路人叫卖儿子。骑在他们肩上的小孩手中的纸牌上写着:小孩被当地汽车扎伤已成残疾,他们无能力追究肇事方责任也抚养不起小孩,期望好心人收留。针对弱势群体,许多地方开设了义务法律援助,但许多见识少文化低的民众在遇到纠纷或法律问题时仍找不到求助门径,一些人盲目地到北京用欠妥的方法处理自己遇到的问题。(作者:王丽南) 

  原文网址:http://www.chinanews.com.cn/n/2003-11-24/26/372893.html 

  

  看了上面这幅照片及相关文字报道。前面的报道让人心酸落泪;后面的记者评论则让人全身发冷、一时语塞--我只能感叹《中国新闻网》的记者王丽南真是有水平、有见识、文化真是高! 

  拉帕愚钝,对于王记者的观点感叹之余,不解之处甚多,斗胆求教于王大记者。 


  

  一 

  农民京城卖子,本是一桩世纪悲剧,但就是这样的大悲剧,在王丽南眼里照样波澜不兴。他"英明地"回避这个严峻的现实,却话中有话地说:"许多地方开设了义务法律援助"。其弦外之音,不言自明。 

  没错,近年来,我国政府致力于依法治国,开始重视弱势群体的利益保护问题,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义务法律援助"即是重要举措之一。但现实情况是,该措施推行时间较短,宣传工作等配套措施落实情况仍待改善,距离真正成为老百姓的救星和助手还有很远的路要走。大城市里的情况也许要好一些,但对于8亿多农民居住的经济社会不发达的农村,这种义务法律援助,老百姓基本上就没有听说过,更没有看见过。这实在不能怪农民自己,相反,应当督促地方政府加大"义务法律援助"措施的推广和落实进度以及相关的宣传普及力度。 


  

  二 

  即使对于已经存在的义务法律援助,它真能管用吗?无论城市还是农村,老百姓都是抱怀疑态度的。我们认为,这种怀疑是有其道理的。现实生活中,众所周知,我国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严重不足并急待改善,别说什么"义务法律援助",就是你花钱请来的大律师,他也未必管用,更何况你"义务援助"呢?所以,王大记者把8亿多农民的公正希望寄托在廖若晨星的、装饰意义大于实际意义的所谓"义务法律援助"上,如果不是刻意替某些人推卸责任,就实在是天真幼稚得可爱! 

  但即使天真的王记者,他也不得不承认这样一个严峻事实--"许多见识少文化低的民众在遇到纠纷或法律问题时仍找不到求助门径"。 

  我们忍不住要问,在民众遇到纠纷或法律问题时,那么多的义务法律援助都跑到哪里去了?在干什么?为什么让许多民众都找不到?众所周知,所谓"义务法律援助",其本来目的和作用,就是要援助那些"见识少文化低的民众",假若他见识多文化高,多半也用不着你去援助了!这是再简单不过的道理。所以,既然援助弱者是法律援助的本来目的和使命,那你干吗又要让许多援助对象都找不到你呢?看来,答案只有一个--这个"援助"是否真心,是做实事,还是摆设,恐怕是值得考量的。 

  所以,问题不在于民众"见识少文化低",而在他们需要援助的时候却找不到援助,本来该给予援助的机构和部门,都逃避责任和义务,或拖或躲或推,让民众不知道找谁才能解决问题。 


  

  三 

  农民"见识少文化低",谁之过? 

  按照该记者的高论,既然"许多地方开设了义务法律援助",那许多民众"找不到求助门径"的原因,显然就不是求助门径太少,而只能怪民众见识少文化低,是你民众自己找不到门径。所以,你不能怪政府,不能怪社会,要怪只能怪自己,谁让你"见识少文化低"呢?在王记者的逻辑里面,"见识少文化低"就是一种个人过错。这是值得商榷和反思的。按照我国法律乃至国际人权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无论其教育背景如何,均应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地位,但在王记者的逻辑里,"见识少文化低"就成了一种个人过错,成了8亿农民受社会欺压的合理理由。这无疑是极端错误的观点。 

  进一步讲,王记者在看到8亿农民"见识少文化低"这个表面现象(或事实)的同时,是不是也应该继续追问:造成这个结果的原因是什么呢? 

  谁都知道,这个原因不是别的,正是我们长期50多年以来实行的城乡二元化隔离制度,城乡歧视制度,造成了8亿农民在教育、迁徙等各项合法权利受到的严重的压制和歧视。8亿农民正是这种不公正制度的受害者!另一方面,所有城市人口,包括《中国新闻网》的记者王丽南同志--甚至也包括从农村进城之后的笔者本人--正是这种罪恶的歧视制度的既得利益者! 


  

  四 

  一个坏制度的受害者,拥有天然的权利进入被他供养着的城市,这是毫无疑义的。但不幸的是,他在农村受欺压的命运并没有得到改变,在城市里他继续遭受我们的欺压--他的孩子被汽车扎伤了,肇事者却逃逸了。受害者处于孤立无助的境地,为了挽救受伤致残的儿子,他们不得已含泪"卖"子--根据报道,事实上是送给好心人收养,并不是真"卖"。 

  一个弱势农民,在京城被强势群体逼得卖儿虞女,这本该至少是人见人怜的,哪怕稍微有点人性的人,至少都会寄予深深的同情。然而,我们中国新闻网的记者王丽南同志,非但无动于衷,反倒借题发挥,轻蔑地责怪农民见识少文化低,盲目到北京来。言下之意,你农民本不该到北京来,来了就难免被北京的汽车碾伤,实在活该!北京的汽车碾了你这个农民,那是白碾! 

  对于8亿被我们长期剥削、掠夺和歧视的农民兄弟父老,作为既得利益者的我们,只负有忏悔的义务、谢罪的义务、道歉的义务、补偿的义务、反哺的义务,而决无指责和嫌弃的一丁点权利,更无继续伤害他们、抛弃他们的权利!相反,目前的社会正义在8亿多农民手里,面对他们,作为既得利益者,我们迫切要做的,应该是多做善事以谢罪,多做回报以赢得他们的宽恕,这不仅是一个民族良心的起码要求,社会良心的起码要求,更是一个执政政权继续获得基本合法性的要求。 


  

  五 

  什么是"妥当的方式"? 

  在记者王丽南同志看来,照片中的农民本不该来北京,更不该用卖儿这种"欠妥的方式"来处理自己的问题!诚然,为人父母者,谁愿意卖自己的儿女?相信王丽南同志是决不愿意的,因为他有"妥当的方式"可以选择。 

  问题是,我们的农民,受教育少,又长期被限制在农村不许出门,所以他难免见识少文化低,在当地遇到的问题得不到解决,或者由于税费高企,靠种地难以维持生计,别无其他"妥当的方式"可选,他只能来北京。你能够说他不妥当?那你倒说说看他怎么样才妥当呢?来到首都,他人地生疏,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万般无奈之下,他只能选择卖儿!卖儿是救儿--事实上是打算将被人扎伤致残的儿子送给好心人收养,并不是真"卖"--设身处地去想,这实在是他凄凉惨境下无奈的"妥当方式"。我们冷眼旁观的记者同志,恐怕是无权去指责农民的。 


  

  六 

  什么叫"盲目来京"? 

  在记者王丽南同志看来,农民进京就是"盲目"。 

  我们相信,王记者遇到问题之后,因为见识多文化高,他一定知道去找当地的法律援助,因此,他也许不用盲目地到北京来。但如果他也同照片中的农民一样,"见识少文化低",又找不到法律援助,遇到的问题无法在当地获得解决,那么,我们相信,王丽南同志只要还想生存,还想解决问题,还对我们的党中央抱一线希望,他多半是会往首都北京跑的--那实在不是盲目,而是他作为一个弱势小民的理性选择,因为他知道,党中央是他最后的寄托和希望。来京上访的人,在来京之前,多半都找过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因为得不到解决,才舟车劳顿来告御状。如果基层政府能够及时解决广大农民的问题,及时关心他们的疾苦,我相信,是绝不会有一个农民闲得慌,甘愿耗财费力地来北京受人欺负的。 


  

  七 

  照片中的农民夫妻,满怀希望来京,却落到卖儿虞女的惨境,那是一种什么心境?除了痛苦,恐怕就只有绝望!胡锦涛总书记说,群众利益无小事。卖儿虞女,对于任何人来讲都是天大的大事。 

  面对社会不公、面对受害的弱势群体,我们极少数新闻记者,置民众苦难于不顾,放任肇事者不去谴责和追究,反倒大放厥词,责怪受害的农民"见识少文化低","盲目进京"不妥当!真是奇谈怪论,荒谬之极。 

  这样的新闻记者,不仅缺乏起码的新闻道德,更缺乏一个正常人最起码的人道和良知,也与党中央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背道而驰,他不配做一个新闻记者。其表现出来的极度冷漠、冷酷、蛮不讲理甚至歪曲事实倒打一耙的本事,令人震惊,更令人激愤! 

  我们真心感谢中国新闻网拍下这张珍贵的历史性照片,它揭示了8亿农民在今日中国的真实地位和处境,更提醒我们,在盛世之下,解决三农问题是多么急迫,新一届党中央和政府把三农问题作为党工作的重中之重是多么明智! 

  然而,我们不得不遗憾地指出,在城市居民中,类似王丽南这样的冷酷歪曲论调,其实是大有市场的,它折射出经过50多年对农民的制度性盘剥,忘本的既得利益者对于广大农民的歧视思想至今仍然根深蒂固,而要改变这种现状,建设一个平等、自由、互爱的中国,还需要每个公民的不懈努力,可谓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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