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作家陈基.作品专栏》:《我与高明(佛山)共成长成长》《样板路》等精彩作品......
高明“687号”媒体侵权案始未
陈基
公元二千零零七年七月二十五日,对高明文学界,是一个不寻常的日子。这一天,佛山市高明区史志办(原告)以任锵文(被告)在2007年3月号的《高明文艺》上刊登的《为修志进言》一文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一纸告到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起诉状称:“被告的文章公然攻击原告一个正科级的史志办十多号人马···能称专家学者的凤毛麟角···史志办再怎样升级、人员再怎样充实都没必要,也无济于事。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名誉,使原告精神上受到了极大的打击,防(妨,笔者更正)碍了原告的正常工作秩序。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为原告消除影响;向原告赔礼道歉;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007年8月3日,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此案,案号佛明法民一初字687号,审判员邓文凤。成为高明历来首宗因在媒体发表文章而涉嫌侵权的官司。
2007年8月12日,被告任锵文递上答辩状称,原告、被告均非本案适格主体。原告的文章发表在《高明文艺》上,如存在侵权,被告也应是《高明文艺》。况且文章《为修志进言》并无明确指向原告,不存在恶意攻击成份,没有侵犯原告的名誉权行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案于2007年8月28日、10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史志办法定代表人徐玉业、被告任锵文到庭参加诉讼。旁听者有原告单位大部人员、佛山市史志办主要领导、社会人士、《佛山日报》和《珠江时报》记者等。
此案审理主要围绕双方主体资格、原告单位专家学者是否凤毛麟角、被告的主观过错、所实施的侵权行为以及产生的损害结果进行举证、质证。
原告举出其单位人员两份中级教师职称及一份记者职称证书,证明其单位专家学者并非凤毛麟角。被告举出一份与《为修志进言》同期写成并刊于《佛山日报》上的《修志如酿酒,首先要打假》原件,证明其写文章是经过调查的,并非捏造。等等。由于双方都觉得自己有理,所以庭上都互不相让,剑拔弩张、冷眼相觑。原告方甚至恶语相向,审判员多次因此而响起法槌制止。
2007年10月12日,审判员当庭判决:原告是依法成立的法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主体;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解答,按原告的起诉决定被告,只起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本案原告只列作者为被告,出版单位并非本案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且原告不追加被告,故本案被告主体成立;原告提供的相关人员证书不能证明其专家身份···不能证实被告有关专家学者凤毛麟角的陈实严重失实···不予采信;被告提供的其它文章《修志如酿酒,首先要打假》不能证明其主张的内容···不予采信;被告根据自已的评定标准认为史志办的作品不具指导性并未侵犯原告的名誉权,而且被告文章并未明确指向原告,并无捏造事实、诋毁原告的恶意;原告未能提供证据对其名誉所造成的影响;原告作为一个事业单位,应允许公众对其工作发表意见或建议。综上所述,法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侵犯其名誉权理由不充分,故对其诉讼不予支持,驳回原告佛山市高明区史志办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
原告在上诉期限内未见上诉。至此,历时三个月的高明687号媒体侵权案划上句号。
我对此案的思考——
我也曾是中国政法大学律师专业的刊授学员。我一直在关注此案的进展。此案受理之后,我曾对被告说过此案不该立,立了你也不会输。理由是我搜索过网上许多关于言论自由的案例资料,公权部门没有理由压制公民的舆论监督而成为原告,开明的法官不会因媒体作品有些瘕疵而封住公众言论自由的嘴巴的。这点精神虽未写进法律却在法律界已有共识。后来此案不知怎的却卷入了双方主体资格、专家学者凤毛麟角等的无为争论。这些或许也是法律研讨成果与沿用的司法实践的区别了。
君不见此案甫立,原告、被告旋即陷入被动,连法庭也不例外。一连串的举证、质证、审理屡屡出现漏洞而难圆其说。例如对专家学者凤毛麟角的审理过程,被告提出专家学者要有中级以上相关职称证书,原告举出两个教师和一个记者中级证书,法官判这些资格证书不能证明其专家学者身份。可是《现代汉语词典》对专家的解释为对某一门学问有专门研究的人或擅长某项技术的人;学者是指学术上有一定成就的人。平心而论,史志办的一些人长期从事史志工作,可以说得上是专家学者了。然而,就算史志办有一些专家学者,也不能推翻此案文学作品中的专家学者凤毛麟角之说。因为文学作品传达的是一种精神(泛指人才短缺),对精神的领会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拘泥于字面来判媒体侵权案,难有高屋建瓴甚至容易错判。
至于判决书说的被告在文章中关于修地方志是走专家撰写路线还是走政府组织编写路线的讨论···,法官大人一不小心又走进了另一个误区。政府组织修志是前提,是法定的,不容讨论。被告的文章主旨是建议找全国一流的志家参与编修区、市总志,文中所有的论点、论据、论证都是围绕这一主旨而展开的。而此案的审理过程多处游离这一主旨,使得如今不论赢了输了官司的双方都未能心服口服。
至于原告在初审判决中输了,按照法律程序他还有权利上诉中院,争取终审。原告为何不再上诉?亦很有意思,据说是上级领导批评其“不要再闹了!”的结果。谁能告诉我,是对还是错?
此案在高明文学史上还是有一定意义的,通过司法途径赢得对言论自由的肯定比什么都重要。与前段期间轰动全国的“彭水诗案” 相比,同是旧体制卵冀下的大小官员针对言论自由而跳起来的典型案例。网上搜索可知,前者一公务员因编写短信针砭时弊获罪被羁押 ,堪称现代版的“文字狱”。南方日报社社长杨兴锋在宣读(2006)年度新闻报道大奖作品《重庆彭水诗案》的获奖理由时说道:“公民被剥夺言论自由,官员滥用国家暴力···是中国人言论窒息的范例和政治生活的标本;既可以看到渗入基层的统治习惯,也可以触摸到内化于人心的深刻恐惧。这正是《南方都市报》长期关注、力求切入的命题。报道引起公众震动,带来事件转折,是舆论监督···胜利的经典案例。”而高明687号媒体侵权案尚未酿成“文字狱”,是法官的觉醒和舆论抗争的结果。(2007、12)
附录:
寻求名誉权、隐私权与新闻监督权的平衡—“中美人格权法与侵权法高级研讨会”综述节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网2005-3-9)
就国家机关是否可以提起侵害名誉之诉,张新宝教授指出,名誉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国家机关无权作为原告参加诉讼。亚伯拉罕教授指出,在美国不会发生此种问题,因为人们享有绝对的权利批评政府。“沙利文案件”中就有一个特征,声明针对政府本身,不承担任何责任。科斯特曼教授指出,在澳大利亚,政府机构不具有名誉权,不受诽谤法的保护。2004年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的新法律禁止所有企业、政府机构提出侵害名誉的诉讼,除非此种机构中的人员不超过10人,但该法律并没有规定负责人是否可以提出侵害名誉之诉。
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教授马丁·科斯特曼(Martin Chesterman)较为全面地介绍了澳大利亚和美国法中有关名誉权和诽谤法的内容,他认为,中国正在制定自己的诽谤法,须界定什么是诽谤。在普通法中,在社区中侵害他人的名誉构成诽谤,如果被告公开发表一些言论导致原告在公众中的评价得到减弱或者破坏,通常表明被告在报道能力方面具有缺陷,但并不一定构成诽谤。此外,应认真区分污辱和冒犯性的言论。在当前普通法系中,侮辱并不是侵害名誉权的一种类型。根据美国现行法,此种侮辱不会构成对人的名誉权的侵害。
亚伯拉罕教授认为,如何区别对待公众人物,特别是在名誉权方面,值得探讨。美国法律对公众人物的限制并不仅仅以公众利益为惟一理由,这其中有两个重要原因:其一,公众人物多数是自愿承担风险的;其二,公众人物有更多的手段去回答对他的非议,所以,在公众人物名誉受到伤害的时候,他通过诉讼手段解决受损并非必要,他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因此,美国法律对公众人物所提供的保护很少。就名誉权的性质而言,其更多体现为消极的权利,即个人享有名誉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名誉权不会提升自己的名誉。但言论自由是积极权利,可以有积极的效用,可以在社会上产生价值。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法律顾问徐迅指出,新闻媒体享有的特许权太少,所以媒体常常在诉讼中承担比较重的责任。虽然研究成果中所讨论的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不是一回事,但在诉讼中经常混淆这两种真实。媒体还不善于利用特许权来免责,需新闻界自身努力;另一方面,中国司法为保护言论自由和新闻批评正在做出实实在在的努力,有法官在判决中认可了法律所没有的特许权。
当不真实的报道侵害了被报道人的名誉时,涉及到界定标准问题。对此,张新宝教授认为,不能要求媒体传播的信息完全真实,而只能是基本真实。真实性是法律上的真实,法庭无法完全还原过去历史上的真实,只能有条件地认定此种真实。不是从传播角度,而是从过错角度判断新闻报道的真实。杨立新教授认为,在新闻侵权中,应当坚持“严重失实”的标准。
重庆彭水诗案(摘)
《南方都市报》2006-10-19
2006年8月15日,彭水县教委的办事科员秦中飞写了一首这样的词:《沁园春·彭水》“马儿跑远,伟哥滋阴,华仔脓胞。看今日彭水,满眼瘴气,官民冲突,不可开交。城建打人,公安辱尸,竟向百姓放空炮。更哪堪,痛移民难移,徒增苦恼。官场月黑风高,抓人权财权有绝招。叹白云中学,空中楼阁,生源痛失,老师外跑。虎口宾馆,竟落虎口,留得沙沱彩虹桥。俱往矣,当痛定思痛,不要骚搞。”词写好后,秦用短信以及QQ转发给了其他朋友。时隔半月,警察突然找到了他。公安机关认为,在这首词里,隐喻了彭水县委县政府三个领导——前任彭水县委书记马平,现任县长周伟,县委书记蓝庆华。因此构成了毁谤这三个领导的罪行。第二天晚上(9月1日),秦中飞被彭水县公安局以涉嫌 “诽谤罪”刑事拘留,关押在看守所。10天后,经过数次提审,公安局于9月11日对其正式下发逮捕令。他在被关押了近30天后,由公安局动员其远房堂兄“取保候审”。其间,公安机关还传讯了接收短信的10多个人,以及这些短信的二次甚至三次传播和接收者,“至少有40多人受到牵连”。 彭水县人民检察院认定秦中飞诽谤了现任县委书记和县长。检方的起诉意见书称,秦中飞捏造了一首引起群众公愤的词,利用QQ和短信方式进行发送,严重危害该县社会秩序和破坏了蓝庆华、周伟的名誉,触犯刑法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诽谤罪。
撰文为修志进言不料惹官司
本报讯 记者张跃鹏报道:“发表在《高明文艺》的一篇评论,惹来今生第一场官司”,高明小学老师任锵文认为自己本是善意进言,区史志办却认为存在污蔑、诋毁。目前,法院受理此案,初定本月28日开庭。
事件从2007年3月《高明文艺》第51期出版的一篇文章说起。该刊刊载了一篇高明第三小学老师任锵文题为《为修志进言》的文章,主要对“全民修志”还是“专家修志”展开评述,并提倡专家修志。其中有些行文,对我市地方的史志办修志工作及成果,提出了其个人的批判性看法。
然而,高明区史志办对任锵文的《为修志进言》另有看法,并于今年7月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要求任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原告认为:任的文章称“一个正科级的史志办公室,十多号人马……能称专家学者型的真是凤毛麟角……史志办再怎样升级……也是无济于事的”等表达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名誉,妨碍了原告的正常工作秩序。该办杜主任认为,修志工作需要各政府部门及各行业的支持,集收各类文献资料,而该文对整个修志工作成果的无端否定,给所有工作人员的名誉及工作积极性带来不利影响,故史志办要求其停止侵害,消除影响。
昨日下午,任锵文接受记者采访时称,自己身为佛山市作协会员、高明区作家协会副主席兼秘书长,以文学作品的形式发表个人评论,是其言论自由。同时,该文并未明确针对高明史志办,只是对我市五区的一些史志工作提出批评性意见,主要内容是批评修史工作效率低,难出精品,其主观上并未进行恶意攻击。
任锵文认为,其《为修志进言》一文纯属善意,旨在为地方的修史工作提出建设性的批评意见,不存在污蔑和诋毁。因此,他表示将“如约出庭,维护其合法权益”。
随后,记者从高明法院了解到,法院已经受理此案,初定于本月28日开庭审理。
(佛山日报2007-08-15)
言论自由的底线何在?
2007年3月《高明文艺》第51期刊载了一篇高明第三小学老师任锵文题为《为修志进言》的文章,主要对“全民修志”还是“专家修志”展开评述,并提倡专家修志。高明区史志办认为任的文章称“一个正科级的史志办公室,十多号人马……能称专家学者型的真是凤毛麟角……史志办再怎样升级……也是无济于事的”等表达严重损害了其名誉,妨碍了其正常工作秩序,于今年7月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对符合形式要件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依法自然应当受理。因此,认为自己名誉权受损的高明区史志办运用法律规定的权力,依法将侵害人诉至法院,自然无可厚非。即便是其理由未必充分,那也是法院的裁决事项。这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
从这个意义,我为该区史志办的做法叫好。对涉嫌构成民事侵权的事件,不是通过行政命令、长官意志等非法律手段和途径解决,而是将争议提交法院,让公正的法律来裁决,彰显了该办的法律素质和法律修养。
然而话说回来,就我愚见,这个官司真没必要打。编志是一项科学活动,应接受学术界及社会对其学术水平的质疑之声,即便言论有所过激,亦应保持一定的宽容度,以保持正常的争鸣氛围。
此外,一般来说,名誉侵权官司,原告是要负举证责任的。就我分析,“一个正科级的史志办公室,十多号人马……能称专家学者型的真是凤毛麟角……史志办再怎样升级……也是无济于事的”,这几句话无论如何是不能上纲上线至“侮辱、诽谤他人”的。
当然,既然案件进入了司法途径,我们无庸置喙。不过,古代的医生都有“但愿世间人少病,何妨架上药生尘”的信条。和谐社会讲究和谐司法,所以,作为一个法律人,无讼应是我们追求的,我们不能连一个封建社会的老中医那样的情操都没有。(佛山日报2007-08-21王学堂)
修志如酿酒,首先要打假
《佛山日报》2006-5-9 任锵文
前不久,佛山市文联的领导一行五人到高明区调研,了解高明区的文艺创作情况,更加关心高明区业余作者所碰到的实际困难。当时就有一位老业余作者抱怨接连收到了几张“获奖通知书”,说自己写的作品被收入《中国民间诗人作品选集》、《中国诗词楹联艺术家大词典》等,就连自己的事迹也入编《中国社会团体大全》、《中华人物辞海》(当代文化卷)、《世界文化名人辞海》(华人卷)、《东方之子》、《中华百年人物篇》(现代卷)、《中国专家人名词典》、《中国世纪英才荟萃》等大型书籍,可是每一个奖项都得汇上数百块的购书钱才能把证书拿到手。这位老先生说自己已经退休多年了,无力承担这些费用,希望市文联能够帮助解决云云,并且露出忧心忡忡的神色。
在场有不少见过世面的人,都笑着说这不过是一些“野鸡出版社”玩弄的利益把戏,是假的、骗人的,是为正规的出版社所不齿的。并且还说凡是作品见诸报端的人,一旦姓名和地址公诸于众,就会接二连三地收到这些“罚款通知书”,每当碰到这类事情,一般都是原封不动,当垃圾扔掉了事。还好言劝慰那位老先生不要太感情用事了。到最后,大家都哈哈笑了几声,一段所谓的“公案”就这样被消解无形。
可最近闲来乱翻《高明市西安区志》,看到在第十七章“人物”篇里罗列某位本土业余作者事迹的时候,赫然把这些被人揶揄过的“大型书籍”名称都印在纸上,洋洋洒洒上千言,都作为某人成为“世界文化名人”的“铁证”。
我对编修地方志略知一、二,总觉得政府编修地方志是一件马虎不得的事情,地方志应该留下一些真实的、可资借鉴的事实,拒绝大话、假话、空话、套话。地方志是历史的沉淀,只是依靠一些来路不明的材料是不足以说明问题的,是要经过编修人员的反复核实印证,
讲究资料来源的合理性与合法性,最忌讳的是被事物的表象糊弄了而贻误后世。
编修地方志犹如酿制一坛美酒,要确保酒的质量,就须述说的事情能够站得住脚。否则,酿来酿去只能酿出假酒一坛。所以说,要想编修出高质量的地方志,首要的任务就是“打假”,把不符合事实的大话、假话、空话、套话打下去了,地方志的质量就能够上来了。
也谈生不立传
任锵文
看了几本新编修的地方志,不觉摇起了头。不少编修者都在明显地崇拜在世名人、取悦当权者,突破修志编史的传统,盲目扩充“人物简介”的篇幅,把它写得比“人物传记”还长,冒了 “生不立传”之修志大忌。
国家在《关于编修地方志工作的若干规定》中,对人物志的编修有这样的规定:“人物志要坚持生不立传的原则,在世人物的突出事迹以事系人入志。”(《中国地方志》1997年3-4期)“盖棺论定”、“生不立传”,这是修志编史的传统。在世名人只能以“人物表”或者“人物简介”入志,“人物简介”一般都在200——300字以内,最多不能超过500字。
但是请看我区新编修的一些地方志,放着一大批在历史上有较大的影响,而且其作用和贡献在今天仍有现实意义的历史名人不好好去深入发掘,进行艰苦细致的考证工作,而是热衷于把那些在世人物的“光辉事迹”发扬光大,不惜为其浓笔重彩泼墨千言,官阶头衔一串又一串,大头标准相一排又一排。某侨胞捐了一点钱,某业余作者发表过几首诗歌,获得过一些未经核实、推敲的奖项,也一股脑儿地“兼收并蓄”,好让他们“上慰列祖,下惠子孙”、“彪炳史籍”······。人们不禁要问:这究竟是在搞族谱还是搞修志?
司马迁为编修《史记》披肝沥胆、仗义直言而身陷囹圄,但也不改秉笔直书的初衷;不为尊者讳、亲者讳和贤者讳;不因情违理,不因公肥私,坚决要写出人物的真实性。司马迁对原则的坚持,最终成就了他“究天人之际,通古今之变,成一家之言”。鲁迅也把《史记》赞誉为“史家之绝唱,无韵之《离骚》。”与司马迁的气节相比,我们是否也要扪心自责:留给后世的文字要少一些垃圾才好。(2006、5)
为修志进言
《高明文艺》2007-3 任锵文
某镇在编修地方志的时侯,领导非常重视,发动了强大的宣传攻势,斥资过万拉横幅,打出“全民修志”的旗号,说什么全镇群众要“戮力同心,竭忠尽能”,“大打一场全民修志的歼灭战”云云。可怜的是媒体也跟在后面大力鼓吹,很有上个世纪50年代“全民大炼钢铁”的味道。那种认真劲,回想起来令人喷饭。
其实编修地方志归根到底是一件学术事情,各级领导重视。各个部门支持这是必要的,可也犯不着高叫“全民修志”:试想一下,三十六行各有各的忙活,一般老百姓根本就不知道你那修志是啥东西,再谈这空话真的是于事无补。大话响彻了天。到最后也只能够落得个找一两个有点文字功底的退休教师,坐在安静的办公室里,就一杯清茶苦苦编写的下场。走专家编志的道路,在全国早已是有定论的了。
走专家编志的道路,最大的优势是起点高,不会重蹈低水平复制的覆辙,能够催生在全国有影响力的志书。纵观佛山五区的地方志编修工作,都独立出一个正科级的“史志办公室”,十多号的人马长年累月挥汗如雨,可细分一下人员结构,能称专家学者型的真是凤毛麟角。由于人才缺乏,对各镇街、各部门、各行业的修志工作指导性不强,评委会的评审意见少有高屋建瓴,缺乏操作性,弄出来的镇街志和部门志.无论是从编目设计,还是著述姿态上都难有突破性,都难有拿出来与全国优秀志书叫板的勇气和实力。花费了那么多的人力物力,到最后弄出来的东西却是高雅难觅,投入与产出的倒挂竟然是如此的明显。 ’
佛山要建设文化大市,不能一味在泥人、木舨、神庙和戏曲上打主意。有广泛性,要见真功夫的活计还是很多的。我认为,编修地方志的工作就是最能够体
现一个地区的文化底蕴。在这项工作中,政府部门做好协调员和裁判员的工作就足够了,不应该再走包办代替的老路,“史志办公室”再怎么升级,人员再怎么
充实都是没有必要,也是无济于事的。关键是要巧妙运用市场机制,以创全国优秀志书的目标向全社会公开招标。找全国一流的史家编修区、市总志。如今交通
和信息这样发达。做到远程操作是完全可以。只要将合约签好了。责任与利益明确了,消除了体制上的制约。还愁地方志编修得不好?还愁佛山的文化名片派不出去?
关乎地区的文化底蕴与建设文化大市的问题,政府部门的确要认真谋划,切忌再干“武大郎开店”的傻事。
也谈修志
《高明文艺》2007年6月第52期 飞毛腿
2007年3月出版的第51期《高明文艺》发表了任锵文先生的《为修志进言》一文。本人再三拜读后.觉得该文有些论点简直是向修志工作泼冷水,特作此文与任先生商榷。
《为修志进言》第一个论点是“全民修志”是错误的,可与上世纪50年代‘全民大炼钢铁’同诛。这个观点敝人不敢苟同。我也曾为修志做了一些工作.深知政府各级领导对修志工作十分重视,由主要领导负责,并聘请离退休干部、教师老同志担当资料员,多次召开修志会议,广泛发动群众提供真实、可靠的资料。资料是志书的生命,如果没有基层单位提供翔实可靠的人文和地情信息,难道是靠专家、学者编造出来吗?政府提出“全民修志”的口号与“全民健身”的口号一样,旨在发动全民参与,热情关心和大力支持,与大跃进“全民大炼钢铁”不可同日而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