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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郑光路《成都旧事》《四川旧事》《巴蜀武术天下奇》隆重出版!
郑光路文革研究[图为海马图书公司出版的郑光路80余万字研究文革史专著《文革文斗》《文革武斗》的封面]
郑光路文史及批评类作品[左图为郑光路(右)与《水浒传》饰演李逵的赵小锐摄于电影剧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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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郑光路出版之新书及新闻


·写作范围:文史、文革史、抗战史研究,以及社会纪实文学作品(中国社会热点问题类纪实)
·姓名:中国独特题材文学网
·笔名:站长:郑光路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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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狱的魅影——重庆彭水诗案!!综合资料!

作者: -上传日期:2006/11/14
1.
文字狱的魅影——谈重庆彭水诗案[原创 2006-10-20 18:33:25 ] 发表者: ridger    



文字狱的魅影
                                 ——谈重庆彭水诗案

 
《沁园春·彭水》
  “马儿跑远,伟哥滋阴,华仔脓胞。看今日彭水,满眼瘴气,官民冲突,不可开交。城建打人,公安辱尸,竟向百姓放空炮。更哪堪,痛移民难移,徒增苦恼。
  官场月黑风高,抓人权财权有绝招。叹白云中学,空中楼阁,生源痛失,老师外跑。虎口宾馆,竟落虎口,留得沙沱彩虹桥。俱往矣,当痛定思痛,不要骚搞。” 
         据说在明清的时候文字狱曾经达到过相当的高度,稍不注意就会人头落地,甚至株连九族,坊间还流传着“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佳句,就足以说明这种“狱”在我们民族传统中渊源流长,有着极其深远的社会生命力,但以笔者对历史的粗略了解和点滴亲身体会,上世纪文革时期,才是我们祖国历史上文字狱的顶峰,犯忌者轻则遭受口水满身,坐喷气式,拳打脚踢,高帽子伺候;重则被踩上一只脚,抄家流放,妻离子散;被专政,甚至人头落地的应该也不在少数。老人就说过那是一场民族劫难“十年浩劫!”,那可真是古今中外,空前绝后的悲剧时代。
 
         洞开国门、改革开放,经济建设、民主化进程……,一晃二十多年过去,在世界大潮的推动中,文字狱好象距我们的生活渐行渐远,过去的伤痛也基本变成了失落的记忆,我们进步了,有些人在发自肺腑的暗喜。
 
        但重庆彭水的手机信息(诗)案,却提醒了我们社会现实的残酷和无奈。
 
        原来是彭水县县教委一名叫秦中飞的办事科员,在茶余饭后、闲暇之余,用手机编发了一首有关时事的打油诗(文章开始的《沁园春·彭水》)。秦用短信以及QQ转发给了其他朋友。他万万没想到,半个月后,警察找上门来,这条让自己小有得意的短信竟招来牢狱之灾——彭水县公安局以涉嫌“诽谤罪”把他送进看守所关押了一个月,也让接收信息的相关人员受到了牵连(相关信息见:《重庆公务员编写短信针砭时弊被刑拘》)。
 
         真是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原来一个无意的涂鸦手机信息,也会遭这么大的危险,害的人家老爷及其随从们在百忙之中,花着纳税人的钱兴师动众——一定要揪出幕后黑手。
 
         如果单从秦先生这个文学系毕业生诗词中所表达的内容和水平来说,没有什么惊人的地方,比之在许多地方见怪不怪的随手涂鸦和恶搞,既不直露放肆,又不恶毒无聊,更谈不上构思奇巧,所言之事在小小的彭水也确实有蛛丝马迹可寻,这种小儿科的东西,哎呀,在现如今的神州大地多了去!但在当地官员眼中却闹出天大的事情,这可是在百姓们眼中套了眩目光环,说一不二的老虎们屁股上很很地摸了一把,这还了得!
 
         原来我们的环境并没有多少实质上的改善嘛,或许,彭水那个地方山高路远,信息闭塞,文字狱的魅影才时隐时现,而我们所处的城市和环境却没有这样的危险,或许是下属几个跑腿的主动献殷勤、拍马匹而已,我们的父母官们却没有这个意思(从历史上看,一般来讲是这样),可能、或许、但愿是吧!

2.
重庆彭水诗案调查:政法机关滥用公权酿错案  
 
 
 时间:2006年11月13日12:03   
  
【来源:新华网】  
 [提要] 重庆市彭水县教委借调干部秦中飞写《沁园春彭水》短信,其中有指代原县委书记马平、县委书记蓝庆华、县长周伟的内容。以“换届敏感症”为由,县委领导批准公安机关调查秦中飞。经查实,公安搜查秦中飞办公室的书籍和电脑,并没收其手机。9月1日,彭水县公安局以涉嫌诽谤罪立案,将秦拘留。 

  重庆市彭水县教委借调干部秦中飞今年9月因一则针砭时弊的短信诗词被刑拘,继而被批捕。一个半月后,彭水县政法机关无罪释放秦中飞,并向他道歉和发放赔偿金。这件错案被舆论称为“彭水诗案”。

  《瞭望》新闻周刊调查发现,在“换届敏感症”之下,当地政法机关滥用公权,引发了这起错案;同时暴露出在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理念上,一些地方政府在“依法执政”的机制上仍有较大欠缺。

  来自“换届敏感症”的选择

  据彭水县委常委、公安局局长周明光介绍,8月31日,彭水县民警发现了8月15日秦中飞所写《沁园春彭水》短信,其中有指代原县委书记马平、县委书记蓝庆华、县长周伟的内容。 
 
  
 
民警报告局领导后,局领导又报告县委领导。

  当时,县委领导认为目前是换届敏感期和抗旱关键时期,有些人可能要“跳出来”,为防止事态扩大,同意对此事展开调查。

  当天,民警查实那首词系秦中飞所作,随后搜查了秦中飞办公室的书籍和电脑,并没收其手机。9月1日,彭水县公安局以涉嫌诽谤罪立案,并将秦拘留。

  蓝庆华是博士,周伟是硕士,许多人想不通他们会制造如此荒唐的“文字狱”。记者发现,“换届敏感症”是他们批准公安机关调查秦中飞的主要动机。蓝庆华在彭水当了6年县委书记,周伟也在彭水工作5年,明年初彭水县领导层将换届。而9月10日,重庆市委干部考察工作组要进驻彭水县,如果这当口出乱子,很可能影响其政绩评价,因此他们欲借处理“彭水诗案”整肃人文环境,化解不良影响。

  蓝庆华说,他任彭水县委书记前,这个县15年换了8任书记,他干的时间最长。6年来,彭水县掀起了反腐风暴,先后有公安局长、法院院长、交通局局长等26名正局级以上的领导落马。由于得罪人多,彭水县告状信特别多,人文环境不宽松,蓝庆华几乎每年都接受纪检部门的调查。

  县政法机关不该有的越界

  有了县里领导的批准后,彭水县政法机关一再越界,在许多环节明显把关不严的情况下制造了一起错案。

  彭水县公安局在传讯40余人后依然证据不足、事实不准的情况下,非要给秦中飞治罪。9月7日,县公安局以涉嫌诽谤罪上报县检察院。10日,县检察院予以批捕,认为秦捏造了一首引起群众公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和县领导名誉的词。

  29日,秦中飞被批准取保候审。10月24日,县公安局承认诽谤案属于错案,向秦中飞道歉,并让其领取2125.7元的国家赔偿金。

  秦中飞的律师李纲认为,秦的词没有直接故意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反映的都是彭水县客观存在的一些现实,短信传播人数仅数十人,根本就不该立案。况且,根据刑法规定,诽谤罪是自诉案件,岂能由检察院提起公诉?

  周明光承认,公安机关是抱着一种“老汉儿(父亲)被打了,儿子岂能不管”的心理办案的,对法律理解不透不深,把可能会发生的事情理解成已经发生的事情。作为公诉案件,公安局没有把握住立案、报批捕等几个关键环节,而寄希望于检察院和法院把关。他作为领导,过分相信下面人员的办案水平。另外,此案如此敏感,县公安局却没有向重庆市公安局请示,在县主要领导不知道的情况下就报给检察院。

  彭水县分管政法工作的县委副书记孟德华说,“彭水诗案”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县委县政府没有干预办案,蓝庆华和周伟也没有给他授意过,他也没有给检察机关授意过。蓝庆华和周伟也说,公安机关对秦中飞立案调查后,他们一直忙于工作,没有过问此案,检察院批捕时也未和他们通气。

  周伟告诉记者,8月31日,他在重庆开会期间获悉“诗案”情况。9月1日下午,他到县公安局听汇报,要求依法办事,仅就短信一案,对秦应以教育为主。

  他认为,“彭水诗案”错在没有集体研究和决策,县法院本来在9月26日已明确这是个错案,但分管的领导依然不转弯,以致10月中旬他们接受广东媒体采访时,还坚持说秦中飞有罪。此案说明彭水县政法机关办案水平低。

  为何容不下群众“诤言”

  “彭水诗案”发生后,在县城街头,几乎每个受访群众都认为,县领导动用国家公器打压秦中飞,是压制民间舆论的荒唐之举。

  调查中,彭水县一些领导至今仍认为秦中飞写的词有问题。有的领导说,秦写这首词肯定没有犯罪,但词的内容是错误的。公安机关这次没有抓到他在危害国家安全方面的罪证,这是因为侦查手段和能力不足,否则秦不会这么幸运。

  但记者在群众中间采访发现,引起公愤的恰恰不是秦中飞,而是办错案的人。

  秦中飞说,那首词写的都是大家经常在一起议论的事情,并非他个人观点。据记者调查,《沁园春彭水》涉及的负面现象都有根据。

  彭水县一些领导认为,“十五”期间全县GDP在渝东南4个区县中由第四上升到第二,成绩有目共睹。主要领导也廉洁务实,经得起纪检审查。因此,那首词令其愤慨。

  但街头群众却认为,尽管彭水发展较快,但老百姓没有得到多少实惠,公职人员收入过低。县领导本该把那首词当成促进工作的诤言,认识到老百姓积极参政、渴望彭水健康发展的热情,他们却反其道而行之,这是民主法治时代粗暴压制言论自由的大倒退。

  彭水县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政府干部说,民间舆论并非空穴来风,越来越成为监督政府的一股重要力量。县领导应该学会和老百姓多交流、多沟通,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宣传和教育,用公权粗暴对待民意,既违反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中央精神,也是政治弱智。

  全国人大代表、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忠林教授认为,秦中飞用短信传播的诗实际是一种群众意见的表达形式,而在“彭水诗案”中,彭水县有关领导对待群众意见随意上纲上线,甚至轻易动用司法权对群众意见进行打击报复,为党纪国法所不容,《刑法》中对领导干部滥用职权有明确规定,彭水县有关领导的这种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同时,此事件也反映出部分基层政府领导干部没有正确对待群众意见的态度,抛弃了党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优良传统。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院长王学辉教授也认为,民主与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要内容,而“彭水诗案”中,百姓只是对县委书记和县长批评两句就被定为犯罪,还有40多人被传讯,这是过去“文字狱”中才有的情节。

  王学辉教授还表示,现代法治政府的特征是,民主、公开透明、高效诚信,具有服务意识、负责任,而管制型政府则是强制约束、行政为上官为上,老百姓必须服服帖帖不能发牢骚。“彭水诗案”中政府的行为完全是与现代法治政府的理念背道而驰。

  亟须畅通民意诉求表达渠道

  接受采访的法学专家还表示,“彭水诗案”在司法上的主要教训在于,现行法律有关表述过于概念化,加之司法机关的地方化倾向,给一些地方政府领导滥用公权大开方便之门。

  王学辉教授认为,地方司法机关的人、财、物大都在地方政府手中,在关系到地方领导人的案件中,往往难以坚守法律,这种现象损害了国家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司法的公正难以得到保证。“彭水诗案”正是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地方化倾向的一种表现。

  陈忠林教授指出,秦中飞的行为根本构不成犯罪。根据《刑法》对“诽谤罪”的界定,必须是传播捏造无中生有的事实才能构成诽谤罪,而秦中飞的诗只是对当地社会都知晓的事实进行描述、对县委主要领导办事不力发了几句牢骚,连《刑法》中对侮辱的规定都构不上。

  此外,陈忠林教授还表示,根据《刑法》规定,只有当诽谤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时才构成公诉案件,秦中飞的诗只是对一个县的情况进行表述,对外肯定不能产生什么外交影响、对内也没有涉及全局性问题,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根本无从谈起。

  而“彭水诗案”中,由县公安局和检察院对当事人进行调查批捕起诉,说明在相关法律表述过于概念化和司法机关地方化倾向严重情况下,当地司法机关成了地方有关领导“滥权”的工具。

  他认为,这个问题实际上普遍存在,如在处理国企改制、征地拆迁、群众上访等问题时,一些基层政府经常借“可能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之名,轻易动用司法力量平息民众意见,这是很不恰当的,只是因没有造成“彭水诗案”的恶劣后果而没有被追究。

  有关学者认为,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要保障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畅通民意诉求和沟通渠道,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从“彭水诗案”看,我国民意诉求表达渠道不畅、公共政治言论空间缺失的局面亟待扭转。

  王学辉教授说,一些地区参与群体事件的群众,有不少本身并没有直接利益诉求,而是长期积累下不满情绪,借机宣泄。导致社会情绪出现这种异变的主要因素,是地方官员无视民众诉求,而民意上达的通道不畅。如果基层官员都用类似于“彭水诗案”的做法,有组织地阻挠民意表达,是将民怨淤积于底层,长此以往将使社会冲突一触即发。

  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副教授匡文波认为,“彭水诗案”反映出一些地方缺少公共舆论空间,百姓用短信和互联网这些非正式的渠道,传播具有一定公共政治性的言论,难免出现信息的不准确性、观点的随意性和情绪性。

  他说,让公民有序地表达自己的思想与言论,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因此,政府有必要建立和完善一个畅通和理性的公共空间,通过这个公共空间,使得民间的民意能够通过体制内的渠道直接传递到决策层。

  匡文波还认为,包括网络媒体、手机媒体在内的新媒体,互动性高、受众主动性、参与程度高,传播快、更新快,跨地域全球化传播,自由度高、具有天然的开放性等等,可以将其用作百姓发表正当言论监督政府的重要平台。(来源:《瞭望》新闻周刊)记者 王金涛朱薇

(责任编辑:黄芳) 

 
2.
“彭水诗案”了犹未了 
2006-10-26 16:39:00 来源: 红网 

3.
  重庆“彭水诗案”在全国舆论的关注之下,终于有了一个说法:10月24日,彭水县公安局对秦中飞涉嫌诽谤一案撤销案件。25日下午,受害人秦中飞从检察院拿到2125.7元的国家赔偿金。(见10月26日《南方都市报》)



  在这个堪称现代版“文字狱”划上句号之际,笔者为秦中飞感到庆幸,但仍有块垒在胸,不发不快。



  就这么一件连普通公民都能对其性质进行判断的事情,整个彭水县的司法机关居然都卷了进去,联合起来对一位公民进行“司法迫害”,足见以权干法、知法枉法之祸害;离奇案件,只有外地新闻媒体介入,本地新闻不置一词,墙内开花墙外香,彰显新闻监督体制之困;外地媒体不曝光之前,彭水官方态度强硬,曝光之后,高效纠错——24日撤案,25日赔偿,如果没有外地媒体曝光,这起冤案要怎么了结?体制内的纠错机制究竟哪去了?



  现在彭水警方承认这是一起错案,当事人也拿到了国家赔偿,按照有错必究的司法原则,是不是应该启动责任追究机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呢?



  这个案子明显侵害了公民受《宪法》保护的言论自由权,在全国影响极坏,决不仅仅是一位公民被错关29天,赔点钱这么简单;把自诉案件当作公诉案件,司法机关违法情节明显,且存在着主观故意,已经有人涉嫌职务犯罪了;包括县委副书记在内,当地许多官员都对这个案子表了态,说明错的不仅仅是司法机关……这些人该不该为自己的错误甚至违法乱纪的行为负责任?



  没有人为此担责,有错不究,是说不过去的,公众也不会答应。再进一步,既然不是诽谤,就说明秦中飞诗中所言不虚,鉴于“诗案”已衍变成为社会的公共事件,有关方面是否应该本着执政为民的理念,就秦中飞诗中所言之时弊彻查一番,给公众一个说法呢?相信这种要求并不过分。

  “彭水诗案”了犹未了,我们拭目以待。
    稿源:红网作者:练洪洋编辑:潇湘行 

  
    
   4.
   

从彭水诗案看民意沟通渠道 

--------------------------------------------------------------------------------
 
 
  □他因为用手机编发了一首打油诗却引来牢狱之灾。

  □据说,所有转发过该短信的人,名单都将被报给县委组织部,这批人将永不被提拔任用。

  □这首短诗在某种程度上延续了中国自古就有的“政治民谣”传统。

  □具体到本案,这里就涉及是否有一种所谓的“诽谤政府罪”的罪行。

  □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要保障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畅通民意诉求和沟通渠道,及时化解社会矛盾。

  □这在某种程度上,意味着我国中央政府已经开始考虑如下问题,即如何让政府的正当性摆脱对“发展就是一切”这一实际有效性的过分依赖,在面对民意批评时,能够变得更加自信和谦虚。

  □本报特约撰稿人泮伟江(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8月15日,秦中飞在茶余饭后、闲暇之余,用手机编发了一首有关时事的打油诗。他万万没想到,半个月后,警察找上门来,这条让自己小有得意的短信竟招来牢狱之灾——彭水县公安局以涉嫌“诽谤罪”把他送进看守所关押了一个月。如今,秦中飞已出狱门取保候审,当他对“梦绕云山心似鹿,魂飞汤火命如鸡”的经历仍心有余悸时,当地警方表示发现了他另外更为严重的罪行。案件目前还在审查起诉阶段。2006年10月18日,事情有了最新进展,检察院认定秦中飞诽谤了县委书记和县长。(南方都市报10月29日)

  据了解,该诗暗指的官员包括已经于今年因贪污腐败问题被抓起来的彭水县前任县委书记马平,以及现任县长和县委书记周伟、蓝庆华。诗中还有多处涉及到彭水当地的一些重大公共工程建设和政府行为的评价和观感。这么一首随意写成的小诗,却给秦中飞和他周围亲戚的人生带来了致命的打击。秦中飞不但自己被公安局和检察院以“诽谤罪”的罪名审查和起诉,面临身陷囹圄的危险,还使得受此事牵连的亲朋好友的职业和人生都蒙上了一层阴影。据说,所有转发过该短信的人,名单都将被报给县委组织部,这批人将永不被提拔任用。

  “诽谤罪”背后的

  政治与法律问题

  就本案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而言,诽谤罪本是一种自诉案件,只有在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况下才能够提起公诉。在本案中,所谓的被诽谤对象并没有提出自诉,而是由当地的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直接介入调查并提起诉讼,因此显然是将这一所谓的“诽谤行为”定性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了。然而检察院并没有说明,为何一首穷酸文人信手而作的小诗,其传播的范围仅限于40多个亲朋好友之间,竟然会引起所谓的“社会公愤”,并且还“严重危害该县社会秩序” 。有趣的是检察院所运用的引起“社会公愤”的这个词和“破坏了蓝庆华、周伟的名誉”这个结论之间的关系。检察院并没有明言这个社会公愤的对象究竟是秦中飞的这首小诗还是身为县长和县委书记的周伟和蓝庆华。如果说,“社会公愤”所愤怒的是秦中飞的这首游戏之作,那么这说明周伟和蓝庆华两人不但没有因为此事而名誉受损,还因此获得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和爱戴。如果说,“社会公愤”所愤怒的乃是周伟和蓝庆华,那么如果缺乏一定的事实作基础,说一首小小的诗歌就引起了“社会公愤”,显然是低估了人民群众的智慧了。正所谓“人民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

  诽谤罪在刑法中是被放到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来规定的,其针对的乃是对公民个人人身权利的侵害。然而,这首诗歌所针对和批评的,其实并非是作为私人的周伟和蓝庆华,而是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的周伟和蓝庆华。其所批评的也并非周伟和蓝庆华二人的私人生活作风和个人道德问题,而是当前彭水县的一些公共工程的建设和彭水县政府的一些政府行为。就此而言,表明这个案件不是一个一般刑法上的诽谤罪的问题,其实质上却是一个“诽谤政府罪”的问题。我国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诽谤政府罪”,不得已而为之,彭水县的检察院才起用了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诽谤罪来起诉秦中飞。也就是说,周伟和蓝庆华这两个人的身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一种连接和转换政治和法律的“代码”(code)作用。

  这个案件之所以引起关注,并非其间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而是其间所涉及到的政治性言论自由的问题。本案并非典型的政治性言论自由的案件,但却比典型的政治性言论自由的案件更有分析的价值。所谓的政治性言论,主要是指一个国家的公民在公共空间公开地对政府的行为提出批评和进行监督的言论(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在本案中,当事人秦中飞并没有在公开的媒体或者集会中对政府的行为做出批评,而是在自己的短信和QQ中传播这种批评。更有趣的是,表达这种意见所运用的语言形式。从记者报道的这首诗歌产生的过程来看,我相信他更象是一首涂鸦之作,而非一种有目的地面向公众,并且意图激发群众行动(无论这种行动是言论行动还是其他行动)的政治性的言论。

  但是,恰恰是这样一种非典型的政治性言论,却被彭水县地方政府当作了一种典型的政治性言论,并且如临大敌,对其做出了相当激烈的反映,这是为何?

  “彭水诗案”背后的

  政治民谣传统

  首先,我们必须看到,这首短诗在某种程度上延续了中国自古就有的“政治民谣”传统。在中国传统社会,由于正式的体制化的信息传播渠道的不畅通,因此政府倾听民意的一个重要渠道便是流传在民间的这种歌谣。从历史来看,一方面,这种歌谣之所以能够被广为传唱,说明它还是有着相当广泛的民意基础的,另外一方面,一般的普通老百姓并不具备这种言说的能力,并且能够或者有望进入高级决策机构的那些知识分子一般也不会去做这些歌谣,因此这些歌谣的大部分作者,主要是一些掌握一定的文字表达能力,但是却被堵塞了通向政治竞技场的中下级知识分子们,或者说乡村知识分子们。从这个意义上讲,写诗作赋的能力在信息封闭和教育无法普及的中国传统社会,本身就具备了潜在的政治意义。

  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这样一个非正式的,带有一定自发性的民意发泄渠道,和国家正式的行政管理体制之间有着一种若即若离的关系。一方面,政府会定期地派人去民间采风,收集这些在民间广为传唱的歌谣,以弥补国家正式信息传播渠道的缺陷和不足。另外一方面,由正式国家行政体制所搭建的政治竞技场里的竞争者们,有时候也会匿名地创作这些歌谣,有意识地利用这个传播渠道来打击自己的竞争对手,提升自己的民意基础。

  由于这些民间歌谣带有很强的自发性和非正式性,在某种意义上,它缺乏对政府决策和政府行为的理性和系统的分析过程,它更多地表达了普通民众对政府决策及其行动的一种观感,言辞之中带着很强烈的肯定或者否定的情绪。冷幽默、一语双关、压韵、琅琅上口是这种非典型的政治言论的显著特征。同时,它也往往是即兴创作的产物,并且在传播的过程中往往经过不同的文人之手,因此经过了二次加工乃至于多次加工。

  无论从是这首讽刺诗创作的过程,还是其表达政治观点的方式与传播方式(的确,这首诗歌在形式上或许比传统的政治民谣更加复杂,但是这在一定程度上与其通过短信这一方式传播联系在一起,这使得其不需要通过不识字的儿童以及文盲直接记住并且念出来进行传播),乃至当地地方政府对这首诗歌所做出的反应,我们都可以看出彭水诗案在很大程度上完全符合传统民谣的这些特征。

  有关部门非常敏锐地对事情作出了处理,以产生一种震慑效应,遏制其传播的速度和效应。如果说时光倒退300年,我们很难说彭水县地方政府的这一铁腕做法不符合中国政治运作的逻辑,因此是一个糟糕决策。然而,偏偏这件事情出现在今日之中国,其的决策不但没有收到应有的成效,还因为《凤凰卫视》和《南方周末》等大型新闻机构的介入,使整个事情出现了戏剧性的转化。这恐怕是彭水县有关部门的决策者们所始料未及的。

  公共舆论空间的边界

  从这个意义上讲,彭水县有关部门处理公共政治言论的思维和手法是完全落后于这个时代的。推而论之,我们对待公共政治言论的思维和做法,或许都是落后于这个时代的。笔者曾经一再指出,要摆脱这些非正式的信息传播渠道所必然具有的信息不准确性、观点的随意性和情绪性,政府必须建立一个正式的、畅通的和理性的公共空间,通过这个公共空间,使得民间的民意能够通过体制内的渠道直接传递到最高决策当局,并且能够使得最高决策当局的所有行动都能够经受住公民们的监督。如果这样一个正式的公共舆论空间是萎缩的,或者说普通公民在这样一个正式的公共舆论空间发表批评政府的言论时,过于顾虑重重以至于不愿意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时,类似于民谣这样的非正式的民意表达渠道就会不可避免地出现和泛滥。如果连这些政治民谣都被压制和打击,那么老百姓就会更加隐晦地表达和传递自己对政府某些决策和行为的不满。

  具体到本案,这里就涉及是否有一种所谓的“诽谤政府罪”的罪行。正如罗尔斯所说的,在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里面,政府的政策和官员都可能犯下严重的过失,人民对政府政策和官员的行为有所批评,乃是抒发民怨、吁请政府改弦更张、纠正贪污枉法的正当管道。因此如果这些批评轻易地被扣以“诽谤政府罪”,那么社会将成为一言堂,社会的生机及诊治错误的机制也将无着力之处。(张福建:美国宪政史上的政治言论自由案——罗尔斯的观点,台北,2003年。)

  以此观之,类似于本案中的这种非典型的政治性言论,事实上表明了普通公民的矛盾心理,是一种“冷漠的”政治性言论。它表达了普通老百性既有政治参与的渴望,又希望远离政治是非,仅仅将其当做茶余饭后的聊资,以退回日常生活世界的矛盾心态。

  政府应该有容忍批评的自信。彭水县地方政府之所以会打击秦中飞,在一定程度乃是由于某种不自信和恐慌。彭水县地方政府的虚弱和不自信来源于“发展就是一切”这一意识形态所带来的沉重压力。

  当前党中央和中央政府提出了建设一个社会主义谐社会的目标和任务,围绕着这一目标,党中央又在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要在公平的理念下,加快政治文明建设的步伐,保障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畅通民意诉求和沟通渠道,及时化解社会矛盾。这在某种程度上,意味着我国中央政府已经开始考虑如下问题,即如何让政府的正当性摆脱对“发展就是一切”这一实际有效性的过分依赖,在面对民意批评时,能够变得更加自信和谦虚。这或许也是今后我国各级政府应该认真研究和考虑的一个问题,也是我们从这一所谓的“彭水诗案”中所得到的一个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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