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事—在国外罢工没被外国警察抓,回国后却被本国警察抓
据《江南日报》载,一个在科威特打工的工人陈先贵因为在科威特掀起一场罢工运动,回国后被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判入狱两年,这是一个非常离奇的案例:陈先贵在科威特搞罢工,却在中国被判以扰乱社会秩序罪。据《文摘报》转载《江南日报》报道:该工人陈先贵与一国内建筑公司签约到科威特承建工程,因对海外工作条件及待遇不满,便迁怒于工程的项目经理部,与工人们计划,当晚开始了罢工行动,且率众将经理王某带往科威特中国使馆,引起数百人围观,造成了极坏的国际影响。陈先贵在罢工期间自任工会主席,起诉有违事实的“申诉书”,组织工人签名,这次罢工,使该建筑公司遭受了严重经济损失,且造成极坏的国际影响。于是,陈先贵回国便受到了“我国法律的严厉制裁”,因“积极参与非法罢工,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的国际影响”等罪名被判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入狱两年。
以上判决案例,十分离奇,谁都知道,法律是有国家界限,按照国际惯例,案犯只能由对罪案发生地有管辖权的国家来审判,中国的法律不能用于科威特,科威特的法律也不能用于中国。我想只要是一个文明民×国家,罢工总是合法的,任何工人有权依照自己的判断力来决定今天是否工作(当然,管理方也可以依法解雇工人,陈先贵的一条罪状就是参与非法罢工,我只听说过非法集会,非法出版等罪名,从没听说过非法罢工的罪名,深圳每年都有几百起罢工,次次都非法,那深圳的监狱很快就满了),而罢工不可避免的会造成经济损失,罢工必然要聚众(否则就变成旷工了),罢工必然会打乱原有的社会生产秩序,如果因为罢工就犯法,如果因为“造成经济损失”就不能罢工,如果因为“造成极坏的国际影响”不能罢工,那么中国工人不但不能在中国罢工,在国外也不能罢工,在有外国人的场合更不能罢工!那么中国工人的罢工合法权益在哪里?自由在哪里?
罢工有罪!这是历史的倒退!倒退了一百年!退一万步讲,即便陈先贵真的扰乱了社会秩序,他扰乱的也只是科威特的社会秩序,而不是万里之外的中国的社会秩序,要判罪也只能由科威特的法院来判,而科威特并没有判陈先贵的罪,罢工在国外没有被判罪,千里迢迢回到祖国反倒成了罪犯,法理何存?还谈什么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保护工人的合法权益?本应受法律保护的罢工,反成法律打击对象,真叫人悲愤莫名。至于因“造成恶劣的国际影响”而被起诉判罪实令我惊诧,这使我不由想起鲁迅的那篇“友邦惊诧论”,六十年前国民黨政府因为“友邦惊诧”便对示威学生群众开枪射击,想不到类似的一幕又在六十年后复见于今日之中国。中国的法律到底是保护中国公民,还是为外国服务?上述报道没有说清楚到底为什么这么多工人会罢工,也没有说明项目经理部是否依合同办事,有无损害工人權益,只片面强调罢工造成极坏的国际影响,造成该建筑公司的经济损失,其中的真相究竟如何,外人无从得知。这是一个带偏见,不合格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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