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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郑光路《成都旧事》《四川旧事》《巴蜀武术天下奇》隆重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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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郑光路出版之新书及新闻


·写作范围:文史、文革史、抗战史研究,以及社会纪实文学作品(中国社会热点问题类纪实)
·姓名:中国独特题材文学网
·笔名:站长:郑光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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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法治】辽宁黑社会老大刘涌由死刑改判死缓事件真相 .转载 报道中国

作者: -上传日期:2003/8/28
【民主法治】辽宁黑社会老大刘涌由死刑改判死缓事件真相 
 
  改判,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刘涌对自己的犯罪事实最清楚,在被警方抓获前就写好了遗书。因此,对辽宁高院“刀下留人”的终审判决首先感到惊讶的应该是刘涌。


  2000年7月,刘涌黑社会团伙的骨干成员相继被抓,刘涌在被捕前,给父母写了一封遗书。


  刘涌在遗书中说:“人生就是痛苦,爱情,友情,亲情。我经历的(得)太多了。我走到今天这个地步,只能说平时不太注意……爸爸、妈妈,你(们)的儿子将离开这个使人不留念(恋)的世界。我对不起你们。你们的一切只能拖(托)付大哥及三弟了,希望他们能构(够)照顾好二位老人……”


  2002年4月17日,辽宁省铁岭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刘涌死刑,并处罚金1500万元。


  2003年8月15日,辽宁省高级法院(以下简称辽宁高院)改判刘涌死缓,罚金没变,还是1500万元(据悉,罚金已经上缴国库)。


  辽宁高院“刀下留人”的终审判决引起舆论的广泛关注。由于辽宁高院没有对外公布其改判的详细理由(公开的报道只是“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致使这起改判案件变得扑朔迷离。那么刘涌到底是怎样峰回路转的?是什么原因让法官在量刑中由死刑改为死缓?带着这些疑问,本报记者到辽宁、北京作了调查。


  

  沈阳民间的猜测


  昔日“闻刘色变”的沈阳市民对辽宁高院的改判原因有三种猜测:或者金钱、或者权力、或者立功。


  沈阳,这个昔日的东北重镇今天繁华依旧。


  8月19日,记者抵达沈阳,已经感觉不到刘涌改判死缓事件给沈阳人带来的波动,但如果你要和当地百姓聊起刘涌一案,大多数人则对这次改判表示出不理解。而他们也给出了自己心中的答案,尽管这些说法没有得到证实。


  说法一:金钱说。刘涌家族有钱这早已不是什么秘密。刘涌被捕之前,其名下的百佳超市、房地产公司等企业一直在正常运转,刘涌的家资已达7亿元。一位知情人向记者透露,刘涌被捕后,其名下的嘉阳集团并没有停止商业运作。


  说法二:权力说。在谈到刘涌为什么被改判死缓时,一位刘姓出租汽车司机对记者说:“那还不是因为上面有人说话。”刘涌的“保护伞”到底有多大,现在谁也说不清楚。


  说法三:立功说。这种说法在当地比较流行。刘涌问办案人员:“如果我检举给沈阳市领导送几十万元的事儿,算不算立功?立功了能否保住性命?”在得到办案人员的承诺之后,刘涌除了承认自己的一些罪行外,开始检举他向马向东、刘实、焦玫瑰、高明贤以及慕绥新等人行贿巨额美金、人民币的犯罪事实。而中纪委也是从刘涌身上对“慕马”大案取得重大突破。


  记者分析,在沈阳的大街小巷,市民之所以有多种猜测,并自成“体系”,原因主要在于辽宁高院公开的信息对这些猜测既没有肯定,也没有否定,同时当地的媒体对此皆保持缄默。辽宁高院:改判死缓原因是证据不稳定


  所谓证据不稳定,举个例子,一审时刘涌供述的一些犯罪事实与情节,到二审的时候,刘涌的回答和一审时不一样了。专业的说法是刘涌翻供了,但是否存在串供的可能?


  辽宁省司法机关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知情人告诉记者,辽宁高院的终审判决在认定刘涌的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上,与一审判决没有区别,也可以说是完全一致,改动的只是个别文字。省高院之所以改判死缓,是另有“隐情”。


  到底有没有“隐情”?8月23日,记者在辽宁高院采访了高院负责宣传的法官刘黎明女士(担任辽宁高院宣传组组长)。


  刘黎明告诉记者,前年夏天她曾参与了辽宁高院对刘涌的提审。据刘黎明回忆,在那次提审中,辽宁高院去了5名审判员,1名书记员。当时给她印象最深的是刘涌那时很瘦,且有不少白头发,精神不是很好,但神志很清醒。


  对这次由死刑改判死缓的原因,刘黎明认为,原因主要是证据不太稳定,存在一些漏洞,没有审慎地取证,在法律上也有一些不细致的地方。譬如提审刘涌时,向刘涌询问一些犯罪事实,看看是否能和一审时对上。刘涌的回答和一审时有些不一样,认为有些事儿不是自己指使的,也不是自己做的,还有一些是被别人栽在了自己头上。


  但刘黎明强调,这次改判是公正的,不存在人为因素。刘黎明说,对刘涌这个案件,法院的领导十分重视,有一位主管院长一直在负责此事,核准时由主管院长亲自看卷,证据核实一定要严谨。从审判员、审判长、主管院长到审判委员会,前前后后要有20多个人,大家是经过充分讨论的。


  刘黎明说,现在辽宁高院审判委员会在讨论案件时,都是在内部网上进行的,大家匿名在内部网上发表意见,这样就避免了以前当面讨论时,大家因有所顾虑、害怕打击报复而不敢畅所欲言的情况。可以说,对刘涌改判死缓的决定,是审判委员会的集体意见。


  至于民间舆论的一些反应,他们已经整理后上报北京最高人民法院。


  

  辩护律师:刘涌判重了


  按照田文昌律师的观点,“刘涌案之所以改判,是在办案过程中有刑讯逼供行为。”


  刘涌的辩护律师、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田文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在刘涌一案中存在逼供问题。


  为了证明自己的观点,田律师还向《外滩画报》提供了一份“沈阳刘涌涉黑案专家论证意见书”。这份长达6页的意见书认为,“本案的证据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可能不构成黑社会犯罪。法律意见书是由14位一流法学家作出的,包括中国法学会诉讼研究会会长陈光中,以及王作富、陈兴良、王敏远等。


  

  沈阳市公安局:对改判表示遗憾


  记者在采访中明显感觉到,公安机关对刘涌改判的反应比较强烈。一是改判没有法定的理由,二是改判给公安留了一个“刑讯逼供”的尾巴。


  沈阳市公安局宣传处的王副处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次辽宁高院的终审,“就我个人而言,作为在全国有重大影响,已经成形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案件,最后出现这种结果,是比较遗憾的。”


  同时,王副处长还针对“不能完全排除在侦查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的可能性”(辽宁高院的终审判决书也有类似表述)的说法,对记者说:“这是无中生有!说公安局刑讯逼供也不是一次两次了,中纪委也派人下来查过,但最后还不都是没有。再者说,如果真是公安人员刑讯逼供的话,案件的性质也就变了,刘涌早就出来了,一些公安干警也要受到处分。”


  据记者了解,关于“刑讯逼供”的说法早已在沈阳“流传”。据《沈阳晚报》(2002年4月18日)报道,“刘涌在押期间,其家人曾到公安部、中纪委、各级人大、新闻媒体等处喊“冤”,反映沈阳市公安局长杨加林“公报私仇”报复刘涌,并指使民警对刘涌进行逼供。


  让刘涌感到“欣慰”的是,沈阳市原市长慕绥新、原常务副市长马向东、沈阳市检察院原检察长刘实等都一致认为,刘涌一案办错了。结果,在2001年法院庭审期间,先后有两个调查组对沈阳市公安局进行了调查,历时2个多月,最后认为沈阳市公安局立案准确,不存在刑讯逼供问题。


  

  辽宁省人大代表过问刘涌案


  辽宁高院的改判酝酿已久了。早在去年,辽宁省人大代表过问辽宁高院的时候,改判的方案早就计划好了。


  据当地几位辽宁省人大代表告诉记者,早在去年一审结束后不久,辽宁高院就认为刘涌应当改判。


  去年冬天,辽宁省几位人大代表曾就刘涌案件为什么迟迟没有结果询问过辽宁高院。因为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刘涌一案的二审结果,最迟应当在两个半月内作出。


  在情况说明会上,辽宁高院来了两个正副庭长。根据他们的说法,刘涌罪行应该不够死刑立即执行。法院的两个人当时解释说,公安局在审案时有逼供的情况,有两个站岗的武警战士看到了这种行为,被找到还写了证明材料。但据公安局的人说,那两个人恰恰是被开除回家的,怀恨在心。


  不过,当时省人大代表们认为,这两个庭长并不能完全代表辽宁高院的意思,高院还有坚持死刑的人。因为对刘涌案的处理,辽、沈有关领导一直有争论,有人同意现在的处理,但也有相当一部分人不同意。据说辽宁高院就刘涌死刑向最高法院提交了三次,被驳回了三次意见,理由就是刘涌不够死刑,因为他对打死人的事不知道。


  一位省人大代表告诉记者说,目前对刘涌的改判,在公检法内部的反应跟老百姓一样强烈。辽宁省检察院一些人也想不通,认为刘涌案已经造成了这么大的影响,辽宁省应该给全国人民一个交待。受害者不愿说话


  刘涌案件的受害者分为两类,一是刑事案件的受害者,二是在刘涌圈地范围内“暴风骤雨”般的搬迁户。这些受害者知道刘涌改判死缓的消息后,没有一个敢说话的了。


  1997年12月,刘涌的手下曾将与刘涌有矛盾、时任盛京饭店总经理的刘燕砍伤。记者辗转找到了刘燕现在就职的“西塔大冷面”饭店。遗憾的是,当时刘燕并不在饭店,她手下一位部长出来向记者介绍说,刘燕现在生活和工作都很好,对采访一事,他表示,当时事发后刘燕都没有说,现在事情到了这步(改判),刘燕更不会说。


  在沈阳故宫附近,有一条具有300年历史繁华的商业街,名叫中街,它就像北京的王府井一样,寸土寸金,是商家必争的风水宝地。1999年4月,沈阳市常务副市长马向东将中街价值3.5亿元的2.4万平方米的用地,以行政划拨的方式无偿划给了刘涌。单是取得中街这块商业用地,刘涌一夜之间就增加资产3.5亿元。刘涌为迅速占住这块地盘,用打砸的方式强行拆迁了这里的房屋。


  对长年在这里生活经营的20多家商户来说,当年那场如暴风骤雨般的拆迁让他们至今仍记忆犹新。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商户对记者说:“当时拆迁那个急呀,15天就要搬走,不然就后果自负。刚开始还承诺每户给3万元作为补偿,但只有第一家拿到了钱,后来的就都没有了。”


  拆迁之前,现嘉阳大厦房基上曾有一家百年老店“胡魁章笔庄”。据张老板介绍,当时拆迁时,嘉阳集团和商户们并没有签什么协议,就这样让我们走了。“当时说等嘉阳大厦盖好后,我们再迁回来,但现在呢,这么多年了,嘉阳大厦的问题一直没有解决,我们有问题还是要找政府。”


  据当地一些群众讲,因为嘉阳大厦的问题,原来的商户一直在和信访办联系,但问题一直没有解决。


  

  刘涌做过“善事”


  法院一审判处刘涌死刑后,沈阳太原街商户向有关部门递交了一份上访请愿书:刘涌不应该被判极刑。


  记者联系到刘涌的哥哥刘涛。在电话中刘涛告诉记者:“作为刘涌的家人,我不好讲什么。”随后,刘涛便以自己身在外地疗养为由结束了这次采访。


  记者在调查中得知,2002年4月,法院一审判处刘涌死刑后,沈阳太原街商户曾向有关部门递交了一份上访请愿书。上面列举了刘涌为社会作出的贡献,诸如开辟商厦,安置下岗职工1500多人;捐助灾区,助学扶贫,积极参加社会福利活动,捐助钱物300多万元等。并认为刘涌是有些违法行为,但决不应该被判极刑。


  请愿书还写道:“刘涌在经商过程中受到过包括某些国家公务员及社会闲散人员的严重滋扰,但这时的工商局、公安局却都没有管过,这在很大程度上,促使刘涌在求助无援的情况下,采取了一些不懂法、不守法的过激做法,难道这就是‘黑社会’吗?”


  记者找到了签署请愿书的几家商户,他们对上访书没有否认,并表示是自愿的。但他们对刘涌的事都不愿多谈。


  

  刘涌黑白两道兼顾


  黑道,让刘涌血腥发迹;白道,让刘涌编织保护伞。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刘涌在关押期间曾写过7000字的《关于嘉阳集团创建史说明》,其中对自己的工作总结出几点:“1、对人要真诚;2、与圆(员)工同干(甘)苦共乐,不搞特殊化,圆(员)工吃什么我吃什么,并与圆(员)工不分你我,以心换心……”


  一位采访过刘涌的当地一家媒体的记者是这样评价刘涌的:“刘涌出事时,其实正在从黑道向白道转变。”


  这位记者分析说,刘涌犯罪集团的发迹,大体可分为前后两期。1995年以前,基本上处于打打杀杀的阶段。1995年以后,随着刘涌一系列经济实体的创办,他开始涉足政治、文化领域,逐步包装自己,积累政治资本,走出了一条向权力体系渗透,编织“黑”、“白”利益共沾的道路。


  刘涌:1960年生,沈阳市人。1995年创办民营企业嘉阳集团,从事商、服装、餐饮、娱乐、房地产等生意。下属公司26家,员工2500人,资产7亿元。


  自1995年以来,刘涌以沈阳嘉阳集团为依托,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聚敛钱财,称霸一方,以商养黑。警方共抓获刘涌犯罪集团成员45人,被该犯罪集团致死致伤达42人,其中死亡1人,重伤16人。

  

  刘涌的辩护律师田文昌声称辽宁高院改判有据

  刘涌为何改判死缓?日前,记者在北京采访了刘涌的辩护律师、中国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主任、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田文昌。


  田文昌认为,刘涌案之所以改判,是在办案过程中有“逼供”行为;普通百姓之所以对刘涌改判义愤填膺,是因为被舆论所误导,对真相缺乏全面了解。


  《外滩画报》(以下简称《外滩》):为什么刘涌一审时是死刑,而二审却成了死缓,是一审错判了吗?


  田文昌:应该说是判重了,一审中没有认定刑讯逼供。在定案时,又把不真实的口供作为定案的依据,其中最关键的部分为刘涌是否涉及命案。刘涌没有直接参与命案,但他是否指使了呢?这是刘涌能否被判死刑的决定性因素。在预审时,所有参与命案的七八个人都说,是刘涌指使的。但在庭审时却全部否认,而且还有相反证据证明,刘涌不但没有指使,而且还对此表示反对。


  《外滩》:法院认定了刘涌在犯罪集团中首要分子的地位,而刑法第26条第3款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在本案中,刘涌也应该对集团所犯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当然也包括对集团成员宋健飞所犯罪行承担责任。但在二审中,宋健飞被判死刑,并已执行,可作为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刘涌却被放了一条生路。很多人对此无法理解和接受。您怎么看这个问题?


  田文昌:这种理解并不完全正确。举一个例子:比如一个盗窃集团中的一个成员,在盗窃时,又猥亵妇女,那么这个集团的首犯就不应该为那个成员猥亵妇女的行为负责。


  《外滩》:您说在刘涌一案中刑讯逼供的情况“非常严重”,那您认为有关方面有什么必要这么做呢?


  田文昌:我不清楚,我无法评论。我在其中也承担了很大的风险。


  《外滩》:您承担了什么风险?


  田文昌:他们要追究我诬告陷害的责任,这是多大的风险啊!我也被告到了有关部门。我指出逼供的问题是为了维护司法公正,他们却告我严重干扰司法审判活动,要追究我的诬告、陷害罪的刑事责任。事实上,刘涌的案子,我一接下来就后悔了,我没想到会这么复杂,我也不愿惹这么大的麻烦,但既然接了我就必须做好。


  《外滩》:前几天,新浪网上转载了《外滩画报》的一篇有关刘涌被改判死刑的文章,结果在短短几个小时内,就有好几千个网民对改判发表评论,其中绝大多数是表示质疑和愤怒。他们认为,如果连刘涌这样的人都不杀了,那还有谁该杀呢?您对此有何评论?


  田文昌:网民的评论是建立在一个宣传失实的基础之上的,他们的评论是可以理解的。原来的宣传资料有不少虚假成份,比如,材料说,慕绥新是刘涌的后台。但在起诉刘涌时却没有提慕绥新一个字。事实上,据刘涌讲他们俩根本就不认识。


  现在很多网民和老百姓认为刘涌该杀,与原来的宣传失实有关系,舆论杀人。


  《外滩》:一审与二审对于刘涌来说,有质的区别,他“捡了”一条命。二审之所以能改判是应该主要“归功于”您呢,还是有其他别的什么原因?


  田文昌:律师的作用只是一部分,还有司法机关的核实。辽宁高级法院最后核实的事实比我了解得还要细致。我们找了负责看押刘涌的6名武警,他们都作了亲笔证词。而且为了慎重起见,我们每一份证词都是在公证处作的,每一份证词都是一份公证书。我们把这些证词交给法院,法院又——核实,最后在法院的二审判决书中,有“本院经复核后认为,不能从根本上排除在侦查过程中存在逼供情况”的字样。事实上,我认为这句话包含的意思正是改判的最主要的原因。


  《外滩》:您经手刘涌案历时3年,现在案件已终审完毕。您现在最大的感受是什么呢?


  田文昌:终于留了刘涌一条命。我为此感到有些宽慰。如果要是把刘涌杀了,那将有很多事情再也说不清楚了。


  《外滩》:除此之外,还有什么别的什么强烈感受吗?


  田文昌:这个案子办得太难了,阻力太大了。


  《外滩》:阻力来自何方?


  田文昌:来自很多方面。来自办案结论。这是两个最突出的方面。为了救刘涌一命,我曾给中央、最高法院、辽宁省委、辽宁省高级法院的有关领导写过很多信,反映有关问题。


  《外滩》:您给中央和辽宁省的有关领导写信,希望他们能干预这个案件,可您曾是中国政法大学的教师、现在又是中国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的主任。您认为您这种求助于行政干预的方式合适吗?


  田文昌:准确地说,我是在通过正面反映情况寻求一种司法救济的手段。在中国谁都知道行政干预司法审判不好,我也特别反对行政干预,提倡司法独立。可是在万般无奈之下,人们又去寻求这种行政干预。这是个怪圈,也是个悲哀。


  《外滩》:就刘涌案,中国法学界有没有与您不同的看法?


  田文昌:据我了解没有,我接触的专家没有与我看法不同的。


  《外滩》:您认为刘涌案折射出什么样的普遍性问题?


  田文昌:维护正当程序的重要性,这非常重要。程序的不正当直接影响到司法的公正和结果的公正。把判决改过来,这应该说是中国法制环境进步的一个例证。

  ●外滩记者田夫 刘小彪(外滩画报 2003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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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法治】刘涌的保护伞是谁? 对改判的质疑
 
  刘涌的保护伞是谁?

  通过血腥积累,有了经济实力,刘涌开始寻求保护伞。刘涌的“保护伞”最直接的有三人,原沈阳市检察院检察长刘实、原沈阳市和平区劳动局党组书记高明贤、原沈阳市中级法院副院长焦玫瑰。


  有了一定政治地位的刘涌,又把马向东、慕绥新也先后拉下水。


  辽宁省沈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案审处副处长孟辉说,我们在预审调查中发现,这个犯罪团伙的受害者不报案,敢怒不敢言,就是惧怕刘涌犯罪集团的势力。甚至在刘涌被抓了以后还不敢谈,就是因为刘涌这个犯罪集团有一定的靠山,他们心有余悸。


  沈阳市检察院起诉处副处长王兵心说:“刘涌与马向东认识是在1998年夏季,一著名相声演员来沈阳演出,刘涌请他吃饭,邀请马向东陪同。吃过饭,刘涌将这位相声演员和马向东一起请到家中,临走时,顺手给马向东秘书一包钱,总计两万美金。”


  事后,马向东作为回报,将价值3.5亿元的沈阳市中街商业区一块2.4万平方米的用地,以行政划拨的方式无偿划给了刘涌。单是取得中街这块商业用地,刘涌一夜之间就增加资产3.5亿元。而身为沈阳市人大代表的刘涌为迅速占住这块地盘,用打砸的方式强行拆迁了这里的房屋。


  沈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专案一大队探长侯职桥说,“强行拆迁,也就是他所说的砸迁。最典型的是原来的中街大药房。当时中街大药房在这个位置,刘涌指使他的手下,拿着刀、枪刺、棒等冲进大药房,见物砸物,见人砸人,其中药房伤了四人,损失很多钱。其他业户见状纷纷逃离,损失也很大。”


  光天化日下在沈阳著名商业街砸迁,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但由于沈阳市有关领导的包庇,事情一直没有解决,这更助长了刘涌的气焰。1999年10月5日,经销香烟的个体户王永学因销售了和刘涌销售的同样品牌的香烟,便遭遇了厄运。


  据沈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专案一队关永生介绍:“案发当时是上午九点,这伙歹徒直接进行殴打的有7人,由吴铁明带领,造成被害人身上几十处重伤,共三条肋骨被踢折,由于肋骨刺破心脏当场死亡。临走时还向群众叫嚣,看谁今后还敢卖云雾山、黄山香烟。”


  就是用这种方法,刘涌迅速垄断了这一烟草市场,原先云集在这里的烟草销售户纷纷改行做了其他生意,仅仅这一项刘涌就非法获利数千万元。


  一位辽宁省人大代表痛心地说,如果没有强大的保护伞,刘涌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无论如何也发展不起来。

  ●新华社记者 吴建青(外滩画报 20030827)  

  

  对沈阳黑帮头目刘涌改判死缓的质疑 

  8月15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轰动全国的刘涌特大黑势力团伙案作出终审判决。引人注目的是,犯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经营罪、行贿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妨碍公务罪等多项罪名,一审被判处死刑的“黑道霸主”刘涌,被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虽说根据法律规定,“缓期执行”和“立即执行”只是死刑执行方式上的区别,但二者的“天壤之别”却是尽人皆知的。刘涌最后关头得以逃脱“鬼门关”,出乎所有人的意料。辽宁高院的改判很难经得起法律的推敲,其中的一些问题需要好好梳理:


  

  第一个问题,留刘涌一命的根据在哪里?


  按照法院的认定,“刘涌系该组织的首要分子,应该按照其所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那好,我们看一看刘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事实:从1995年末这个黑社会性质组织初步形成,至2000年7月初被沈阳警方打掉,在4年半时间里,作案47起,致死致伤42人,当地百姓“谈刘色变”。这样的“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能不能作为改判缓期执行的根据,似乎不难判断。明明自己认定“应该”属于“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罪当处死,却又说“鉴于其”“犯罪的性质”,当改死缓。出尔反尔,自打耳光。这无疑是在光天化日之下轻慢并开法律的玩笑。如此,缓期的根据只能是“本案的具体情况”。但是,是怎样的“具体情况”,法院却不说。这让人对有没有“具体情况”产生怀疑。适用死刑的确需要慎重,但是,对这样一名罪孽深重、民愤极大的犯罪分子,改判不适用立即执行同样需要慎重。如果真的有“具体情况”合乎法律规定,可以从轻发落,法院就有义务向社会公布,把自己的审判置于阳光下。


  

  第二个问题,刘涌和宋健飞谁更应该被立即执行?


  辽宁高院的二审,维持了对刘涌爪牙“四大金刚”之一的宋健飞的死刑判决,并已经执行。宋健飞心狠手黑,在刘涌制造的每一场血案中都有他,他的死罪有应得。但是,如果宋该死,那么,刘涌该不该留下?


  法院认定了刘涌在犯罪集团中首要分子的地位。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这种原则确立的根据在于,首要分子在犯罪集团中出谋划策,计划安排犯罪,指挥其他集团成员实行犯罪活动,因此,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都在首要分子的主观犯罪故意中,也都是在他的组织、领导、指挥下实行,理应对集团所犯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具体到刘涌案件,作为首要分子的刘涌,应该对集团所有罪行,包括宋健飞所犯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当然,宋健飞也是主犯,也在应予严惩之列,但从二人在犯罪集团中所起的作用看,刘涌无疑主观恶性更深,社会危害更大,留下他而送宋健飞“上路”,很难让人理解。


  减少死刑是我们的努力方向,但是,在现阶段,死刑因为具有其他刑罚手段不可替代的威慑力,在打击犯罪,保护人民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辽宁高院对刘涌的网开一面,让人产生这样的疑问:如果罪孽深重如刘涌都可以不死,那么,死刑留给谁用?


  我以为,辽宁高院的判决是一个危险的先例。作为上级审判机关的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都有责任站出来,维护法律的尊严。

  ●李曙明(外滩画报 20030827)

  

  刘涌会成为第二个“虎豹”吗? 

  轰动全国的刘涌特大黑恶案,以“黑道霸主”刘涌死缓落幕。由于大大出乎了人们的意料,质疑的呼声也就一浪高过一浪。


  “黑道霸主”刘涌一审被判处死刑,而辽宁省高级法院改判死缓。这的确是一个让人 

深思的问题。李曙明在《外滩画报》撰文说,虽说根据法律规定,“缓期执行”和“立即执行”只是死刑执行方式上的区别,但二者的“天壤之别”却是尽人皆知的。刘涌最后关头得以逃脱“鬼门关”,出乎所有人的意料。的确出人意料,刘涌要不要“立即执行”死刑,我不想再去论述,李曙明已阐述得很清楚,我要说的是刘涌会不会成为第二个“虎豹”?


  李曙明认为,辽宁高院对刘涌的判决是一个危险的先例。其实并非是“先例”,因为在之前,辽宁高院已对一个与刘涌一样恶贯满盈的“黑帮霸主”改判过死缓。这人绰号就是“虎豹”。


  “虎豹”是何许人物?“虎豹”是大连黑社会老大邹显卫。由于他长得高大剽悍,且生性好斗,凶猛残暴,人送绰号“虎豹”。1995年4月,大连市中级法院判处其死刑,但同年11月6日,辽宁高院却改判邹显卫死缓。死缓判决下来后,邹显卫通过各种关系转到辽宁省大连监狱服刑。从此他就过着“皇帝”般的生活,监狱把他安排在远离普通牢房的单间里,房间里有冰箱、彩电、电话等生活用品,两名服刑人员充当勤杂人员为其服务,随叫随到,简直可以在监狱里呼风唤雨。之后,大连监狱为他造假立功等,为他减刑两次。因为监狱中获得的自由毕竟是有限的,于是,这一伙人又商量着给他办个保外就医。以至邹显卫率团伙持枪在大连开发区一家洗浴中心寻衅滋事,开枪打死一人,重伤一人。


  大连监狱放虎归山,监狱长等人已经移交审判机关。但是如果邹显卫这样一个罪当处死的“黑帮霸主”,当初辽宁高院不改判,而是维持原判,哪会有他再酿血案的可能?而且改判后,邹显卫不是马上到要求的监狱服刑,而是通过各种关系,转到辽宁省大连监狱服刑。这足以说明这个“黑帮霸主”邹显卫的“通天本领”。


  刘涌的“通天本领”决不会比邹显卫逊色,原沈阳市检察院检察长是他的“干爹”,那个叫高明贤的劳动局副局长是他的“干妈”,原市中级法院一位副院长是他情妇,还有多位警察是他哥们,就连沈阳市原市长也是他“大哥”。所以他就敢口出狂言:“在沈阳,没人敢动我刘涌”。如果把刘涌放到沈阳监狱,是不是又能呼风唤雨,谁能说得清楚?从刘涌的“能量”来说,远远大于邹显卫。邹显卫能做到“我胡汉三又回来了”,继续滥杀无辜,刘涌难道就不可以?


  两个“黑帮霸主”的改判同出一辙。这就奇怪,辽宁省高级法院对“黑帮霸主”的死刑,怎么又改一审判决?从邹显卫到刘涌,法院认定了他们在犯罪集团中首要分子的地位。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刘涌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已经昭然若揭,铁证如山,不容置疑。邹显卫已是一个教训。

  ●洪巧俊(外滩画报 2003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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