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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郑光路《成都旧事》《四川旧事》《巴蜀武术天下奇》隆重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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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郑光路出版之新书及新闻


·写作范围:文史、文革史、抗战史研究,以及社会纪实文学作品(中国社会热点问题类纪实)
·姓名:中国独特题材文学网
·笔名:站长:郑光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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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民生】新民周刊:南京拆迁户“自焚”事件调查!!!转载报道中国网

作者: -上传日期:2003/9/1
【关注民生】新民周刊:南京拆迁户“自焚”事件调查(多图)
 

南京野蛮拆迁酿成惨祸




高楼下的拆迁户

  


  群众利益无小事。胡锦涛同志在“七一”讲话中指出:“群众利益无小事。凡是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实际困难的事情,再小也要竭尽全力去办。”



  南京市玄武区邓府巷6月12日开始旧房拆迁工作,部分拆迁居民与拆迁办在拆迁费上出现争议,居民因此不肯搬迁。



  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强制拆迁应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进行,或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进行。



  但邓府巷拆迁办的一些拆迁人员却在最后搬迁期限内,采取一系列强制性野蛮拆迁行为。8月22日,惨祸终于发生


  


  南京“自焚”事件调查



  撰稿/杨江(记者)


  


  最后的轨迹



  8月22日中午11点,南京城,秋老虎正在施威。玄武区邓府巷同庆里的拆迁工作仍在进行。28号居民翁彪一瘸一拐(翁彪腿有残疾)地走出家门,到离家不远的大排档为家人购买午饭。他走出家门不久,邓府巷拆迁办便过来几个人站到了翁彪的妻子周洁面前:小瘸子(指翁彪)呢?……丁科长(邓府巷拆迁办领导)找他,一定要去的。



  邓府巷属黄金地段新街口的老城区,居住条件相当简陋。2003年6月12日,南京市有关部门公布了邓府巷的拆迁公告。这块地皮据说是新街口片区老城改造面积中最大的一块,土地级别为一级。当地媒体早些时候曾报道,“改建后的邓府巷将成为一个具有新时代气息的商贸区,集商贸、休闲和娱乐为一体。”



  拆迁的截止日期为8月30日,拆迁办公布的拆迁费用为每平方米3370多元,至8月22日,邓府巷1000多户居民大多已搬迁,仅剩翁彪及其他近10户居民因对拆迁费存在异议,迟迟不肯搬迁。



  翁彪的屋子建筑面积20多个平方米,拆迁办给出的拆迁费是8.5万元,但翁彪一直在与拆迁办协商,试图将这个数字争取到10万元,他认为8.5万过低,无法重新购置房屋,因此一旦拆迁将使他无家可归。



  22日上午10点,他已经去拆迁办协商过一次,他提出要一套65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以解决住房问题,别无其他要求。据周洁后来介绍,拆迁办当时回答翁:不要做梦。协商未能继续。



  翁彪随后回到家中,夫妇二人商议一番后,决定在拆迁费上进行最后一次努力,无论能否遂愿,第二天都将搬家。



  11点15分,翁彪提着两只鸭子头、一盘酸菜鱼、一瓶啤酒回到家中后,第二次前往拆迁办协商。周洁说,翁彪离家不久,拆迁办一名叫谢彪的拆迁人员便带来了一帮人,在屋内找到一桶汽油(翁彪家有辆助动车),不顾周的阻拦,拎着就走。



  随后十几个拆迁人员拥进屋子,围着翁彪74岁的父亲,要求公媳二人离开屋子。周洁以正准备吃午饭为由拒绝了。此时一名叫沈永康(音)的,据周洁称可能是拆迁办综合组的工作人员,嚷道:你再不走,老子就揍你。



  “我们被推推搡搡赶出家门,我身上被扯打得青一块紫一块,他们把公公推倒在砖头堆上便不再理睬。”周洁说,随后一部推土机开来,不到两分钟就把房子铲平了。



  “我在这里生活了10年,很多家当都没来得及撤出,房子瞬间变为废墟……我的一部照相机,还有结婚时姐姐给的金银首饰都没有了,VCD、床、信用卡、5000块现金……都被人拿走了……”








被推倒的家园


  ……



  邻居回忆,未过多久,翁彪从拆迁办赶回家中,一看房子已被夷为平地,大叫一声,转身拾起一样东西,似乎是香烟或打火机,然后折回拆迁办。



  12点左右,拆迁办方向突然传来火警声。周洁觉得奇怪,走到半途,邻居拦住了她:翁彪没事。周洁遂回到房屋废墟上照顾公公。



  此后一直到傍晚,周洁始终没有得到任何有关丈夫的消息。她开始产生不祥的预感。当天晚上,警方找到她:翁彪出事了!周得到消息,翁彪在拆迁办公室用汽油“自焚”,并烧伤了拆迁办的其他6名人员,此刻正在医院抢救。



  周洁一下子懵了。


  


  现场发生了什么



  邓府巷拆迁指挥部位于洪武北路10号,距翁彪家200多米。8月26日,同庆里几位居民向本刊记者介绍了“自焚”现场的情景。



  邓府巷巷口卖报纸的李阿姨说,当时只听得拆迁办传来几声喊叫“不好了,出事了。”随后谢彪第一个自行从办公室内走出来:身体弯曲,双手张开呈拥抱状,身上的化纤衣服已被烧光,滴着化纤的融化物,全身只剩一条棉短裤。



  李阿姨说,谢彪直接坐上出租车去了医院,随后其他5名被烧伤者也陆续走了出来,拦下出租车直奔医院。



  多位居民回忆,翁彪是最后一名从大火中出来的。消防员赶来后透过玻璃发现翁彪趴在地上,随即质问拆迁办人员:里面还有一个人,你们怎么不救!



  同庆里居民陆亚清说,翁彪被担架抬出时身上还有火。从惨剧发生至被救出,约有30多分钟。



  周洁提出了几点质疑:第一,拆迁办内照理该有灭火措施,为何在30分钟内一直无人来灭火;第二,拆迁办为何不先抢救烧伤最严重的翁彪。



  没人知道办公室内发生了什么。同庆里居民告诉记者,翁彪平时为人老实厚道,并不偏激,如没受到刺激,不会做出自焚的过激行为。



  周洁推测:翁彪第三次冲到办公室时,可能与拆迁办人员发生了争执,在愤怒中将汽油倒在身上,争吵不断升级,翁彪遂点火自焚。



  而根据谢彪走出时的姿势推断,拆迁办的人员可能也没意识到翁彪真会点燃自己,当意识到情节严重时,谢彪冲过去抱住翁彪试图阻止,但为时已晚。



  多位居民反映,翁彪第三次前往拆迁办时两手空空并没有携带汽油。汽油来自何处?现场发生了什么?26日,记者试图就此采访拆迁办有关负责人时,被门口的保安拦住。



  周洁在回答记者有关翁彪“自焚”动机时,提出翁彪的过激行为与此前发生的一系列野蛮拆迁大有关联。



  周洁说,早在7月9日,拆迁办一名叫吕凯的人便带领10多名拆迁人员强行爬上她家屋顶将瓦片掀翻。翁彪当时提出抗议:我74岁的老父亲和12岁的儿子还在屋内,砸伤了怎么办?但吕凯嚷道:我们不管,我们就是地痞流氓,打的就是你,谁让你不搬的。



  “7月12日,翁彪39岁生日,下午5点,拆迁办的人便将同庆里的水电突然掐断。”居民告诉记者,南京正好下着滂沱大雨。由于翁彪家屋顶在7月9日被掀,屋内漏得一塌糊涂,一家四口躲在角落里无计可施。



  同庆里居民义十分气愤,前去交涉。迫于民愤,拆迁办在晚上7点将水电重新接上。



  但7月14日,同庆里的水电被再次拉断,此后再没接上。



  周洁说,接下来的一个月,拆迁人员不断骚扰他们的生活,砸玻璃,将碎砖烂瓦故意堆在翁彪家门口……想方设法赶他们搬迁。此过程中,公公被窗外砸来的一块石头砸伤,周洁找拆迁办理论,拆迁办回复:是农民工干的,找他们去!








翁彪遗像


    是死?是活?



  8月26日傍晚,翁彪的岳父、老母亲等七八名亲属从老家浙江舟山赶到同庆里,周洁面对亲属,几度昏厥。他们欲在同庆里的废墟上再次搭建临时灵堂,被处理此事的有关部门劝止。



  玄武区宣传处一位姓梁的工作人员介绍了翁彪目前的身体状况,他说,翁彪的烧伤面积为98%,深度面积78%,伤残3级,医院目前正在全力进行抢救,每天费用高达1万元,且翁彪病情已有好转。



  但周洁及亲属对翁彪的生死还是有很大怀疑,有传言,翁彪已于事发当日身亡。



  周洁说,22日至24日,她一直要求见翁彪,但始终未能遂愿。23日夜里,有人代表拆迁办安慰周洁:有什么要求你尽管提,尽量满足。



  周洁因此推断翁彪可能已经不在人世,24日中午,她将丈夫的照片放大,买来翁彪当天没有吃到的酸菜鱼、啤酒、水果,在房屋废墟上搭建了一个简易灵堂,后在当天夜里被拆除。



  25日上午9点多,周洁与姐姐周艳(化名)在有关部门的陪同下,前往南京军区总医院探望翁彪。但周洁一看到翁彪露在外面呈焦炭状的手脚便昏厥过去。



  据知情人士透露,27日上午,在翁彪亲属的强烈要求下,南京市玄武区有关部门再次将周洁亲属一行10多人带进南京军区总医院住院部,但终因主治医师有急诊,未能探视。



  南京市新街口派出所的一位所长透露,其他6名被烧伤者中,谢彪烧伤80%,情况并不比翁彪乐观多少,其他几名则是轻伤。目前,南京市有关部门正在积极处理谢彪家属的安置工作,并组织有关部门对“自焚”事件的真相展开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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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民生】新民周刊:南京拆迁队伍中的“黑恶势力” 
 
  记者采访中,不少拆迁户反映,拆迁队伍中有“黑恶势力”分子,因此导致野蛮拆迁频频发生。8月27日,记者就此向南京邓府巷拆迁办求证,一工作人员表示,此事已交由公安机关调查,具体情况不便透露。但他同时表示,拆迁办因人手紧张,的确请了一批社会人员

  

  看到了“黑恶势力”的影子?

  ●撰稿/杨江(记者)

  

  费用之争


  “8·22”自焚事件发生后,邓府巷拆迁工作已暂时停止,只有十多名民工正在搬运拆迁遗留下的木材,居民的床、家具在废墟中随处可见。记者在拆迁办门口遇到十多位来与拆迁办交涉的邓府巷拆迁居民。


  拆迁居民提出几点异议:


  按规定,拆迁单位应与被拆迁户进行商谈,了解被拆迁户的实际情况,但拆迁办在这方面的工作展开不够。邓府巷拆迁中大多数拆迁户住房面积只有二十几个平方米,以每平方米3370多元的补偿标准,总款尚不足10万元,而南京市针对被拆迁困难户的经济适用房价格也在每平方米2400元至3200元之间。拆迁户中很多人是下岗工人和老人,没有充足经济来源,旧房一旦拆迁将面临住房危机。


  按《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应根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确定。很多拆迁户认为,目前的拆迁补偿标准过低,拆房补贴与二手房市价差距过大,地块所在的长江路地处闹市,二手房价格都超过了5000元,而邓府巷附近楼盘的销售均价已超过7000元。


  拆迁居民透露,拆迁办曾提过一个“优惠措施”,按拆迁时间进行优惠等级划分,6月12日至6月26日搬迁的居民将获得3000元人民币奖励,再往后奖金数额逐步递减。大多数居民因难以接受上述拆迁费,没有响应该项优惠。


  但,绝大多数居民最终还是搬迁了出去。他们说,6月12日公布拆迁公告起,拆迁办部分人员就对居民不断进行骚扰、恐吓。邓府巷1300多户居民的房屋大多被强行掀掉。不少居民其实是不堪野蛮对待而搬出去的,因此一些人至今尚不肯在拆迁协议上签字。


  因经济原因,部分拆迁居民分散到了南京郊区的农村。


  

  痛哭的单身汉


  朱富全原是同庆里5号二楼的居民,目睹拆迁队接二连三的野蛮行径后,他惶恐不安,于7月17日主动搬出了同庆里。朱富权告诉记者,发生一系列极端冲突的关键原因在于拆迁过程中可能有“黑恶势力”的介入。他说,拆迁办请来的拆迁人员中有不少社会闲杂分子。


  “这伙人之所以疯狂地对老百姓进行打砸,就是为了利益。据说拆迁办给他们定名为拆迁先锋队,每天工资100元,拆迁后的砖瓦木材全归他们。”


  “在邓府巷,他们一直在滋事骚扰,砸玻璃、用纸头包着粪便往居民家里扔……”朱向记者列举了“拆迁先锋队”的种种恶劣行径。


  同庆里10号,柯安心的家。拆迁先锋队瞅准其出门办事的契机,眼看着天空一片黑压压的乌云飘来,立即爬上屋顶将瓦片全部掀掉。刚掀完,密集的雨点便霹雳啪啦砸了下来。柯再次回到家中时,家具、衣物、电器等所有的财产都已被淋得一塌糊涂。柯无家可归,只得借住招待所。


  7月初,拆迁先锋队来到同庆里2号二楼,该户一名12岁的小孩子刚责问一句“你们来干什么的,下去。”便受到一顿暴打,小孩子满脸是血,住进了医院。


  ……


  朱说,“拆迁先锋队”就是用这些方式逼拆迁户搬迁。“我一看他们的架势,很害怕。我是单身汉,50多岁了,想想还是赶紧离开同庆里。”


  7月17日下着大雨,他什么财产也没带,“识相”地撤离了这个是非之地。临别时,他特意在门板上贴了张字条:楼上有东西,请不要拆。然而,3天后,朱再次回同庆里搬家具时,发现锁已被撬开,彩电、空调、棉被、家具……所有的东西都不见了。


  

  割腕自杀


  邓府巷青石街3号,翁彪家斜对门。42岁的王唤莹一直守卫在自己的小屋寸步不离,说是小屋,其实是个小砖棚。屋子只有25个平方米,王唤莹与丈夫陈五郎1984年结婚后一直居住在此。因历史遗留问题,他们至今没有房产证等证明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材料。拆迁办将该房定为违章建筑,因此,王唤莹夫妇只能得到包含有线电视费、电话费在内的几千元补偿款。


  王唤莹哭诉:我是下岗工人,五郎也在病养,一个月只有80多元病养费,他的心脏每分钟跳动只有40多次,血压高得随时都会倒下。房子拆了,我们又买不起,让我们到哪里生活去?!我们唯一的要求就是给一套经济适用房,65个平方,给一个生存余地就行了。


  王唤莹申请的南京市经济适用房不久前批了下来。交款日期在8月14日,她向姐姐借了2万,又贷款8万,先将房子买了下来。之所以不肯搬迁就是为了和拆迁办协商,取得即使是3370元一个平方的拆迁费用,以偿还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债务。


  但,拆迁队一直在伺机强行拆除她的屋子。


  陈五郎今年48岁,不善言语,左腕包裹着一圈厚厚的纱布。割腕,是这个“弱者”对野蛮拆迁的一种“反抗”。


  王唤莹说,7月12日,拆迁队来了不少人,“上!”,10多个人就爬上了屋顶,陈五郎眼见屋顶即将被掀,掏出刀片对着自己手腕就是一刀。


  这一刀没见血,陈随即划下第二刀,这一刀将整个手腕割破,骨头露了出来,被刀片划得咯吱响。


  血一下子喷溅出来,王唤莹见状惨叫一声。屋顶的人赶紧撤了下来。但据王唤莹反映,拆迁人员在长时间内始终在围观,无人相救,陈五郎在20多分钟后才被邻居送至医院,他的左腕被缝40多针。


  王唤莹说:“他们一直在野蛮拆迁。8月9日,下大雨,来了五六十个人冲进我邻居家,他们砸窗户,挥着大锤子砸墙,把家具都砸坏了。警方接报来了才被制止。……巷子里,用极端措施抵抗的比较多,一个老头子曾把刀横在脖子上站在屋顶,阻止他们野蛮拆迁。”


  王唤莹说,8月22日上午,她的丈夫本来也准备了汽油在遇到野蛮拆迁时进行抵抗,没料到,翁彪先出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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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民生】新浪时评:国家利益和拆迁户生存势不两立吗 
 
  ●岳建国(新浪观察)

  被安徽五河县委称为“为民办实事工程,是县城的标志性形象工程”的大型豪华广场刚刚进入实施阶段,被拆迁令逼得惶恐不安的190多户居民便已怨声载道。面临被强行拆迁,而政府补贴的安家费根本无法安家,100多户贫困户的生活变得雪上加霜(见《报道中国》第355期《贫困户背不动豪华广场 建“花瓶”工程于心何安? 》——紫瑞庐注)。


  政府为什么敢于在给拆迁户很少的钱、拆迁户住房还没有着落的情况下,就用大铲车摧毁民宅,一下子制造了这么多流浪者?我想没有别的,就因为他们打着“国家利益”这个神圣而堂皇的旗号,居民们心里即使有天大的怨气,也只能“牺牲自己,顾全大局”,“为国家建设工程让路”。本文不谈建造这个广场是否真的是国家利益这个问题(如果是以许多居民的损失为代价,如果它是一个政绩工程,如果它是某些官员和开发商共同致富的一个借口,那就不是国家利益),我所关心的是:国家是谁?百姓是谁?国家和百姓不是一回事吗?国家利益必然和拆迁户住宅势不两立吗?


  因为我国长时间实行“一大二公”政策,因为至今仍没有严格意义上的个人财产保护法,所以许多人至今仍坚守着这样一种观念:个人是属于你自己的,但你脚下的每一寸土地、包括你的住宅占用的地皮,都是国家或集体的,与你没有关系,如果国家或集体需要占用你住宅的地皮,你就应该无偿地搬走,政府给你签个格式各同,象征性地给你一点补偿,那就很高看你了,如果你还想以拒迁而多要钱,那你就是阻挡国家建设工程的“钉子户”,等着警察和大铲车来收拾你吧!在整个拆迁过程中,“国家利益”给人的印象是一个居高临下、有我无你、侵权有理的强势者,而一般百姓的利益却成了一个不得不服从的可怜虫!


  我们想问问五河县的那些官员:一个民族建立起国家是为了使百姓更幸福,这样的国民关系正常吗?这符合“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的宪法思想吗?


  国家是谁?国家是一个百姓一个百姓组成的,每个百姓都是国家的组成体,没有百姓就没有国家,不合理地侵犯了其中一个百姓的利益,就是在无理侵犯国家的利益;国家的领土在哪里?就在每一个百姓的脚下;国家领土是谁的?是每一个百姓的,只要不是非法所得,每个百姓住宅下的土地就应该看作是属于他自己的那一份。如果不这样看待,就无法解释“属于他那一份土地究竟在哪里”这个问题。在这里,国家和百姓、国家利益和百姓生存是一回事,个人保护他自己那份地皮,也应看作是在保护国家利益。试想,当每一个人都不愿或无力保护自己的住宅的时候,国家还存在吗?


  我并不反对个人住宅在必要时要为国家建设让路,但让路有让路的办法,不能让一部分人无偿地为另一部分人让路。国家给予的补偿一定要公平,一定要等到他们有了新的住宅后才能拆迁。香港的街道为啥少有笔直的?西方国家拆迁一条街为啥往往要酝酿四五年甚至七八年?就因为他们没有把大局利益和个人利益对立起来,就因为他们用了最充分的时间进行平等的协商,直到双方都觉得公平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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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民生】公民,你有权向国家索赔! 
 
  ●刘武俊(南方都市报 20030830)

  25名被收容遣送人员被活活烧死在收容遣送车上,这是发生在前年的一幕惨剧。然而,当死者家属提起诉讼申请国家赔偿,被告汕尾市收容遣送中转站却拒绝签收起诉状,致使原定8月25日的庭审被无限期推迟。坦率地讲,读罢8月27日《中国青年报》的上述报道,笔者为汕尾市收容遣送中转站对待国家赔偿诉讼的应诉态度感到遗憾,同时也为颁布近十年的《国家赔偿法》尴尬的实施效果感到忧虑。看来,国家赔偿制度的执行依然任重而道远。


  一般而言,所谓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实际损害的,由法定的赔偿义务机关予以赔偿。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的违法罚款、违法吊销营业执照、刑讯逼供、非法拘禁、违法拘留、错误逮捕等,均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是实践中最常见的三类国家赔偿义务机关。


  国家赔偿制度是一项具有人权保障意义的司法救济制度,同时也是比较独特的针对公权力的矫正和训诫机制,具有对滥用权力或行政不作为的训诫和矫正功能。从这个意义上讲,国家赔偿首先是一个具有宪政意义的公法概念,尽管赔偿形式带有民事经济赔偿的私法色彩。司法改革的基本目标就是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国家赔偿制度就是这样一种通过国家赔偿实现司法个案的公平和正义的司法制度。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国家也是如此,国家的执法和司法行为同样可能出现过错。国家赔偿制度的理论预设就是公务的执行存在难以完全避免的因过错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公务风险,国家机关应当承受这种公务风险,从这个意义上讲,国家赔偿也可视为一种风险责任。在我看来,国家赔偿制度其实是一项兼容公法和私法的边缘性制度,它既有弥补受害人合法权益所受的损失,以及通过义务机关赔偿和向相关责任人员的追偿,实现对公权力的矫正和训诫的功能,同时也具有私法意义上的类似民事赔偿的形式特点。责任政府是现代政府恪守的基本理念,这种公法意义上的责任并不是虚幻的意识形态化的,而是包括赔偿责任在内的实实在在的责任。


  在中国民间的语境中,“违法”的概念矛头似乎一直指向公民个人,似乎只有公民个人才会触犯法网,政府部门、法院、检察院是与违法无缘的,“国家”天经地义是执法的主体,“公民”天经地义是违法的个体。“国家赔偿”的概念颠覆了这种貌似天经地义的思维定势,将大权在握的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纳入了“违法”的主体范畴。


  在中国民间的语境中,“赔偿”似乎也只是关涉民间市民社会生活而与国家无涉的概念,也是与“违法”概念一样属于民间市民社会的关键词。在《国家赔偿法》颁布之前,对于多数国人而言,向国家索赔简直就是不可思议的事情。“国家赔偿”的概念颠覆了“赔偿”与国家无涉的貌似天经地义的思维定势,将大权在握的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纳入了“赔偿”的义务主体范畴。


  我希望通过国家赔偿法的践行尽快在全社会形成这样一种基本共识:蒙受冤屈的公民,有权以法律的名义向国家讨回公道,有权向国家索赔。国家必须为公权力的滥用、为它的代理者(政府官员和司法人员)制造的冤假错案付出代价,以“国家赔偿”的形式为自己的过错交纳“学费”。


  值得注意的是,现行《国家赔偿法》在实施已近十年过程中已经暴露出相当明显的立法缺憾,例如赔偿金标准明显偏低,赔偿经费难以落实,赔偿范围受限过多,索赔程序不够简便等等,这些都是导致国家赔偿实际受理案件数量明显偏少,法学界、社会舆论尤其是索赔当事人对该法颇多怨言的缘由。看来,《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完善该是尽快提上立法机关议事日程的时候了。另外,笔者建议在国家赔偿案件的审理中设立必要的公开听证程序,变“暗箱操作”为阳光审判。


  毋庸讳言,形形色色的冤假错案几乎都是公权力违法或错误行使的“作品”。因此,当冤案发生时,当你的权益因政府的违法行政或行政不作为蒙受损失时,你有权理直气壮地向国家索赔,向国家讨回公道。对于每一起冤假错案,没有得到正当“国家赔偿”的正义都是残缺的伪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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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经纬】中国《新闻周刊》:个人恐怖犯罪威胁中国社会 
 
  个人恐怖犯罪,可能是当前中国社会面临的更为现实的恐怖威胁

  ●本刊记者/唐建光

  

  “9·11”之后,与全世界一样,中国人也重新认识了一个词“恐怖”。


  在今年的这个春天,北大清华连环爆炸案和路透社北京分社炸弹恐吓事件接连发生。而在此之前的春节前后,两架飞机上发生爆炸或纵火;在湖南株洲,一名为情变所恼的男子在长途客车上点燃了炸药,致2人死亡22人受伤;在陕西靖边,另一个陷入婚外恋的男人在情敌房外埋下炸药,造成6人死亡11人受伤。


  虽然在中国《刑法》中,这类犯罪多数由于缺乏政治动机,不能定义为恐怖活动,而被归为“危害公共安全罪”或具体的“故意杀人罪”等罪名,在警方的术语中则称为“特别严重的暴力犯罪”。但是,一些专家已开始将其称之为“个体恐怖犯罪”,多名研究恐怖主义和治安问题的学者告诉中国《新闻周刊》,目前并没有数据表明此类事件比以前更多,但这在当前却是中国社会面临的更为现实的威胁,因此需要重新修正“恐怖犯罪”的定义。中国国际战略学会反恐怖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胡联合博士说,对于这种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造成恐怖气氛和社会恐慌的犯罪,应作为恐怖活动来打击。


  

  易拉罐之祸


  2003年,重庆江北机场在一惊一乍中度过了新春客流高峰。


  重庆市(一说四川)一位中学教师决心不过春节了。1月24日中午,他从重庆江北机场登上了飞往成都的B3403“空中快巴”。


  虽然临近春节,拥有54个座位的客机上仍有11名乘客和5名机组人员。有消息说,机上安全员较早就注意到6排C座的这位乘客形迹可疑。


  飞机抵达成都上空并开始下降,这名乘客突然用打火机点燃手上的易拉罐。在这一瞬间,安全员向他扑了过去。


  机舱在轰响声中被淹没在烟雾中,但飞机仍然于1时39分平稳地降落在地面,立即被等候在地面的大批警车、消防车和救护车包围。


  所幸的是,倒在血泊里的只有爆炸者本人,他的腹部和右侧胸部被炸伤。而飞机本身除了座位扶手损坏外,并无大碍。


  在忐忑中过完春节后不久。2月2日上午,由北京起飞的国航CA1505航班抵达福州上空时,一名叫董跃的辽宁锦州人声称要劫机,并把易拉罐中的汽油泼出点燃,火势最终被扑灭而董跃也被制服,飞机载着140多名乘客在惊惶中落地。


  在两起事件中,不幸中的万幸是武器威力太小,要么是汽油,要么是自制的土炸弹,因而未酿大祸。但此前刚刚披露的北航空难真相显示,大连人张丕林正是用装在饮料罐内的某种燃烧物毁掉了一架飞机和112名乘客的生命。


  

  铤而走险者


  无论是作案手段还是犯罪意图,两起空中事件的制造者都与张丕林颇为相似。他们不约而同地使用了易拉罐装载燃爆物。张丕林是在生意失败且据传身患绝症时,为了获赔7份保险赔付走上绝路的。也有消息说,重庆那名老师事前也购买了多份保险。而董跃则声称,自己生活困难,身体又有病,遂产生铤而走险的想法。事后的调查显示,董离了婚,丢掉了当保安的工作,但拥有一对双胞胎孩子,并且患有深度脑溢血。媒体形容他“家徒四壁生活窘迫”。


  与以前发生多起劫机或人为制造的空难相比,经济目的取代了政治目的成为孤注一掷者的主要诉求。他们并没有犯罪前科或累累劣迹。至少从最近几起案件已披露的资料来看,他们只是普普通通的小人物——商界的失败者、生活的失意者,官司的输家或是被拖欠工资的民工,以及因其他原因而自感走投无路的人。如董跃一样,在做出惊人之举之前,他们是如此的默默无闻,以至于面对蜂拥而来的记者,邻居们仍然拼凑不出对他们的印象。


  纷乱的事件中不难理出些条理:不起眼的人、简易的工具、直白的动机,简单的元素的结合,最终产生了极大的杀伤力和震撼力。正如南京毒杀44人的陈正平,石家庄炸死108人的靳如超,众多的性命仅仅丧于他们的个人的恩怨或生活困境。


  

  治安体系的漏网之鱼


  在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犯罪心理学的孙东东看来,恐怖犯罪的实施者思考问题的方式与常人不一样,容易干出出乎常人意料的事。


  “他对社会的适应能力差,在正常社会中显示不出自己的价值来。他想干一些事情干不了,只能通过不寻常的方式。”孙东东以北大清华爆炸案的作案者黄翔为例来描述此类犯罪者的心理特征。“这是一种人格障碍者的行为模式。其共同点在于他的犯罪动机按常人来讲比较荒谬,具体实施行为不符合常理,损害结果与他的初始不相适应。”简单的说就是损人不利己。


  而且,“往往干这事的人都挺老实,性格内向,工作表现特好。他首先有人格缺陷,行为模式往往是触景型,突变的。很少有实施犯罪行为的预兆,因此防范和侦破都非常困难。”


  而另一方面,他们身份平常,没有犯罪前科,因此常常在治安防范体系的重点监控范围之外。胡联合说,这对社会管理体系和管理体制是一个很大挑战。


  一位治安研究学者分析说,我们原来的治安体系是建立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上的,在政法系统之外,还有单位和街道、居委会、联防构成的治保体系,把绝大多数人纳入这个严密的网络之中。


  但在新的社会形态下,大量的流动人口和“体制外的人”,使既有的治保体系和犯罪预防体系部分失效。这位学者举例说,我们的社会矛盾排查体系治安体系,原来比较重视有犯罪前科、有档可查这一部人。但对于当前潜在的不稳定人群,如部分下岗职工和失业农民,由于量太大且犯罪动机隐蔽性很强,很难排查和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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